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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入派出所砍伤两警,检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镇**组,农民。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商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商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4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被商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11月4日因赌博被商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6年1月21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10月30日均因殴打他人被商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蔡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蔡某甲因家庭琐事烦闷,同朋友在火车站餐馆喝酒吃饭,回家后想到生活不如意,遂产生厌世倾向,欲到街上随便杀两个人。
 
后又想着被害人无辜,想到商南县城关派出所民警祁某某故意对其从重处罚,欲到城关派出所杀害祁某某,便从家中拿了一把不锈钢菜刀出门。
 
在火车站广场同北环大道交界处蔡某甲拦截一辆陕H****7白色广汽传奇私家车,要求车主赵某某将其拉至城关派出所,赵某某拒绝,蔡某甲见状直接持刀朝赵某某车门处砍了两下,左手抓住赵某某的头部,右手持刀架在赵某某的脖子上,要挟赵某某称不拉就将其砍死,赵某某被迫将其带至城关派出所。
 
14时许,蔡某甲下车后行至门口,河南省淅川县龙城派出所民警因办案将警车停在水司门口,蔡某甲见是警车顺手持刀朝前挡风玻璃猛砍一刀,将挡风玻璃砍裂,后径直冲进接报警中心值班室大厅,见穿警服的曹某某、柯某某在场,蔡某甲趁民警不备朝柯某某背部猛砍一刀,并说要砍死民警,曹某某上前夺刀,蔡某甲持菜刀朝曹某某砍,柯某某用椅子将蔡某甲抵在值班室窗边的墙上,后值班大厅外的淅川民警丁某某、李某某冲进里间值班室,并协助曹某某、柯某某二人控制蔡某甲,夺下蔡某甲手中的菜刀,蔡某甲仍叫嚣不想活了,要杀死民警,后蔡某甲被当场制服。

 

 
经鉴定,被害人柯某某鼻尖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曹某某右胸壁和左前壁背侧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汽大通G50警车前挡风玻璃被鉴定价值为79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故意杀人,致两名民警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情节较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南莉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