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概念辨析
摘 要 本文结合当前理论研究对技术侦查措施涵义的不同观点,分析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基本概念,辨析了技术侦查措施与秘密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手段的区别。
关键词 技术侦查措施 秘密侦查 特殊侦查手段
作者简介:程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李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处长。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61-02
一、技术侦查的内涵
在学术界,学者们对技术侦查的认识有如下数种:
早期占统治地位的说法是,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证据、邮件检查等秘密侦查的专门技术手段。” 这个概念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方面没有作过多的说明,重点在技术侦查的种类上做出了界定,因此我们认为,它并不能将技术侦查措施完整的表述出来。
后有学者针对强调技术侦查措施特性中的“技术性”,作出定义如下:“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 这种观点提出: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上理解。广义层面上看,“在刑事侦查中,北京婚外情调查,多数案件都需要某些技术手段,如在勘验、检查中某些仪器设备的使用,为鉴别和判断某些事实而进行鉴定等。从这种意义上讲,多数案件都存在技术侦查的问题。” 狭义层面上看,技术侦查措施“专指侦查中某些特殊手段的运用”。 “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察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这种观点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定义过于宽泛,其广义上的定义扩大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定义,实际上是混淆了技术侦查措施与侦查技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广义上的技术侦查”应理解为侦查技术,并不是一类侦查措施的概念;技术侦查措施做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应取其狭义上的理解。而其狭义概念也没有明确技术侦查的本质特点,仅仅落脚于“特殊侦察措施”,没能指出这些侦查措施特殊在什么地方,也就是说没有将技术侦查措施与非特殊侦查措施区别开来。
有学者对技术侦查措施从秘密性角度出发研究,指出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是同一个概念,将技术侦查措施作为秘密侦查措施的别称,“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为‘技术侦查’”。 这种观点混淆了技术侦查措施与秘密侦查措施。
通过研究学者们已有的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我们不难看出,这些的概念,虽然选取了不同角度,但其共性是,将技术侦查措施的上位概念定义在“侦查措施”、“侦查手段”或“侦查行为”上;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侦查”的定义后,技术侦查的上位概念是侦查措施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由此推导,侦查措施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进行侦查工作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的手段、办法。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措施的一种,我国法律并没对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其概念应该是从无数有关的法律实践中概括出来。笔者认为,采用对技术侦查内涵加外延的定义方式更为全面。通过内涵揭示技术侦查措施的本质与特性,通过外延界定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
因此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措施是指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为侦查法定案件类型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因采用常规侦查措施无效或代价过高,经过法定批准程序,采取的具有新型技术因素的,有一定保密要求的侦查措施的总称。包括:监控通讯,监控信息、秘密拍照、录音录像等侦查措施。
二、与技术侦查措施相似概念之辨析
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进行研究会发现,有两个相似的概念需要与之区分,即秘密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手段(措施)。在我国学术界,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手段的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并不十分明确。同时,在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采用的名称也不统一,在《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规定有“技术侦查”;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死刑证据规定》)中,规定有“特殊性侦查手段”。这种情况对进一步确定技术侦查措施是不利的。因此,澄清三者的概念和关系就变得十分必要了。
(一)秘密侦查措施
与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况相似,秘密侦查措施的概念也没有统一。主流观点认为秘密侦查措施为:“是指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严密的指挥和监控下,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录音监听、摄像、伪装潜入等合法手段,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控制其活动,从而发现和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 从语言学角度讲,秘密与公开相对,因此与秘密侦查措施对应的应该是公开侦查措施,这种分类的标准是在于侦查措施是否公开。而技术侦查措施而与非技术侦查措施相对,其分类标准是在于侦查措施是否采取技术手段,由此可见,秘密侦查措施与技术侦查措施的外延是有所重合的。但由于两者的分类标准不同,两者并没有包含或等同的关系,因此将两者放在一起对比,并不科学。
(二)特殊侦查手段
关于特殊性侦查手段的规定,最早见于我国于2000年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第20条规定了:“控制下交付、电子或其他形式监视、特工行动” 三类特殊侦查手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第50条第1款规定中,再次使用了与《联合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对特殊侦查手段的用法及分类 。2010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中 ,延用了上述二公约的名称,使用了“特殊侦查手段”的用法,但没有明确特殊侦查手段的具体措施是什么。从其名称上看,特殊与一般相对应,那么特殊侦查手段应与一般侦查手段相对应,关于一般侦查手段,一般认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出公诉”第二章“侦查”第一节至第八节规定的侦查措施 为一般的、常规的侦查措施,除此之外的,具有与控制下交付、电子或其他形式监视、特工行动等法定特殊侦查手段的一样或相似特征的侦查措施,均可称为特殊侦查手段。
在对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手段的概念澄清之后,我们发现,其实这三个概念,都是在对某几种侦查措施的界定。这某几种侦查措施具有相似的特性,如秘密性、技术性、主动性、侵权性。关于这些侦查措施,法律都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因此,学者们经常把它们放在一起研究。但三者是从不同角度的对一些侦查措施的界定,其内涵、外延即相同的部分,亦有不同的部分,且极易使人混淆。
其实,对于这点,国外的学者更务实一些,他们并不重视对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手段进行完整、明确的概念界定。他们更加重视研究的是,这些侦查措施具体是什么,在使用这些措施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相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这些问题以保证这些侦查措施更好地为刑事诉讼服务。他们认为既然这些新型的侦查概念即有重合的部分,又有相似的部分,还有完全不同的部分,它们这样难以区分,不能达成共识,就没有必要对其做出一致的概念,而应该去研究这些具体的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定、法律程序。
注释:
郎胜,王尚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72页.
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法学研究.2000(3).第73页.
何家弘.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法学杂志(第25卷).2004(6).第26页.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页-109页.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0条规定:一、各缔约国均应在其本国法律基本原则许可的情况下,视可能并根据本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当局在其境内适当适用控制下交付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如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以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规定:“为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编第二章第一至第八节分别为: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
关键词 技术侦查措施 秘密侦查 特殊侦查手段
作者简介:程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李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处长。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61-02
一、技术侦查的内涵
在学术界,学者们对技术侦查的认识有如下数种:
早期占统治地位的说法是,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证据、邮件检查等秘密侦查的专门技术手段。” 这个概念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方面没有作过多的说明,重点在技术侦查的种类上做出了界定,因此我们认为,它并不能将技术侦查措施完整的表述出来。
后有学者针对强调技术侦查措施特性中的“技术性”,作出定义如下:“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 这种观点提出: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上理解。广义层面上看,“在刑事侦查中,北京婚外情调查,多数案件都需要某些技术手段,如在勘验、检查中某些仪器设备的使用,为鉴别和判断某些事实而进行鉴定等。从这种意义上讲,多数案件都存在技术侦查的问题。” 狭义层面上看,技术侦查措施“专指侦查中某些特殊手段的运用”。 “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察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这种观点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定义过于宽泛,其广义上的定义扩大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定义,实际上是混淆了技术侦查措施与侦查技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广义上的技术侦查”应理解为侦查技术,并不是一类侦查措施的概念;技术侦查措施做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应取其狭义上的理解。而其狭义概念也没有明确技术侦查的本质特点,仅仅落脚于“特殊侦察措施”,没能指出这些侦查措施特殊在什么地方,也就是说没有将技术侦查措施与非特殊侦查措施区别开来。
有学者对技术侦查措施从秘密性角度出发研究,指出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是同一个概念,将技术侦查措施作为秘密侦查措施的别称,“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为‘技术侦查’”。 这种观点混淆了技术侦查措施与秘密侦查措施。
通过研究学者们已有的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我们不难看出,这些的概念,虽然选取了不同角度,但其共性是,将技术侦查措施的上位概念定义在“侦查措施”、“侦查手段”或“侦查行为”上;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侦查”的定义后,技术侦查的上位概念是侦查措施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由此推导,侦查措施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进行侦查工作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的手段、办法。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措施的一种,我国法律并没对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其概念应该是从无数有关的法律实践中概括出来。笔者认为,采用对技术侦查内涵加外延的定义方式更为全面。通过内涵揭示技术侦查措施的本质与特性,通过外延界定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
因此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措施是指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为侦查法定案件类型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因采用常规侦查措施无效或代价过高,经过法定批准程序,采取的具有新型技术因素的,有一定保密要求的侦查措施的总称。包括:监控通讯,监控信息、秘密拍照、录音录像等侦查措施。
二、与技术侦查措施相似概念之辨析
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进行研究会发现,有两个相似的概念需要与之区分,即秘密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手段(措施)。在我国学术界,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手段的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并不十分明确。同时,在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采用的名称也不统一,在《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规定有“技术侦查”;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死刑证据规定》)中,规定有“特殊性侦查手段”。这种情况对进一步确定技术侦查措施是不利的。因此,澄清三者的概念和关系就变得十分必要了。
(一)秘密侦查措施
与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况相似,秘密侦查措施的概念也没有统一。主流观点认为秘密侦查措施为:“是指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严密的指挥和监控下,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录音监听、摄像、伪装潜入等合法手段,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控制其活动,从而发现和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 从语言学角度讲,秘密与公开相对,因此与秘密侦查措施对应的应该是公开侦查措施,这种分类的标准是在于侦查措施是否公开。而技术侦查措施而与非技术侦查措施相对,其分类标准是在于侦查措施是否采取技术手段,由此可见,秘密侦查措施与技术侦查措施的外延是有所重合的。但由于两者的分类标准不同,两者并没有包含或等同的关系,因此将两者放在一起对比,并不科学。
(二)特殊侦查手段
关于特殊性侦查手段的规定,最早见于我国于2000年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第20条规定了:“控制下交付、电子或其他形式监视、特工行动” 三类特殊侦查手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第50条第1款规定中,再次使用了与《联合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对特殊侦查手段的用法及分类 。2010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中 ,延用了上述二公约的名称,使用了“特殊侦查手段”的用法,但没有明确特殊侦查手段的具体措施是什么。从其名称上看,特殊与一般相对应,那么特殊侦查手段应与一般侦查手段相对应,关于一般侦查手段,一般认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出公诉”第二章“侦查”第一节至第八节规定的侦查措施 为一般的、常规的侦查措施,除此之外的,具有与控制下交付、电子或其他形式监视、特工行动等法定特殊侦查手段的一样或相似特征的侦查措施,均可称为特殊侦查手段。
在对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手段的概念澄清之后,我们发现,其实这三个概念,都是在对某几种侦查措施的界定。这某几种侦查措施具有相似的特性,如秘密性、技术性、主动性、侵权性。关于这些侦查措施,法律都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因此,学者们经常把它们放在一起研究。但三者是从不同角度的对一些侦查措施的界定,其内涵、外延即相同的部分,亦有不同的部分,且极易使人混淆。
其实,对于这点,国外的学者更务实一些,他们并不重视对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手段进行完整、明确的概念界定。他们更加重视研究的是,这些侦查措施具体是什么,在使用这些措施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相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这些问题以保证这些侦查措施更好地为刑事诉讼服务。他们认为既然这些新型的侦查概念即有重合的部分,又有相似的部分,还有完全不同的部分,它们这样难以区分,不能达成共识,就没有必要对其做出一致的概念,而应该去研究这些具体的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定、法律程序。
注释:
郎胜,王尚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72页.
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法学研究.2000(3).第73页.
何家弘.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法学杂志(第25卷).2004(6).第26页.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页-109页.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0条规定:一、各缔约国均应在其本国法律基本原则许可的情况下,视可能并根据本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当局在其境内适当适用控制下交付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如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以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规定:“为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编第二章第一至第八节分别为: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