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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取证在统计执法中的运用

 随着电子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统计调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在不断推进。加之全国统计系统“四大工程”的有序推进,使得在统计执法工作中采用电子证据越来越普遍,因此一定程度上能否有效地收集电子证据将成为统计执法的关键。
  电子证据的特征
  依赖性。电子证据的依赖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依赖一定的设备才能产生、存储、复制、转移和读取等。
  外在表现形式多样性。和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这几种方式的组合,由此可见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传统证据的所有种类,因此一定程度上其外在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极易损坏性。相较而言,电子证据极易被篡改、伪造、损坏或销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可供对照的副本、影像文件则存在难以查清、难以判断的问题,因非故意有误操作、病毒、硬件故障、软件兼容性等引起的数据丢失、系统崩溃等情况,都会危害数据安全,导致数据的真实性受到影响。
  客观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电子证据能够较好地存储并反映真实情况,它依托计算机的高技术而存在,较少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因而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高科技性。电子证据的复制、转移和读取需要相关技术人员具备一定的电子技术操作技巧,否则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证据资料的毁损或灭失,给取证过程带来不便,甚至影响案件的查处。同时,电子证据的产生、复制、转移等都需要依托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而这些都离不开高科技的技术设备。
  电子证据取证存在的问题
  行政立法滞后。由于我国法律要求进入诉讼的证据必须具有法定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受到了影响。例如,在提取证据时,北京商务调查公司,需要把涉嫌违法的单位、人员的电子邮件作为控诉证据。目前,一般情况下采取的做法是对电脑进行勘验检查,然后制作笔录,作为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或者将电子邮件的内容转化为口供使用。
  取证程序不规范。由于现行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立法相对滞后,导致与其相配套的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更是无从提及。在统计执法中,由于《行政诉讼法》及《统计法》并没有专门针对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因此,为了进一步确保统计执法人员取证的合法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细则。
  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欠缺。在统计执法中,电子证据的取证不仅需要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统计知识、法律知识,还需要他们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相关知识。但是,受法律知识不够扎实、执法经验不足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的执法队伍与高标准的执法人才仍有一定差距,这给日益信息化的统计执法工作带来了挑战。
  统计执法中的电子证据取证
  电子证据的审查。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审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要求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保证形式上的真实性,不是虚假或者伪造的事实。判断电子证据的客观性主要运用推定方法,即根据某一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具有可靠性,或者电子证据是由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保存或提供,或者由其在正常业务活动中生成并保管,可以推定电子证据具有真实性。因此,在统计执法中,由统计人员使用的计算机系统所保存或提供的电子报表,可以推定为客观真实的电子证据材料。二是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内容包括证据的收集、提供主体与认定程序,证据的外在和证据的内容必须符合诉讼活动的本质要求。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生成、传送、接收和存储必须合法。行政人员在提取电子证据时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提供相应的执法文书,只有符合程序,收集的证据才是有效的证据。三是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审查。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即该电子证据能否证明案件的某个方面,该证据对案件争议问题的解决是否有帮助,通过此类判断来确定电子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把握好关联性审查,避免证据收集过程中出现遗漏、多余等情况,以便更好地确保证据的真实性、确凿性。
  电子证据的收集。统计法对电子证据这种形式较为认可,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此仍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面对上述问题,在统计执法实践中较为可行的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有:一是打印。在电子证据的文字内容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的方式进行取证。打印后,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进行保管,并注明打印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上存储的位置(位于哪个具体的文件夹)、取证人员,在标注“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由涉嫌违法的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二是拷贝。是指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硬盘、光盘中的方式。首先,执法人员应先检查并准备好软盘、硬盘或光盘,特别要保证其未受病毒感染。其次,拷贝完成后,应立即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拷贝方式不当导致文件不完整或丢失等情况。最后,标注取证时间、取证人员等,标注“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由涉嫌违法的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最后封存带回。三是制作司法文书。包括检查笔录和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是对取证内容、提取方式、提取过程等在取证程序上的全面记录。证人证言是指通过向特定人员的询问,将电子证据的具体内容及证据所反应的情况进一步说明,形成与电子证据的相互呼应。采用司法文书这种方式提取证据,有助于提高证据的客观性,并通过书证的辅佐,使电子证据和书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保证并提高证明力。四是公证。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损坏、难以恢复等特点,因此,通过公证机构对某些重要的电子证据进行公证固定,也是电子取证的较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统计执法的立法建议
  为了使电子取证最大化地发挥其优势,在不断的实践中,笔者有几点建议与大家分享。
  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作出法律界定。完善立法,对电子证据的定义做出统一的界定,明确电子证据的内涵,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收集固定电子证据并做出明确的法律指引。
  完善与电子证据相关的详细规则。首先,应该进一步明确电子证据的地位,,把电子证据独立为一个证据种类,并与其他传统证据区别开来。其次,要明确电子证据的范围和操作规则,确保法律准确适用。细则中应该尽可能详细地标注电子证据的适用条件、范围等内容。再次,建立电子证据收集规范和认证标准。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间存在的区别,决定了其在收集主体、范围、实效等方面与传统证据会有所不同,为此法律应该明确电子证据的有效性条件,并对排除电子证据的适用情况作出合理的规定。
  健全公证机制和认证机构。电子证据具有不稳定性,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应健全电子证据鉴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并对此类机构予以国家层次的法律承认和协调管理,从而为电子证据的审查和鉴定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