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手段在自侦取证中的应用与实践
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是自侦工作的发展趋势。当前,为更好地适用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检察机关应抓住新刑事诉讼法赋予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权的契机,反贪、反渎和技术、计财装备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购置检察装备技术,特别是现代侦查技术装备,以提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
一、科技手段在自侦取证中的应用意义
自1989年最高检、公安部颁布《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检察机关在查办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就可以协商公安机关配合使用技侦手段。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又正式规定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谓技术侦查,是指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自侦部门合理地运用高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的作案情况以及获取其他案件证据材料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其中包括电子监听(也称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和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一系列秘密手段。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增设,其实从侧面反映出,现在的犯罪率有所攀升,作案手段越来越技术化,如果没有技术侦查的手段,对犯罪的打击和惩罚往往就不够有力。因此,技术侦查的合法化,其实是适应了当前职务犯罪智能化的变化和犯罪率攀升的现状,对于检察机关实现侦查方式战略转变、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等都有关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用检察科技装备技术的购置与作用,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自侦取证中的重要作用。
二、检察机关应加强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
在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全面实施之即,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工作还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当前检察机关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基础仍然十分薄弱,服务侦查的信息规模小,装备数量少,整体水平不高,与执法办案不适应不协调的矛盾突出,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而繁重。对此,邱学强副检察长于2011年4月在全国检察机关侦查信息化建设现场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明确深入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措施,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着眼于强化侦查实战能力,到2015年建成全面、系统、规范、安全的侦查信息平台,实现四级检察院侦查信息共享,着力增强运用现代科技装备发现犯罪、侦破案件、取证固证、追逃追赃等能力,更好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当前,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应根据高检院领导的要求,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切实将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战略,以期早日告别“一支笔、一张纸、一张嘴”的传统办案模式,进入信息引导、科技取证的技术侦查时代。
三、检察机关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路径
(一)侦查装备技术的科学论证
自侦部门、技术和计财装备部门要共同做好侦查装备的技术论证工作,即在侦查装备建设中,对装备的技术、性能、环境、型号和规划等方面需求进行的系统的科学考察和技术论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技术含量较高的侦查装备建设技术论证力度,取得了一些经验。如对科技项目建设采购立项审批制度,先由技术部门组织对科技含量高的项目进行技术立项,然后再由计财装备部门进行预算安排,对保证侦查装备项目建设在技术适用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基层检察机关在作技术论证时,要在科技强检原则的指导下坚持长期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即认识到侦查装备现代化是大势所趋,同时由于财务、人力等客观方面的限制,实现侦查手段现代化在短时间内是难以办到的。因此要从本院、本地实际出发,要根据原有装备的配置按需完善,合理调配和整合新旧装备,提高装备使用率。对办案设备根据需求和经费保障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分阶段、分年度,有计划按步骤地实施。
(二)侦查装备技术的项目内容
广义上来说,两房建设,即侦查技术和办案用房也属于侦查装备项目。但在实践中对侦查装备多作狭义解释,不包括不动产,即自侦部门所使用的检察装备技术主要是侦查装备,是开展技术侦查的必备工具。侦查装备具体包括侦查指挥装备,如侦查指挥电子平台、情报分析处理系统等;侦查取证装备,如电子取证只读设备、硬盘克隆专用设备、手机取证设备、测谎仪、音频视频采集录制设备、密拍取证设备、夜视仪、内窥镜、跟踪仪、定位仪等等;办案工作区装备,如办案区安防监控设备、无线屏蔽设备、金属探测器等;交通通讯装备,如卫星电话、侦查指挥车等。通过这些设备和现有网络信息技术,可实行对案件侦查和审讯工作的全程监控,动态把握侦查工作脉搏,及时调整侦查思路,研定侦查谋略,为院领导科学决策和组织指挥侦查工作创造条件。同时,通过利用技术手段对审讯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和秘密取证,收集犯罪嫌疑人罪行的信息资料,获取视听资料证据,为以后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多媒体示证,在指控犯罪、证实犯罪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侦查装备技术的采购配置
首届全国检察科技装备展览实现了供需见面,为检察机关和参展厂商之间搭建一个相互沟通交流的平台。检察机关对对科技装备发展现状有了初步了解,通过展览认识到很多侦查技术和技侦手段中通用的设备都是可以购置和使用的,从而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科技装备建设的视野,也为今后现代科技装备在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发挥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通过这次展览,对参展商也是一个促进,让其第一次有机会全面而具体地了解检察机关的需求,激励我们进行技术开发,必将进一步激励检察科技装备生产厂商科技创新的动力。以这次展览为契机,高检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将会同反贪污贿赂总局和渎职侵权检察厅出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科技装备建设规划,全面规范全国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科技装备建设蓝图。各级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此蓝图拟订本机关侦查装备技术购置方案,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总之,各级检察应抓住中央拨付政法专款的好时机,以提高检察工作科技含量为重点,充分利用专项资金更新设备,,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快科技强检步伐,切实提高侦查装备现代化水平。
(四)侦查装备技术的管理使用
一是要加强培训。在新建的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中要建立独立办案工作区,以形成侦查、讯问、看押、技术保障一条龙的办案和办公格局。同时要加大对侦查人员信息化培训力度,加强科技装备的应用培训,加强先进装备的维护培训,努力使科技装备与使用人有机结合,使侦查人员学会使用现代科技装备和手段突破案件,确保器材设备不闲置;二是要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要严格报批和备案,依法使用侦查装备。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对于技术侦查手段及其专用设备,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门审批,才能使用;要把严格审批程序作为一条红线,任何人都不得逾越,对不经批准、越过红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技术侦查工作中要防范办案安全事故、严肃查处职务犯罪侦查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切实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三是要规范管理。技术器材装备到位后,要制定各技术门类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当前特别要建立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实行购置登记、发放登记、入出库登记,落实责任制,做到领导负管理责任,个人负实物责任,杜绝流失和损坏,定期检查,加强维护,切实保障设备的良好运行,提高使用效能。
一、科技手段在自侦取证中的应用意义
自1989年最高检、公安部颁布《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检察机关在查办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就可以协商公安机关配合使用技侦手段。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又正式规定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谓技术侦查,是指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自侦部门合理地运用高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的作案情况以及获取其他案件证据材料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其中包括电子监听(也称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和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一系列秘密手段。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增设,其实从侧面反映出,现在的犯罪率有所攀升,作案手段越来越技术化,如果没有技术侦查的手段,对犯罪的打击和惩罚往往就不够有力。因此,技术侦查的合法化,其实是适应了当前职务犯罪智能化的变化和犯罪率攀升的现状,对于检察机关实现侦查方式战略转变、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等都有关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用检察科技装备技术的购置与作用,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自侦取证中的重要作用。
二、检察机关应加强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
在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全面实施之即,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工作还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当前检察机关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基础仍然十分薄弱,服务侦查的信息规模小,装备数量少,整体水平不高,与执法办案不适应不协调的矛盾突出,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而繁重。对此,邱学强副检察长于2011年4月在全国检察机关侦查信息化建设现场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明确深入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措施,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着眼于强化侦查实战能力,到2015年建成全面、系统、规范、安全的侦查信息平台,实现四级检察院侦查信息共享,着力增强运用现代科技装备发现犯罪、侦破案件、取证固证、追逃追赃等能力,更好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当前,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应根据高检院领导的要求,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切实将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战略,以期早日告别“一支笔、一张纸、一张嘴”的传统办案模式,进入信息引导、科技取证的技术侦查时代。
三、检察机关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路径
(一)侦查装备技术的科学论证
自侦部门、技术和计财装备部门要共同做好侦查装备的技术论证工作,即在侦查装备建设中,对装备的技术、性能、环境、型号和规划等方面需求进行的系统的科学考察和技术论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技术含量较高的侦查装备建设技术论证力度,取得了一些经验。如对科技项目建设采购立项审批制度,先由技术部门组织对科技含量高的项目进行技术立项,然后再由计财装备部门进行预算安排,对保证侦查装备项目建设在技术适用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基层检察机关在作技术论证时,要在科技强检原则的指导下坚持长期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即认识到侦查装备现代化是大势所趋,同时由于财务、人力等客观方面的限制,实现侦查手段现代化在短时间内是难以办到的。因此要从本院、本地实际出发,要根据原有装备的配置按需完善,合理调配和整合新旧装备,提高装备使用率。对办案设备根据需求和经费保障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分阶段、分年度,有计划按步骤地实施。
(二)侦查装备技术的项目内容
广义上来说,两房建设,即侦查技术和办案用房也属于侦查装备项目。但在实践中对侦查装备多作狭义解释,不包括不动产,即自侦部门所使用的检察装备技术主要是侦查装备,是开展技术侦查的必备工具。侦查装备具体包括侦查指挥装备,如侦查指挥电子平台、情报分析处理系统等;侦查取证装备,如电子取证只读设备、硬盘克隆专用设备、手机取证设备、测谎仪、音频视频采集录制设备、密拍取证设备、夜视仪、内窥镜、跟踪仪、定位仪等等;办案工作区装备,如办案区安防监控设备、无线屏蔽设备、金属探测器等;交通通讯装备,如卫星电话、侦查指挥车等。通过这些设备和现有网络信息技术,可实行对案件侦查和审讯工作的全程监控,动态把握侦查工作脉搏,及时调整侦查思路,研定侦查谋略,为院领导科学决策和组织指挥侦查工作创造条件。同时,通过利用技术手段对审讯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和秘密取证,收集犯罪嫌疑人罪行的信息资料,获取视听资料证据,为以后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多媒体示证,在指控犯罪、证实犯罪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侦查装备技术的采购配置
首届全国检察科技装备展览实现了供需见面,为检察机关和参展厂商之间搭建一个相互沟通交流的平台。检察机关对对科技装备发展现状有了初步了解,通过展览认识到很多侦查技术和技侦手段中通用的设备都是可以购置和使用的,从而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科技装备建设的视野,也为今后现代科技装备在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发挥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通过这次展览,对参展商也是一个促进,让其第一次有机会全面而具体地了解检察机关的需求,激励我们进行技术开发,必将进一步激励检察科技装备生产厂商科技创新的动力。以这次展览为契机,高检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将会同反贪污贿赂总局和渎职侵权检察厅出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科技装备建设规划,全面规范全国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科技装备建设蓝图。各级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此蓝图拟订本机关侦查装备技术购置方案,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总之,各级检察应抓住中央拨付政法专款的好时机,以提高检察工作科技含量为重点,充分利用专项资金更新设备,,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快科技强检步伐,切实提高侦查装备现代化水平。
(四)侦查装备技术的管理使用
一是要加强培训。在新建的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中要建立独立办案工作区,以形成侦查、讯问、看押、技术保障一条龙的办案和办公格局。同时要加大对侦查人员信息化培训力度,加强科技装备的应用培训,加强先进装备的维护培训,努力使科技装备与使用人有机结合,使侦查人员学会使用现代科技装备和手段突破案件,确保器材设备不闲置;二是要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要严格报批和备案,依法使用侦查装备。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对于技术侦查手段及其专用设备,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门审批,才能使用;要把严格审批程序作为一条红线,任何人都不得逾越,对不经批准、越过红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技术侦查工作中要防范办案安全事故、严肃查处职务犯罪侦查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切实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三是要规范管理。技术器材装备到位后,要制定各技术门类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当前特别要建立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实行购置登记、发放登记、入出库登记,落实责任制,做到领导负管理责任,个人负实物责任,杜绝流失和损坏,定期检查,加强维护,切实保障设备的良好运行,提高使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