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控告权的宪法保护
[摘 要]控告权是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刑事诉讼法是对公民进行最严厉惩罚的刑法的程序法,为使公民不遭受超过自身行为所应承担的刑罚,在刑事诉讼法中使公民的控告权得以充分完全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从目前状况来看,刑事诉讼程序中对公民控告权的实现做得并不尽如人意,从立法到执法各个方面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对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改进,使其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就显得势在必行。
[关键词]控告权;刑事诉讼;公民;宪法
一、目前公民控告权实现存在的问题
公民控告权是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作为最严厉的刑法的程序法,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公民控告权的侵犯往往会使公民受到过于严重的刑罚,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也难以弥补,其本身的性质使之对公民控告权的保护尤为重要。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控告权应该得到最好的保护,因为公民普遍认为“当我被认为是一个不受承认或者得不到充分尊重的群体的成员时,我也许会感到不自由”{1}。如果在刑事诉讼中公民的控告权得不到实现, ,司法不仅达不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会使得矛盾更加激化引起公民的对立情绪。
如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 ,犯罪嫌疑人往往不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做出供述,尽管口供存在问题可以予以排除,但是根据口供得到的物证却是可以使用的。这样无疑使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失去了作用,所以需要在审讯之前对犯罪嫌疑人告知与其相关的法律。在审讯及审判过程中公民的控告权受到侵犯时该如何救济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中也未能作出详实有效的规定,,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只是规定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而没有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控告权受到侵犯很难得到救济。
(一)立法上的缺失
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素养,而通过对于社会现实的了解我们也可以看到大部分公民对于法律尚缺乏一定的了解。所以要在刑事诉讼中实现这些权利,首先要做的应该是形成一个制度即告知被告人他所享有的权利制度。很多被告人都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对于如何实现权利就更是无从谈起了。
告知制度对于实现刑事诉讼中公民的控告权固然重要,但是我们还应注意到已有法律并不是都能得到完全执行的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权利涉及到的的确不少,但是关于如何具体实现却很少有规定,在这里先解决如何实现已经存在与刑事诉讼法之中的权利比在更多条文引入更多的权利要更加实际也更加符合需要。
(二)问责制度不力
翻阅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配合公民实现控告权的相关条文,我们不难发现:这类规定的法律规则往往只有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而没有法律后果,正因如此,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对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正如麦迪逊所言:“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2}我们公民并不是“天使”,所以政府已经存在了,政府也不是由“天使”所掌控的,所以就需要对它有所控制。
二、对公民控告权的保护
(一)告知程序与控告权
确立告知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从实现的难度上来看,实现告知几乎不需要对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各个方面做出全面修改,工作量比较小而且造成的影响也小,不会因为声势太大而造成太多不必要的困难,但是实现这一制度意义重大。当人不知道存在何种权利的时候争取就无从说起,当这种权利被告知之后其肯定会通过各种途径来争取权利的实现。一旦告知制度能够确立,因为不知道享有权利就没有去争取的情况将大大减少,从而会有更多的人去争取这些权利的实现,有更多的人去推动权利的实现,权利才能更快更好地得以实现。在权利得到很好地落实之后告知制度依然有其必要性,权利的落实必然伴随着程序递增,而一般公民很难知道必要的途径。如果经过努力使权利的实现得以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全面切实的落实,却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告知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是很不应该出现的情况。
(二)法律程序与控告权
确立权利告知制度之后就必须改进权利的落实了,告知了再多的权利如果不能得到实现那也只能成为空话,权利的落实才是重中之重。现在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全力实现的问题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规定相应的实现途径,另外就是规定了权利以及相关部门对此负有的义务却没有规定相关部门不履行这些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实现这些权利。
对于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规定实现途径的应该设立权利保障制度来确保权利的实施,对于检举控告等权利的具体实施部门以及收到检举控告之后必须要作出回应,并且要对作出回应的时间进行规定。对于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受到侮辱的仅仅规定有控告的权利,对于向谁控告以及控告之后如何处理都没有规定,设立的诉讼保障制度需要具体规定到公检法之中具体哪个部门出现这种行为后去往哪个部门进行控告,并且要对控告后要必须作出答复而且要限定作出答复的时间,对于确实存在的如何救济都要作出明确的规定是权利的真正实现。目前对于再审过程中,能确定存在无罪证据是可以中止执行判决的,相较于以前的不中止执行已经是一个进步,那么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确有证据证明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应该也制定相类似的程序来中止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这样既能保证权利不再继续受到侵犯,同时也是在维护程序公正,并且能最大限度地使案件做到实体公正得到保障。
三、配套制度
(一)完善现有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重要意义,即使是在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实现制度进行了完善之后,由于经济原因还是有一些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权利实施的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尽管还面临着诸多困难,但是其中最大的困难就是经费不足。这个问题在美国也曾经出现过,但是现在已经基本得到解决,其主要是依靠政府资金和民间组织提供资金,相对而言,我国的法律援助资金主要依靠政府拨款,而美国法律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划拨和相关的基金, ,基金来源于刑事法律中罚没的财产统一设立了基金并且基金归属财政部、和相关的州政府,正是巨额的罚没财产对法律援助资金问题的解决起了很大的作用。我国刑事上也有财产罚没制度,许多犯罪涉及到的财产都是巨额的,用这些罚没财产设立一个基金来应对法律援助的资金紧张问题应该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关键词]控告权;刑事诉讼;公民;宪法
一、目前公民控告权实现存在的问题
公民控告权是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作为最严厉的刑法的程序法,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公民控告权的侵犯往往会使公民受到过于严重的刑罚,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也难以弥补,其本身的性质使之对公民控告权的保护尤为重要。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控告权应该得到最好的保护,因为公民普遍认为“当我被认为是一个不受承认或者得不到充分尊重的群体的成员时,我也许会感到不自由”{1}。如果在刑事诉讼中公民的控告权得不到实现, ,司法不仅达不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会使得矛盾更加激化引起公民的对立情绪。
如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 ,犯罪嫌疑人往往不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做出供述,尽管口供存在问题可以予以排除,但是根据口供得到的物证却是可以使用的。这样无疑使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失去了作用,所以需要在审讯之前对犯罪嫌疑人告知与其相关的法律。在审讯及审判过程中公民的控告权受到侵犯时该如何救济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中也未能作出详实有效的规定,,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只是规定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而没有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控告权受到侵犯很难得到救济。
(一)立法上的缺失
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素养,而通过对于社会现实的了解我们也可以看到大部分公民对于法律尚缺乏一定的了解。所以要在刑事诉讼中实现这些权利,首先要做的应该是形成一个制度即告知被告人他所享有的权利制度。很多被告人都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对于如何实现权利就更是无从谈起了。
告知制度对于实现刑事诉讼中公民的控告权固然重要,但是我们还应注意到已有法律并不是都能得到完全执行的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权利涉及到的的确不少,但是关于如何具体实现却很少有规定,在这里先解决如何实现已经存在与刑事诉讼法之中的权利比在更多条文引入更多的权利要更加实际也更加符合需要。
(二)问责制度不力
翻阅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配合公民实现控告权的相关条文,我们不难发现:这类规定的法律规则往往只有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而没有法律后果,正因如此,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对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正如麦迪逊所言:“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2}我们公民并不是“天使”,所以政府已经存在了,政府也不是由“天使”所掌控的,所以就需要对它有所控制。
二、对公民控告权的保护
(一)告知程序与控告权
确立告知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从实现的难度上来看,实现告知几乎不需要对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各个方面做出全面修改,工作量比较小而且造成的影响也小,不会因为声势太大而造成太多不必要的困难,但是实现这一制度意义重大。当人不知道存在何种权利的时候争取就无从说起,当这种权利被告知之后其肯定会通过各种途径来争取权利的实现。一旦告知制度能够确立,因为不知道享有权利就没有去争取的情况将大大减少,从而会有更多的人去争取这些权利的实现,有更多的人去推动权利的实现,权利才能更快更好地得以实现。在权利得到很好地落实之后告知制度依然有其必要性,权利的落实必然伴随着程序递增,而一般公民很难知道必要的途径。如果经过努力使权利的实现得以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全面切实的落实,却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告知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是很不应该出现的情况。
(二)法律程序与控告权
确立权利告知制度之后就必须改进权利的落实了,告知了再多的权利如果不能得到实现那也只能成为空话,权利的落实才是重中之重。现在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全力实现的问题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规定相应的实现途径,另外就是规定了权利以及相关部门对此负有的义务却没有规定相关部门不履行这些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实现这些权利。
对于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规定实现途径的应该设立权利保障制度来确保权利的实施,对于检举控告等权利的具体实施部门以及收到检举控告之后必须要作出回应,并且要对作出回应的时间进行规定。对于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受到侮辱的仅仅规定有控告的权利,对于向谁控告以及控告之后如何处理都没有规定,设立的诉讼保障制度需要具体规定到公检法之中具体哪个部门出现这种行为后去往哪个部门进行控告,并且要对控告后要必须作出答复而且要限定作出答复的时间,对于确实存在的如何救济都要作出明确的规定是权利的真正实现。目前对于再审过程中,能确定存在无罪证据是可以中止执行判决的,相较于以前的不中止执行已经是一个进步,那么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确有证据证明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应该也制定相类似的程序来中止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这样既能保证权利不再继续受到侵犯,同时也是在维护程序公正,并且能最大限度地使案件做到实体公正得到保障。
三、配套制度
(一)完善现有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重要意义,即使是在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实现制度进行了完善之后,由于经济原因还是有一些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权利实施的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尽管还面临着诸多困难,但是其中最大的困难就是经费不足。这个问题在美国也曾经出现过,但是现在已经基本得到解决,其主要是依靠政府资金和民间组织提供资金,相对而言,我国的法律援助资金主要依靠政府拨款,而美国法律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划拨和相关的基金, ,基金来源于刑事法律中罚没的财产统一设立了基金并且基金归属财政部、和相关的州政府,正是巨额的罚没财产对法律援助资金问题的解决起了很大的作用。我国刑事上也有财产罚没制度,许多犯罪涉及到的财产都是巨额的,用这些罚没财产设立一个基金来应对法律援助的资金紧张问题应该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