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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侦探取证在我国民事刑事诉讼中起到的作用有多大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曰正式生效实施,在法律界,甚至在全社会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据了解,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施后的几天内,以“偷拍偷录”的材料作为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出现了增加的趋势,从某些媒体的报道中,人们也似乎感到,“偷拍偷录”的材料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合法有效的证据了。然而,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与“偷拍偷录”有关的规定也就一条,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把“偷拍偷录”的材料全部排除在证据之外,但也绝不能以此得出“偷拍偷录”材料可以作为合法有效证据的结论。
虽然,在我国的现行刑法分则中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罪名,但是,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偷拍偷录”现象,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依然处于混沌不清、操作性不强的状态,存在着不少的法律盲点与空白地带。哪些“偷拍偷录”行为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非像“1+1=2”那样简单明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一方面人们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观念越来越强烈,一方面“偷拍偷录”的仪器设备越来越先进、越来越轻巧,因而也越来越不易被人识破。据报道,在国内很多地方,专门用于“偷拍”的针孔摄像头公开买卖、唾手可得,由“偷拍偷录”而引发的案件、纠纷也呈现快速增加的趋势。在这种情势之下,我以为,人们采取“偷拍偷录”方式获取证据的行为一定要慎之又慎,法院对“偷拍偷录”证据的采信也应严格控制、从严掌握。同时,国家应当加怏制定有关“偷拍偷录”行为的法律法规,明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对生产、销售、使用专门“偷拍偷录”器材的行为严加管理,以保护人们在现代生活中的安全感,使个人隐私与尊严不受侵犯。
 
关于“偷拍”“偷录”作为证据的实际案例
坦率地讲,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再解释的地方,比如,什么是“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什么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等等,并且,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也导致了一些混乱。据《工人日报》2002年1月25日报道,深圳工商部门日前取缔了一家打着“信息咨询”招牌的非法侦探所,暂扣数码摄像机、照相机、望远镜各一台以及“偷拍”磁带、录像带若干。当然,在这一司法解释公布后,司法实践中也有用“偷拍”的录像录音打臝官司的案件,如河南一农民用“偷拍”的录像做证据打贏了一场官司;®北京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也以“偷录”录音磁带做证据而打赢了官司。②但也有因“偷录”电话而败诉的如下案例:
曾在北京福纳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福纳得公司)任销售总监的寇女士因故辞去职务离开了公司。不久,该公司以寇女士损害公司名誉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福纳得公司在法庭上称,寇女士在任公司销售总监期间,不遵守公司与其订立的工作守则,违反职工应对公司忠实、诚信的义务,屡次向外界(包括公司的客户)进行贬损、诋毁公司名誉和商业信誉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尤为严重的是,寇女士在离开公司前,公然向公司的商业客户造谣,称公司即将倒闭,致使不少客户放弃了与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的意向。被告的所作所为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名誉权。故福纳得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寇女士为公司恢复名誉、赔礼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庭审中,福纳得公司提交了14份电话录音和文字记录稿,包括寇女士与其姐的电话交谈、寇女士与公司客户的聊天记录,这些录音资料显示,寇女士电话所谈内容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跑回河北了”“公司产品不行了”“公司快倒闭了”,等等,而针对这些证据,寇女士辩称,这些电话录音资料,系公司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偷录”,没有经过自己同意,是违法的。因此,这些证据应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过法庭调查得知,福纳得公司共装有2部电话,一部为法定代表人专用,另一部供包括被告寇女士在内的公司职员使用。福纳得公司在供公司职员使用的电话上加装了录音设备,公司职员多数不知此事。而当法官
问及安装途径及安装理由时,福纳得公司以“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说明。
据此,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捏造虚假事实等方法损害法人的名誉。同祥,公民的通信自由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寇女士作为原告公司的雇员,该公司有权对其在聘用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管理、监督,但方式应合法、适度。而原告公司私下对被告使用的电话进行偷录,并不事先声明或告知,无疑侵害了被告的通信自由和隐私权。因此,公司以“偷录”的录音资料作为证据的行为违法,因该违法行为产生的证据,法官不予釆信,故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主张。①
该文作者评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任何民事主体以行使权利为由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本案原告福纳得公司在行使对所聘用职员管理、监督权时,应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原告公司却在职员使用的电话上加装录音设备,在未声明并告知的前提下,“偷录”他人电话通话内容,显然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及隐私权。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应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大要件。对于证据的合法性而言,就是要求证据的取得必须源于合法的途径和方法,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曾一度被法学界称为“毒树之果”。也由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原告福纳得公司在其员工使用的电话上私自安装录音设备,偷录职员的电话通话内容,正是为法律所禁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而其获得的证据也成为非法证据,法官据此判决该公司败诉是正确的。
 
和“偷拍”相关的“私人侦探”问题
英国《经济学家》2002年7月20日发表了一篇报道,题为《中国私人侦探业:非法但红火》。该报道讲道,2001年中国通过的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有过错一方要付给无过错一方经济赔偿,于是,请私人侦探
搜集娇外情证据的人越来越多。此外,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的公民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秘密录音录像制品在民事案件中可以被法庭采纳,“此举促进了该行业(即私人侦探业)的发展”。
还有一篇文章讲道:
随着4月丨日临近,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即将施行,已经沉寂多时的“私人侦探”问题,再度升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新证据规则,更加凸显出证据在诉讼中的核心位置,打官司即是打“证据”。新证据规则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可见,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就意味着可能输掉官司。
新证据规则出台,关于“偷拍偷录”证据是否合法的话题,也成了大家谈论的热点。以前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手段获取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用。新证据规则明确提出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就是说,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采取“偷拍偷录”手段获得的证据,有可能被法院认可。人们对“偷拍偷录”证据的合法性普遍持乐观态度。
我国有一位民事诉讼法专家早就提出“公民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录制的录音录像,只要不构成犯罪,就应该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建议。另一位从事司法工作多年的人士指出:何谓“偷拍偷录”?其实质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制作的摄影、录音、录像资料。可是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未经当事人同意”录音录像的情况比比皆是,比如我们经常涉足的大型旅游服务场所、商场、书店、交通要道,等等,每时每刻都有大量录像设备在不停运转着,它们哪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只不过大家对此早已司空见惯罢了。
由于新证据规则对搜集证据的主体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当事人举证困难,法庭又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搜集证据的情况下,给依靠社会力量完成取证工作,留下了回旋的空间。这样,我国私人侦探从原来
“神出鬼没”在电线杆上到今后名正言顺地登场的可能性变大了。
有报道称,我国私人侦探正“游离在法律与现实间”。私人侦探之所以未能从幕后走上前台,主要是10年前公安部曾发出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私人侦探作为一种职业,至今仍未幵放,不能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新的证据规则施行后,必然有一些当事人要通过种种渠道,想方设法借助“朋友”或者“熟人”的力量,进行秘密搜集证据的工作。鉴此,律师界有些人士也已闻风而动,有的悄然在律师事务所中成立了调查部,有的已开始正式承揽为当事人秘密搜集证据的业务。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的“福尔摩斯”正从梦幻降临人间,法律该给他们规定点什么了。①
到了2004年1月11日,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又发表了记者蒂姆•伯勒斯一篇题为《中国私人侦探生意兴隆》的文章。文章写道:
在中国古代,人们通常根据一个男人拥有的妻妾数量衡量他的地位。而现在,女人们开始采取严厉措施对付她们不忠的配偶——出高价找魏武军(音)这样的“二奶杀手”帮忙。现年49岁的魏武军曾是一名军官,现在是中国与曰俱增的私人侦探中的一员。中国《婚姻法》规定,如果妻子能够证明丈夫不忠,她就可以要求获得财产补偿,于是帮助妻子查找丈夫的情妇正成为一个赚大钱的行业。魏武军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社会地位正发生变化,与他人的关系也是如此。有些矛盾可以通过法律解决,有些可以自己解决。但如果要获得成功,两者都需要证据1993年,魏武军成为上海第一位私人侦探,他的第一个任务就是跟踪一个不忠的妻子。他侦破了此案,此后生意迅速发展起来。10年来,魏武军接手1200多个案子。现在他手下有遍布全国的500名侦探,其中大部分是兼职的警察。他说:“开始我只是对成为私人侦探是什么样子感到好奇。后来我发现这个工作很刺激,而且具有挑战性。我很快相信,我可以成为中国最棒的私人侦探。现在我做到了。”魏武军的收费不便宜,中国顾客每天200英镑,外国顾客每天500英镑,但是他的调查比官方管道更有效。他的顾客中有1/3是外国人。据信,现在中国有700家左右私人侦探所。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这些私人侦探所的需求很可能增加,特别是在商业领域。
2003年12月13日,在北京发生了私人侦探被打死的案件。2004年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北京晚报》2004年10月26日报道,“私人侦探”黄立荣在调查偷拍时暴露身份,被活活打死并拋尸,成为京城第一个在跟踪偷拍活动中死于非命的民间调查员。2004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12•13”杀人抛尸案的两名主犯赵君、杨占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记者了解到,被打死的民间调查员黄立荣生前所在的公司就是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而这家公司正是“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一手操办的。王海也承认,调查员的工作有一定危险性。私人侦探作为一种职业,至今仍未开放,不能进行工商登记。一名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现在案件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中,来源于所谓民间调查机构的证据越来越多。但其中相当数量的证据法庭不予采纳,主要原因是证据获得的途径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当事人挖空心思让调查员查来的证据,非但不能帮助打蠃官司,还可能成为“侵犯个人隐私”的把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