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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阶段技术侦查运用探析

  [摘 要]在初查阶段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具有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为追求诉讼效率与公平正义,职务犯罪侦查初查阶段运用技术侦查应坚持审慎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以突破职务犯罪侦查瓶颈,提高预防控制职务犯罪侦查能力。
  [关键词]初查;技术侦查;权利保障
  技术侦查一直被赋予神秘的色彩,作为一种隐性的侦查措施,在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但是技术侦查所采用的各种措施,面临着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司法风险,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有诸多争议。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技术侦查不再神秘,检察院在立案后拥有采用技术侦查的批准决定权,但是在初查阶段却没有规定,现行高检规则规定在初查阶段不得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但是在信息化侦查背景下有必要探究初查阶段技术侦查的运用,二奶,本文主要是从技术侦查运用的基础、原则进行分析。
  一、初查阶段运用技术侦查的依据
  初查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一项重要制度,在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上通过过滤机制准确立案,通过控制功能及时收集证据,通过预警保护功能预防职务犯罪。为充分发挥初查制度功能,技术侦查措施不可或缺,技术侦查运用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有必要探究。
  (一)理论基础
  首先,初查阶段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是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在现代法治原则下,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要求兼顾诉讼效率,诉讼效率的提高关键在于程序的功能能否发挥作用。初查与立案是刑事诉讼的不同诉讼程序,具有不同的程序功能,程序合理分流是司法资源合理利用的前提,通过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对犯罪行为经过初查程序审查后可确定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若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将会被排除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若符合其他行政处罚条件将不会受刑事处罚而用行政处罚代替,程序分流控制进入立案阶段的案件,既罚当其罪也可达到预防控制犯罪的目的,既可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也能保障案件公平正义。
  其次,初查阶段运用技术侦查是同一认定的要求。同一认定是对人、物、场所的同一认定,侦查主体对客体的准确鉴定需要依靠技术侦查措施。客体相似与同一具有天壤之别,细微的差别依据侦查员主观意识判断难以确定,复杂的侦查环境也会给侦查员造成错觉,需要依据专门技术做同一认定。技术侦查的专门技术专门知识是同一认定实施的外在技术条件,侦查员依靠技术工具可以节省侦查资源;准确定位犯罪嫌疑人可以合理排除无辜嫌疑人,并且能在不干扰被调查人生活的前提下秘密控制嫌疑人。同一认定追求“同一”的价值目标,技术侦查恰好可以满足“同一”的价值追求。
  (二)实践基础
  职务犯罪具有特殊性,体现在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方式的特殊性,犯罪人社会关系复杂,综合素质高等方面,要求职务犯罪的预防与侦查也需要运用特殊的手段。犯罪主体身份特殊,受教育水平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利用其隐蔽复杂的社会关系会掌握侦查的动向而毁灭证据,利用职权为调查取证工作设置难题,需要突破这些难题,必须借助技术手段。尤其是在当下,职务犯罪线索来源单一,主要依靠举报案件线索,匿名举报是否含有诬告陷害之意,对于准确立案而言,必要的技术手段运用是可取的。现在是微博时代,网络传媒的力量也是曝光职务犯罪的重要线索来源,当发现公职人员生活消费水平与其合法收入水平不成比例,怀疑其是否存在职务犯罪问题时,技术侦查能帮助侦查员进行辅证。高检规则规定不得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但是其没有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范围,学界也对技术侦查措施范围没有统一意见,而初查阶段运用相关技术手段如定位、监听,主要是收集通话记录以发现更多线索,通过定位来锁定嫌疑人,这些措施也是信息化侦查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检察院自侦部门为突破打击职务犯罪瓶颈,于合理范围内运用技术手段具有可行性。
  二、初查阶段使用技术侦查应遵循的原则
  (一)审慎原则
  审慎原则是指技术侦查的使用应严格审批,合理谨慎使用。技术侦查作为一把侦查“双刃剑”,使用得当是打击犯罪分子的致命武器,使用失当则会侵犯人权。因此,技术侦查一定要坚持审慎原则。首先在提请启动技术侦查上,针对适用案件范围,检察院在初查阶段可以针对举报案件线索进行预估,依据被举报人的职务职级大小、贪污受贿金额大小、可能判处的刑罚是否在十年以上来确定是否提请启动技术侦查。其次在审批程序方面,办案人员向部门主管人员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管审核签署意见,最后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是否启动。再次在技术侦查使用上,检察院可以派经办人员到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部门协助侦查,协助时间以三个月为限,期限用尽后需要继续延长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政法委批准。最后在技术侦查措施运用失当时的权利救济上,运用技术侦查一定要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点,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要追究主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做好事后被侵权人安抚工作。启动上的程序严格,执行上措施保密,依靠国家权力行使时在公权与私权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也是审慎原则的应有之义。
  (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是在采取其他一般常规侦查措施达不到侦查效果时不得已才启用的,也就是作为最后手段来使用以发现线索。在西方国家相关法律中也有表述,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98条针对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措施规定:“对此项措施,
  只能在以其他方式调查案情、侦查行为人居所是十分困难、难以奏效的情况下, 才允许采取。”该法第100条针对监视电讯措施规定:“在以其他方式不能或者难以查明案情、侦查被指控人居所的条件下,允许命令监视, 录制电讯往来。”这一原则确定的依据是,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过度侵害人民的自由权利,当国家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达到目的时,应选择对人民权利侵犯最少,而能达到效益最高的措施,如前所述,不得已时才可使用。初查阶段不能使用对人和对物的强制性措施,可以使用秘密性措施,但是在使用其他措施得不到所要的效果时,技术侦查就可以运用。
  3.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应与案件相关。包括对人的相关,对物的相关。对人的相关要求在迫于无奈而采取技术侦查时,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对象是被查对象。而与之相关联的人的情况应当保密,资料不必要的需要销毁,必要时才可以对其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因为对关联人的技术侦查是不可避免的被动回应,这种“合理的恶”是必需的。对物的相关要求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所获取的数据,通话记录,录音录像等客观实物是与案情相关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98条b第一款规定:“法官决定排查、传送数据, 必须写明负有数据传送义务的部门, 必须限制在具体案件所需的数据与审查要件之内。”这就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的只能使用与侦查有关的数据, 对其他数据不得使用。这一原则是证据内在本质要求。在初查阶段,技术侦查的相关性就要求因人适用,因物采用,这样既确定范围,又明确证据效力,既可准确立案,又可及时固定保全证据。
  4.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是指在初查阶段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时需要保护被查对象的权利。被查对象的隐私受技术侦查的干扰是肯定的,只是受侵犯程度大小而已,但是这些侵犯是可以通过程序来保障的。如正当理由依据,即技术侦查的启动是有正当合理的依据,在初查阶段表现为已经发生而未发现的犯罪事实存在,需要确认准确立案,预防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在适用案件范围上,只有可能为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才可以运用技术侦查手段,范围的限定使得国家权力行使不会任意扩张;在获取的资料上,涉及案件情况的资料,侦查机关可以利用作为证据,但是其他资料则需要无条件销毁;在获取的信息处理上,与案件无关的隐私、涉密经济信息,侦查人员应保守秘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结果的确定取决于过程的确定,程序设计无缺陷,,以程序控权,以执行限权,权利保障自然就可以达到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