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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明确房产归女方男方一直拒绝过户女方怎么办?

  张女士与李先生于1998年某日登记离婚,签订《离婚财产分配协议》,协议内容包含:“位于崂山区某房产一处归女方所有。”协议签订以来,男方一直拒绝配合女方过户,至今,房产仍登记在男方名下。现女方欲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请问:应当如何办理?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吴东玲律师认为:《离婚财产分配协议》非具有法院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女方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离婚后,男方不履行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女方应当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男方限期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如男方限期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女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当地房产交易部门签发协助执行令强制过户。

  女方提起诉讼要求男方配合过户,实质上是一种确权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女方在《离婚财产分配协议》签订之后不超过二十年均可以提起诉讼。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宝礼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离婚财产分配协议》虽然是在行政机关登记,但是该协议不是法律文书,只是一个一般的证据。当男方不履行自己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时,女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男方履行义务,在判决生效后如男方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女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男方不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致使女方无法将房屋过户在自己的名下,实质是在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主体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女方的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苗湖波律师认为:此案中《离婚财产分配协议》只是当初双方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做出的处理,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张女士若要将该房过户到自己名下,需以《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为证据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将《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中的内容予以确定,待判决生效后请求男方协助过户,若男方不配合可依据此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女方要求男方配合过户的行为是一种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张女士完全可以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邹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