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私人侦探谈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最近,夫妻双方在婚前签署了婚前约定忠诚协议,当一方出现婚姻不忠诚的行为的时候,就需要赔付给对于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对于这种案件,很多法院在审理结果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由此,关于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的法律效益的讨论越来越多,对于这种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是仅仅是道德层面的约束,各方具有不同的观点。由于我国当前法律条文中没有对这一现象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各个地方法院的实践操作中有着不同的法律判定。
一、国内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学界争议
当前学术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具有很大的争议。并且,即使在司法的实际判案中,不同的法官对于这一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也各有差异,从而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究其原因,是由于对于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导致法官在判案的时候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一)给予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益,是社会现实的需求
在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夫妻双方出现违背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清晰、明确的说明,而随着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的出现,弥补了当前法律的空白之处,对于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能够促进当事人从一定的程度上对自己的性行为进行控制和约束,确保夫妻婚姻关系的统一性和排他性[2]。此外,给予夫妻忠诚协议一定的法律效力能够在夫妻一方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依照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向当地法院发出救济请求,从而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充分保护弱者的权益。最后,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能够树立起法律的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审判具有一致性和连续性。
(二)道德和法律互相作用,法律是道德的保障
普遍认为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不能完全割裂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法律是道德要求的重要保障,同时,法律也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此外,在一定的情况下,法律与道德之间能够相互转变[3]。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来说,假如在协议中双方倾向于使用较高的道德要求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就应该自觉自愿服从于这种义务的需求,那么这时候,这种道德义务就转变成了法定的義务。并且,只要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的相关约定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习俗,不予法律的强制性产生冲突,那么法律就能够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进行调整和规范。
二、完善夫妻忠诚协议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夫妻忠诚协议公正制度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虽然规定了夫妻之间具有彼此忠诚的义务,但是这项法律条文的约束较为宽泛,实际操作性不强。随着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的出现,弥补了婚姻法律条文中的不足之处,但是也引发了社会的强烈的反响,但其实,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公正机关进行公正的审理要求,能够被进行公正[4]。我国的法律对于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是原则性的规定。所以公正机关可以在对夫妻忠诚协议的违约责任、结构、内容审核的基础上,对于符合公正条件的协议进行规定。此外,对于夫妻忠诚协议进行公正,确认其法律效力,能够使得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减少主观因素,提升法律判决的客观性。
(二)完善《婚姻法》立法
当前,对于我国的婚姻法,应该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对于婚姻忠诚义务进行操作层面的规范。同时,还需要明确的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签订的有效要素,使得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做到有法可依,从而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公正审判。此外,在婚姻法中,对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有四种情形,而有关于夫妻忠诚义务的只涉及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和重婚,但是对于婚外情等行为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当前应该推动婚姻法的完善。对于符合夫妻双方忠诚协议法律生效条件的应该承认其法律效力,但是对于违背法律强制性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就不具备法律效益。此外,婚姻忠诚协议的使用应该以离婚为前提,与离婚赔偿同时进行,法院在审理时需要进行明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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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学界争议
当前学术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具有很大的争议。并且,即使在司法的实际判案中,不同的法官对于这一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也各有差异,从而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究其原因,是由于对于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导致法官在判案的时候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一)给予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益,是社会现实的需求
在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夫妻双方出现违背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清晰、明确的说明,而随着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的出现,弥补了当前法律的空白之处,对于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能够促进当事人从一定的程度上对自己的性行为进行控制和约束,确保夫妻婚姻关系的统一性和排他性[2]。此外,给予夫妻忠诚协议一定的法律效力能够在夫妻一方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依照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向当地法院发出救济请求,从而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充分保护弱者的权益。最后,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能够树立起法律的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审判具有一致性和连续性。
(二)道德和法律互相作用,法律是道德的保障
普遍认为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不能完全割裂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法律是道德要求的重要保障,同时,法律也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此外,在一定的情况下,法律与道德之间能够相互转变[3]。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来说,假如在协议中双方倾向于使用较高的道德要求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就应该自觉自愿服从于这种义务的需求,那么这时候,这种道德义务就转变成了法定的義务。并且,只要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的相关约定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习俗,不予法律的强制性产生冲突,那么法律就能够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进行调整和规范。
二、完善夫妻忠诚协议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夫妻忠诚协议公正制度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虽然规定了夫妻之间具有彼此忠诚的义务,但是这项法律条文的约束较为宽泛,实际操作性不强。随着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的出现,弥补了婚姻法律条文中的不足之处,但是也引发了社会的强烈的反响,但其实,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公正机关进行公正的审理要求,能够被进行公正[4]。我国的法律对于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是原则性的规定。所以公正机关可以在对夫妻忠诚协议的违约责任、结构、内容审核的基础上,对于符合公正条件的协议进行规定。此外,对于夫妻忠诚协议进行公正,确认其法律效力,能够使得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减少主观因素,提升法律判决的客观性。
(二)完善《婚姻法》立法
当前,对于我国的婚姻法,应该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对于婚姻忠诚义务进行操作层面的规范。同时,还需要明确的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签订的有效要素,使得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做到有法可依,从而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公正审判。此外,在婚姻法中,对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有四种情形,而有关于夫妻忠诚义务的只涉及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和重婚,但是对于婚外情等行为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当前应该推动婚姻法的完善。对于符合夫妻双方忠诚协议法律生效条件的应该承认其法律效力,但是对于违背法律强制性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就不具备法律效益。此外,婚姻忠诚协议的使用应该以离婚为前提,与离婚赔偿同时进行,法院在审理时需要进行明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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