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反腐法及其对我国反企业海外商业贿赂的启示
摘 要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实施已经超过了三十个年头。本文按照海外反腐形成的背景,海外反腐形成的内容和海外反腐法对中国的启示为顺序,探讨了海外反腐法的真正价值,希望能够对我国反海外商业贿赂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
海外反腐法;商业贿赂
一、海外反腐败法形成的背景
商业腐败的问题伴随着政权的兴衰都是一个经济领域令人热议的话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商业腐败问题伴随着经济政治发展已经有了崭新的面貌。从中石油爆出的天价招待费,到GSK的跨国商业贿赂。商业腐败从一国范围走向了全世界。在跨国公司这一新的载体下出现了新的发展,新的变化。
1863年美国出台的《美国虚假索取法》正是针对美国内战时期无良商人无良商人将伪劣商品卖给军队, ,牟取暴利,这一事件而做出的反对商业贿赂的举动。1986年,国会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保护举报人的工作机会,增加奖励内容。
1970年,美国通过了《美国反诈骗及不正当组织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企业当中进行不当敛财行为而持续获利。
美国跨国反腐的立法动机来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水门事件。当时,针对尼克松政府的政治丑闻,参议院和水门事件特别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大公司,都承认他们的高层管理人员曾经为连任总裁而向委员会支付过非法资金。1977年, ,美国证交会披露,全美四百家企业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交易,这些企业承认曾向外国政府官员支付30亿美元巨款。
在这种情况下,1977年美国国会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禁止美国企业在国际商业活动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该法规定法律适用的行为主体,包括美国上市的公司、美国自然人、企业控制的海外子公司。
1988年,美国国会呼吁把《反海外腐败法》推向全世界。1989年,在埃及行贿100万美元的洛克希德马丁公司,被处以2180万美元罚金和300万美元民事罚款。其中东副总裁纳赛尔被捕,被判决18个月监禁、12万美元罚金。
1997年,,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主的34个国家,通过《反对在国际商业交易活动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问世,进一步完善贿赂私营部门人员入法。此后,各国纷纷修法响应。
二、海外反腐败法的内容简述
《反海外腐败法》主要由两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是有关禁止对外国公务人员进行贿赂的规定,第二部分是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中,不仅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是犯罪,出于任何企图的做假账的行为,也同样违法。
三、海外反腐败法的对中国的启示
(一)现有刑法应对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困局
整体来讲,中国应对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践成效斐然,但是,面对日益严峻的海外商业贿赂高发态势,中国刑事制裁体系却存在严重的缺位与偏差,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于上述问题的关注也存在严重不足,从而在整体上显示出中国制裁、预防海外商业贿赂的刑事法律体系过度滞后于现实, 缺憾日益突出。
(二)我国海外商业贿赂刑事规制体系的合理构建
在目前中国海外投资浪潮高涨、海外商业贿赂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势下, 应充分借鉴和吸收目前国内外反击海外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构建以刑事政策为指导、以刑事立法完善为依托、以司法保障为主体的海外商业贿赂犯罪防控体系, 切实处理好保障海外投资与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
1.对于与中国的大国地位相匹配的商业贿赂刑事政策进行重新规划
刑事政策既是制裁和预防犯罪的整体策略,也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总政策的组成部分,合理的刑事政策能够给予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积极的引导。2008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 年工作规划》明确规定:严禁中国企业在境外进行商业贿赂,并查处国(境)外企业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这可以理解为中国目前打击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伴随着中国海外投资额度的迅速增长, 中国日益崛起为世界性经济强国,与之相适应,中国也应承担起反击商业贿赂、输出公平竞争理念的责任。尽管从目前中国海外企业商业贿赂行为的现状来看,海外商业贿赂犯罪在我国的全部贿赂犯罪数量中所占的比例依然比较低, 但是在危害性上远远超过了国内一般商业贿赂案件,日益严峻的违规高发态势已使得此类问题不容忽视。
2.重视国际合作与增强打击力度
客观地讲,尽管中国现有的刑法体系对于惩治海外商业贿赂犯罪存在一定的滞后和缺位,但是,最终能否有效打击海外商业贿赂犯罪还取决于刑事司法的强有力运行。某种程度上讲,中国现有刑事立法体系能够基本满足打击海外贿赂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刑法管辖的属人原则和《刑法修正案(八)》确定的新罪名体系, 基本实现了打击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有法可依。可以说,目前对于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应对, 恐怕更多的应该是加强刑事司法的执法意愿和执法能力。
3.构建合理的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罪名体系
刑事立法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而适当地进行调整和更新,随着中国当前海外投资力度的加大以及商业贿赂犯罪态势的日益严峻,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进行适当调整,科学的设置与海外商业贿赂犯罪规制相呼应的罪名体系,为中国企业今后走向全球做好必要的刑事法律准备。值得肯定的是,中国立法机关目前已经开始重视商业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完善,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此次刑法修订不仅是对国家打击海外商业贿赂犯罪决心的信号释放, 也是对中国打击跨国商业贿赂刑事立法体系的完善,在中国反腐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在肯定立法进步的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着眼于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具体领域, 针对海外商业贿赂多发的商业领域做出有针对性的刑事立法应对,, 在刑法打击的作用域上与公务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相区别。
参考文献:
[1]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解读以及对中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启示,周晓云,2008
[2]《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刘霄仑、赵金萍,2006
[3]中资企业海外商业贿赂的现状考察与刑法应对,于冲,2013
[4]整治商业腐败的美国路,俞飞,2013
[5]预防应对跨国商业贿赂风险,刘起涛,2013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实施已经超过了三十个年头。本文按照海外反腐形成的背景,海外反腐形成的内容和海外反腐法对中国的启示为顺序,探讨了海外反腐法的真正价值,希望能够对我国反海外商业贿赂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
海外反腐法;商业贿赂
一、海外反腐败法形成的背景
商业腐败的问题伴随着政权的兴衰都是一个经济领域令人热议的话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商业腐败问题伴随着经济政治发展已经有了崭新的面貌。从中石油爆出的天价招待费,到GSK的跨国商业贿赂。商业腐败从一国范围走向了全世界。在跨国公司这一新的载体下出现了新的发展,新的变化。
1863年美国出台的《美国虚假索取法》正是针对美国内战时期无良商人无良商人将伪劣商品卖给军队, ,牟取暴利,这一事件而做出的反对商业贿赂的举动。1986年,国会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保护举报人的工作机会,增加奖励内容。
1970年,美国通过了《美国反诈骗及不正当组织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企业当中进行不当敛财行为而持续获利。
美国跨国反腐的立法动机来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水门事件。当时,针对尼克松政府的政治丑闻,参议院和水门事件特别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大公司,都承认他们的高层管理人员曾经为连任总裁而向委员会支付过非法资金。1977年, ,美国证交会披露,全美四百家企业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交易,这些企业承认曾向外国政府官员支付30亿美元巨款。
在这种情况下,1977年美国国会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禁止美国企业在国际商业活动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该法规定法律适用的行为主体,包括美国上市的公司、美国自然人、企业控制的海外子公司。
1988年,美国国会呼吁把《反海外腐败法》推向全世界。1989年,在埃及行贿100万美元的洛克希德马丁公司,被处以2180万美元罚金和300万美元民事罚款。其中东副总裁纳赛尔被捕,被判决18个月监禁、12万美元罚金。
1997年,,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主的34个国家,通过《反对在国际商业交易活动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问世,进一步完善贿赂私营部门人员入法。此后,各国纷纷修法响应。
二、海外反腐败法的内容简述
《反海外腐败法》主要由两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是有关禁止对外国公务人员进行贿赂的规定,第二部分是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中,不仅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是犯罪,出于任何企图的做假账的行为,也同样违法。
三、海外反腐败法的对中国的启示
(一)现有刑法应对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困局
整体来讲,中国应对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践成效斐然,但是,面对日益严峻的海外商业贿赂高发态势,中国刑事制裁体系却存在严重的缺位与偏差,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于上述问题的关注也存在严重不足,从而在整体上显示出中国制裁、预防海外商业贿赂的刑事法律体系过度滞后于现实, 缺憾日益突出。
(二)我国海外商业贿赂刑事规制体系的合理构建
在目前中国海外投资浪潮高涨、海外商业贿赂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势下, 应充分借鉴和吸收目前国内外反击海外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构建以刑事政策为指导、以刑事立法完善为依托、以司法保障为主体的海外商业贿赂犯罪防控体系, 切实处理好保障海外投资与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
1.对于与中国的大国地位相匹配的商业贿赂刑事政策进行重新规划
刑事政策既是制裁和预防犯罪的整体策略,也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总政策的组成部分,合理的刑事政策能够给予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积极的引导。2008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 年工作规划》明确规定:严禁中国企业在境外进行商业贿赂,并查处国(境)外企业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这可以理解为中国目前打击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伴随着中国海外投资额度的迅速增长, 中国日益崛起为世界性经济强国,与之相适应,中国也应承担起反击商业贿赂、输出公平竞争理念的责任。尽管从目前中国海外企业商业贿赂行为的现状来看,海外商业贿赂犯罪在我国的全部贿赂犯罪数量中所占的比例依然比较低, 但是在危害性上远远超过了国内一般商业贿赂案件,日益严峻的违规高发态势已使得此类问题不容忽视。
2.重视国际合作与增强打击力度
客观地讲,尽管中国现有的刑法体系对于惩治海外商业贿赂犯罪存在一定的滞后和缺位,但是,最终能否有效打击海外商业贿赂犯罪还取决于刑事司法的强有力运行。某种程度上讲,中国现有刑事立法体系能够基本满足打击海外贿赂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刑法管辖的属人原则和《刑法修正案(八)》确定的新罪名体系, 基本实现了打击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有法可依。可以说,目前对于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应对, 恐怕更多的应该是加强刑事司法的执法意愿和执法能力。
3.构建合理的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罪名体系
刑事立法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而适当地进行调整和更新,随着中国当前海外投资力度的加大以及商业贿赂犯罪态势的日益严峻,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进行适当调整,科学的设置与海外商业贿赂犯罪规制相呼应的罪名体系,为中国企业今后走向全球做好必要的刑事法律准备。值得肯定的是,中国立法机关目前已经开始重视商业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完善,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此次刑法修订不仅是对国家打击海外商业贿赂犯罪决心的信号释放, 也是对中国打击跨国商业贿赂刑事立法体系的完善,在中国反腐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在肯定立法进步的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着眼于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具体领域, 针对海外商业贿赂多发的商业领域做出有针对性的刑事立法应对,, 在刑法打击的作用域上与公务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相区别。
参考文献:
[1]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解读以及对中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启示,周晓云,2008
[2]《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刘霄仑、赵金萍,2006
[3]中资企业海外商业贿赂的现状考察与刑法应对,于冲,2013
[4]整治商业腐败的美国路,俞飞,2013
[5]预防应对跨国商业贿赂风险,刘起涛,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