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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元侦查机制”下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或者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動的行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即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确定,是启動职务犯罪追诉程序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管辖权不明确,职务犯罪的侦查就难以迅速展开;管辖权确定不合理,职务犯罪侦查即便展开,也无法顺畅、高效地进行。可以说,职务犯罪的侦查管辖是否明确、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成败得失。然而,对于这样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却无任何规定,多年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一直是调整职务犯罪侦查管辖的主要依据。但由于其存在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管辖不符、互相冲突以及管辖权确定不明确等问题,导致职务犯罪侦查管辖陷入一种较为混乱且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的现实状态,直接影响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顺利开展和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基于上述立法缺陷所导致的实践困境,我国学者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虽观点各异,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观点主张取消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将其交由其他机关行使。比如有学者主张建立专门的国家反腐机构,专门负责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有学者主张由公安机关统一行使犯罪侦查权;还有的学者主张由监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第二类观点是绝大多数学者所持的观点,即主张仍由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同时通过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来解决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由其行使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辖权是宪法的当然要求,目前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理顺侦查管辖权得到解决。基于这一根本出发点,本文提出构建“一元侦查机制”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辖体系的建议,以推動我国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辖问题的系统解决。
  一、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辖的现状与困境分析
  (一)侦查职能管辖的现状和困境
  我国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能管辖所遭遇的困境主要源于牵连案件(公、检管辖互涉案件),即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且管辖主体不同的案件。牵连关系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牵连和犯罪事实之间的牵连。根据牵连关系产生的原因及紧密程度的不同,牵连案件可分为一般性互涉案件和犯罪事实之间存在紧密关联关系的案件。后者又可分为职务犯罪与前提罪牵连、与事后罪牵连两种情形。
  1.一般性互涉案件管辖分离影响办案。一般性互涉案件在犯罪事实上联系并不紧密,牵连关系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一人涉及多罪或者多人涉及多罪,即所谓的“串案”。该类案件多为涉嫌职务犯罪与涉嫌非职务犯罪的混合案,最常见的反侦查伎俩就是避重就轻——供认漏税、赌博等轻罪来掩饰贪污贿赂等重罪,故职务犯罪部分的侦查离不开对非职务犯罪部分的深挖。但根据目前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侦查管辖的规定,案件将会被一分为二,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侦查。该制度设计对国家机关侦查职责的划分绝对化,违背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规律,在实践中造成公、检部门都不愿背负越权嫌疑,最终造成既无“侦查”也无“配合”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