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的刑事卷宗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台湾地域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由民国时期拟定的“刑事诉讼法”历经多次修改而来,如故保持着大陆法系的一些特性。卷宗只是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度①,英美法系并没有相同“卷宗”的对应物。[1]与反抗制下由两边当事人各自认真成备案件和提出关于究竟的概念差异的是,权柄主义诉讼在整体上是官方主导举办的发明真实的进程[2],观测构造的每项观测都必需举办具体的记录,形成一个内容完备的“卷宗”。台湾地域则在最近几年实验“改善式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改良,可是刑事卷宗制度如故获得保存。
一、台湾地域的刑事卷宗制度
(一)卷宗的形成进程——内容靠得住性的保障
假如诉讼成立在官方的、案牍的基本上,必需确保除警方以外的人有机遇影响案卷的形成是至关重要的。[3]基于侦查措施的重要性,辩护人、查看官和法官参与个中。卷宗表达了一种对观测进程监视和节制的均衡系统,控辩两边可以划一地行使。要是辩护人不起劲,那么这个别系就不能起浸染。[4]因此,不能孤独地对待警员、查看官、怀疑人、辩护状师等有关各方在卷宗形成进程中的浸染,他们必需被视为彼此浸染的。
1.被告就台湾“刑事诉讼法”的用语而言,无论侦查中或审讯中统称为“被告”。若称为“犯法怀疑人”,则指侦查中受司法警员(官)侦讯的特定人;若称为“被告”,则有也许是侦查中受查看官或法官讯问的特定人,也也许是审讯中受法官审讯的特定人。一样平常所称之“被告”,乃广义用语,兼指犯法怀疑人而言。拜见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法令出书社2005年版,第126页。与卷宗。在当代国度采行的控告原则之下,被告职位和以往纠问制度最大的差异就是被告取得了“措施主体”的职位,不再是纯真的措施客体。因此,不自证己罪、无罪推定以及有疑唯利被告原则,就成为确保被告措施主体职位的建构原则,而且因而形成发明真实的边界。[5]128
讯问被告嫡沂录是卷宗中的重要原料,为了保障被告在接管讯问进程中的“措施主体”职位,同时也为了担保讯问率萍的真实性,现行法对讯问措施举办了严酷的类型。在讯问被告前,起首应奉告被告犯法怀疑及所犯法名、可保持沉默沉静无须违反本身的意思而作告诉、可选任辩护人、可哀求观测有利的证据后,才气举办犯法究竟的讯问;假如发明被告切正当令辅助法所划定的前提,应奉告被告可依该法申请法令救济。台湾“刑事诉讼法”第95条、“法令辅助法”第64条。讯问被告时,不行用霸道、胁迫、利诱、诈欺、疲惫讯问、违法声请羁押及其他不合法的要领台湾“刑事诉讼法”第97、98条。;不然被告的自白无证据手段。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讯问率萍该当明晰记实被告的告诉内容,尤其是被告对付犯法究竟的自白及其他倒霉的告诉,以及被告告诉有利于本身的究竟和所提出的证明要领。台湾“刑事诉讼法”第41条之一、第100条。在台湾,司法警员通过违法声请羁押来得到被告的供词险些不太也许。由于声请羁押的构造在侦查中为查看官,而且查看官仅有声请权罢了,抉择权在法院。司法警员(官)固然究竟上继续第一线的侦查事变,但若侦讯之后以为有声请羁押的须要,亦无径向法院声请羁押的权限,而须先行解送查看官,再由查看官抉择是否声请羁押。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07条之一。
讯问奉告任务的法理基本首要在于透过课予“奉告任务”的方法,保障不知法令的被告也能在充实相识本身的处境与权力的环境下接管讯问,据此抉择其回响的模式,譬喻抉择告诉与否,抉择选任辩护人与否,抉择哀求观测有利的证据与否。奉告任务着眼于调理国度与被告的气力差距,以确保被奉告悉而且利用其应有的诉讼权力(尤其是沉默沉静权及选任辩护权),这同时也是诉讼顾问任务的示意。[5]138对讯问举办类型有两个重要的浸染。第一,确保被告的辩护好处以及保障被告的听审权力。为此目标,国度构造透过讯问的方法,使得被告有充实的机遇利用其哀求资讯权、哀求表达权以及哀求留意权来举办防止,并进而摇动其犯法怀疑。第二,被告的讯问也是查明究竟的本领,被告的告诉在颠末严酷证明措施并取得证据手段之后,可成为法院自由心证评价的工具。[5]135
台湾榨取司法职员对被告刑讯逼供,可是在已往的实务中,除非被告等提供危险证明,不然法官凡是会拒绝对被告主张的刑讯逼供存在的认可,而被告无法完成这种举证;而且侦查实践中各类形态的不发生伤痕的刑讯法子行使也很广。连年来出于对刑讯逼供的严酷榨取,台湾“刑事诉讼法”明晰榨取疲惫讯问、榨取夜间讯问等2003年立法修改后划定夜间讯问得到的自白不得作为证据。,更进一步要求对讯问全程灌音。假如对被逮捕的人未奉告“可以保持沉默沉静、可以礼聘状师”的权力,则自白(被告供述)原则上不得作为证据。同时台湾也修改了法令,假如对自白的取得要领是否合法发生争执,该当由查看官举证证明自白出于自由意志。
作为措施主体,被告还拥有证据保全权,以便在侦查阶段形成辩护性子料,并以之作为卷宗的重要构成部门。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一划定:被告或辩护人于证据有泯没、伪造、变造、隐匿或碍难行使之虞时,侦查中可声请司法构造为搜刮、扣押、判断、勘验、讯问证人或其他须要的保全处分。
2.辩护人与卷宗。辩护制度是补充被告与国度之间气力差距并实现公正审讯原则的须要配备。[5]158台湾刑事辩护人的来历有指定、选任及法令辅助基金会所约聘。涉犯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档法院统领的第一审案件,在审讯中未选任辩护人的被告和切合社会抢救法所划定的低收入户,岂论其有无资力,均得申请法令辅助。[6]从2006年开始,案件告状之后法院为被告提供逼迫辩护已经是很正常的气象了。 台湾地域的刑事辩护人通过相干权力的利用,对刑事卷宗的形成和运用发生重要影响。台湾刑事辩护人的权力首要有:阅卷权、通讯权、在场权(可于各类搜刮、扣押、勘验、讯问、扣问时在场)、出庭辩护权及证据相干权。已往台湾的被告只有在被告状后才气礼聘状师,警员、查看官讯问被告时状师无权在场,可是在刑事诉讼实务中一样平常告状后案件的讯断功效就根基确定了。其后在一路案件中,怀疑人在侦查讯问中被迫认可罪行并因此自杀,最终查明该罪行系另一人所为,该案件在台湾社会引起凶猛的非难和反思。从此立法修改应承怀疑人侦查阶段礼聘状师,讯问时状师有权在场。
一、台湾地域的刑事卷宗制度
(一)卷宗的形成进程——内容靠得住性的保障
假如诉讼成立在官方的、案牍的基本上,必需确保除警方以外的人有机遇影响案卷的形成是至关重要的。[3]基于侦查措施的重要性,辩护人、查看官和法官参与个中。卷宗表达了一种对观测进程监视和节制的均衡系统,控辩两边可以划一地行使。要是辩护人不起劲,那么这个别系就不能起浸染。[4]因此,不能孤独地对待警员、查看官、怀疑人、辩护状师等有关各方在卷宗形成进程中的浸染,他们必需被视为彼此浸染的。
1.被告就台湾“刑事诉讼法”的用语而言,无论侦查中或审讯中统称为“被告”。若称为“犯法怀疑人”,则指侦查中受司法警员(官)侦讯的特定人;若称为“被告”,则有也许是侦查中受查看官或法官讯问的特定人,也也许是审讯中受法官审讯的特定人。一样平常所称之“被告”,乃广义用语,兼指犯法怀疑人而言。拜见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法令出书社2005年版,第126页。与卷宗。在当代国度采行的控告原则之下,被告职位和以往纠问制度最大的差异就是被告取得了“措施主体”的职位,不再是纯真的措施客体。因此,不自证己罪、无罪推定以及有疑唯利被告原则,就成为确保被告措施主体职位的建构原则,而且因而形成发明真实的边界。[5]128
讯问被告嫡沂录是卷宗中的重要原料,为了保障被告在接管讯问进程中的“措施主体”职位,同时也为了担保讯问率萍的真实性,现行法对讯问措施举办了严酷的类型。在讯问被告前,起首应奉告被告犯法怀疑及所犯法名、可保持沉默沉静无须违反本身的意思而作告诉、可选任辩护人、可哀求观测有利的证据后,才气举办犯法究竟的讯问;假如发明被告切正当令辅助法所划定的前提,应奉告被告可依该法申请法令救济。台湾“刑事诉讼法”第95条、“法令辅助法”第64条。讯问被告时,不行用霸道、胁迫、利诱、诈欺、疲惫讯问、违法声请羁押及其他不合法的要领台湾“刑事诉讼法”第97、98条。;不然被告的自白无证据手段。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讯问率萍该当明晰记实被告的告诉内容,尤其是被告对付犯法究竟的自白及其他倒霉的告诉,以及被告告诉有利于本身的究竟和所提出的证明要领。台湾“刑事诉讼法”第41条之一、第100条。在台湾,司法警员通过违法声请羁押来得到被告的供词险些不太也许。由于声请羁押的构造在侦查中为查看官,而且查看官仅有声请权罢了,抉择权在法院。司法警员(官)固然究竟上继续第一线的侦查事变,但若侦讯之后以为有声请羁押的须要,亦无径向法院声请羁押的权限,而须先行解送查看官,再由查看官抉择是否声请羁押。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07条之一。
讯问奉告任务的法理基本首要在于透过课予“奉告任务”的方法,保障不知法令的被告也能在充实相识本身的处境与权力的环境下接管讯问,据此抉择其回响的模式,譬喻抉择告诉与否,抉择选任辩护人与否,抉择哀求观测有利的证据与否。奉告任务着眼于调理国度与被告的气力差距,以确保被奉告悉而且利用其应有的诉讼权力(尤其是沉默沉静权及选任辩护权),这同时也是诉讼顾问任务的示意。[5]138对讯问举办类型有两个重要的浸染。第一,确保被告的辩护好处以及保障被告的听审权力。为此目标,国度构造透过讯问的方法,使得被告有充实的机遇利用其哀求资讯权、哀求表达权以及哀求留意权来举办防止,并进而摇动其犯法怀疑。第二,被告的讯问也是查明究竟的本领,被告的告诉在颠末严酷证明措施并取得证据手段之后,可成为法院自由心证评价的工具。[5]135
台湾榨取司法职员对被告刑讯逼供,可是在已往的实务中,除非被告等提供危险证明,不然法官凡是会拒绝对被告主张的刑讯逼供存在的认可,而被告无法完成这种举证;而且侦查实践中各类形态的不发生伤痕的刑讯法子行使也很广。连年来出于对刑讯逼供的严酷榨取,台湾“刑事诉讼法”明晰榨取疲惫讯问、榨取夜间讯问等2003年立法修改后划定夜间讯问得到的自白不得作为证据。,更进一步要求对讯问全程灌音。假如对被逮捕的人未奉告“可以保持沉默沉静、可以礼聘状师”的权力,则自白(被告供述)原则上不得作为证据。同时台湾也修改了法令,假如对自白的取得要领是否合法发生争执,该当由查看官举证证明自白出于自由意志。
作为措施主体,被告还拥有证据保全权,以便在侦查阶段形成辩护性子料,并以之作为卷宗的重要构成部门。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一划定:被告或辩护人于证据有泯没、伪造、变造、隐匿或碍难行使之虞时,侦查中可声请司法构造为搜刮、扣押、判断、勘验、讯问证人或其他须要的保全处分。
2.辩护人与卷宗。辩护制度是补充被告与国度之间气力差距并实现公正审讯原则的须要配备。[5]158台湾刑事辩护人的来历有指定、选任及法令辅助基金会所约聘。涉犯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档法院统领的第一审案件,在审讯中未选任辩护人的被告和切合社会抢救法所划定的低收入户,岂论其有无资力,均得申请法令辅助。[6]从2006年开始,案件告状之后法院为被告提供逼迫辩护已经是很正常的气象了。 台湾地域的刑事辩护人通过相干权力的利用,对刑事卷宗的形成和运用发生重要影响。台湾刑事辩护人的权力首要有:阅卷权、通讯权、在场权(可于各类搜刮、扣押、勘验、讯问、扣问时在场)、出庭辩护权及证据相干权。已往台湾的被告只有在被告状后才气礼聘状师,警员、查看官讯问被告时状师无权在场,可是在刑事诉讼实务中一样平常告状后案件的讯断功效就根基确定了。其后在一路案件中,怀疑人在侦查讯问中被迫认可罪行并因此自杀,最终查明该罪行系另一人所为,该案件在台湾社会引起凶猛的非难和反思。从此立法修改应承怀疑人侦查阶段礼聘状师,讯问时状师有权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