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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取证与侦查讯问策略的界限

摘要:侦查讯问是侦查活动至关重要的环节。运用讯问策略获取证据能够有效降低成本,提高侦查效率,但很容易超过限度造成非法取证。文章从概念、形式上对二者做出区分,以实现合法高效取证,更好指导实践工作。
  
  关键词:侦查讯问策略;非法取证;保障人权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和利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证,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没有关于侦查讯问策略与非法取证之间严格界限的规定,这使得侦查人员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参照,很容易“越轨”,造成非法取证。因此有必要明确两者的界限,以规范侦查人员讯问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
  对于侦查讯问策略,法律并没有正面具体的规定。根据法无禁止便自由的原则,侦查讯问策略就是除开法律规定的非法取证形式之外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划分非法取证与侦查讯问策略的界限,实际上就是明确侦查讯问策略与非法取证之间的区别。既要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上找出二者的区别,又要对其进行深入思考,对侦查讯问策略的运用做出合法、合理的界定,为侦查讯问实践提供可行有效的理论基础。
  
  一、 非法取证与侦查讯问策略界限不明的原因
  法律规定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但是为实现侦查目的,不可能完全杜绝其运用。立法者显然不会对真实的司法环境熟视无睹,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担忧威胁手段被滥用后,滑向刑讯逼供的境地。但又不想给刑事侦查套上“紧箍咒”,《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威胁(包括引诱、欺骗)作进一步的解释, ,没有刻意渲染“威胁”的概念。①
  比如我国对于贿赂犯罪侦查审讯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威胁(包括引诱、欺骗)的方式,但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例如,可以通过夸大或者虚构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来使犯罪嫌疑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但是,不能使用严重的心理恐吓,这就需要侦查讯问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把握。比如对于具有一定法律常识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威胁他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若不如实供述,将立即实施拘留逮捕或将被处以重罚。但是对于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这种心理恐吓的方法就不宜使用。
  所以,侦查讯问策略当然地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的强制,但绝不是严格禁止威胁等方法的使用,只是在承认其在实践中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同时,必须对之做出程度上的区分。
  
  二、如何区分非法取证与侦查讯问策略的界限
  (一) 从概念上区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中的“非法取证”是指享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及其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被告人供述的侦查行为。其特点是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但是还包括证人、被告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取得的证据形式只能是言词证据。
  侦查讯问策略就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获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授权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定合理的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谋略,以言词方式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进行“交流”的侦查活动。②其特点是适用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而不包括证人、被告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从二者的表现形式上区分
  1、 非法取证的表现形式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③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加暴力,例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躲猫猫”事件引发的牢头狱霸的问题也要考虑在刑讯逼供的范围之内,因为这种监狱恶势力如果被侦查人员所利用,就属于刑讯逼供的肉刑的一种方式。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例如冻、饿、烤、晒等方式。刑讯逼供罪当然必须得有逼供行为, ,即利用上述方式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侦查讯问人员所要求的口供。
  威胁、引诱、欺骗都是利用语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压迫的行为。威胁,就是用言语恐吓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做出某种供述就会对被审讯人做出某种不利的行为。引诱和欺骗则是指利用不切实际的利益承诺相诱惑,对犯罪嫌疑人做出虚假承诺,而实际上这种承诺是违法的或者不可能实现的。使犯罪嫌疑人在利益的驱动下听从侦查人员的要求,给造成冤假错案埋下隐患。
  2.侦查讯问策略的表现形式
  (1)选择讯问突破口。在讯问实践中,针对不同案件的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上,如侥幸心理、畏罪心理等方面选择突破口;也可以从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有确凿证据证明的事实情节,或者从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信仰、作案动机等方面寻找突破口。
  (2)掌握时机,适时切入主题。在讯问过程中,把握适当的时机,适时地切入讯问的主题十分重要。具体的方法有自然过渡法、迂回包抄法、主动进攻法等。
  (3)使用证据。是指审讯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宣读或者暗示证据材料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的讯问方法。④使用证据应选择有利的时机,采取适宜的方式巧妙地、有控制地对证据材料加以应用。
  (4)利用矛盾。是指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或同案犯在利害关系等方面的矛盾, ,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和辩解,促使其端正态度,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5)说服教育。侦查人员在讯问中,针对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的有利时机,通过口头教育、书面材料教育、电化教育、社会力量教育等方式,采取疏导法、例证法、心理同情法等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如实供述,实现司法的教育与惩罚改造相结合的要求。
  另外,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的运用应遵循三项合法性原则:法定原则,威胁、引诱只能以法律确认的方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原则,不能剥夺扭曲被审讯人的自由意志;合理性原则,只能在初讯遇到僵局,常规讯问无法查明案情时才能适用。
  
  
  注释:
  ①苏云.《贿赂犯罪侦查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3年8月版第143-144页.
  ②范昀.“侦查讯问语言特点考查”.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③李新贵、李锦辉著.《刑讯逼供理论与实务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④王航.“侦查讯问博弈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研究”.《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校报》.2010年第1期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