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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察中的电子取证制度应该如何规范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类型,有着直观、便捷等诸多优点,但是这种新兴的证据类型,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电子数据取证对象模糊,取证程序没有规范统一的流程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华鑫北京侦探公司在研究电子证据取证并提出一些完善构想。通过分析我国刑事电子证据的现状以及对比分析国内外的电子证据取证制度,可以发现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不足之处,结合我国的现状,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界定取证对象范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增强,电子信息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经济交往中,会不断地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案件。电子证据的形式上也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格局,不仅有动态的电子证据,比如视频、录音录像等,还有静态的电子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其他的静态电子证据。因此,为了发挥电子证据的作用,我们必须明确电子证据的取证对象范围,只有明确取证范围,才可以更好的发挥电子证据的作用,并且应该借鉴域外有效的经验。所以,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结合新兴的证据特点,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特点的法律规范。 

  二、合理配置取证主体人员构成 

  刑事案件主要是以侦查人员为主,在充分利用侦查人员的基础上,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加以帮助,使侦查人员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紧密结合,加强交流,并且同时增强各部门的交流合作,构建一个全面完整的取证制度,以充分利用资源。在取证人员的具体要求上,要想使我国电子证据取证制度有进一步的发展,就必须提高取证人员的素质和知识水平,注重提高道德素养的同时,增强知识素养的水平,打造一支办事效率高,有头脑有水平的专业队伍。 

  三、建立健全取证具体流程规范 

  电子证据各种各样,存储在不同介质中的电子证据取证流程有所差异,所以,具体取证流程规范也各有不同。但具体来说,总的流程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方面,实践过程中,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准备阶段。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调查部门应当申请证据调查技术委员会,并介绍有关案件和证据收集的目的。技术部门对熟悉现场的人员或者经过远程搜索、调查、检查后,应当配备专门知识,准备证据收集工具、保管证据材料、制定证据收集程序。 

  2.现场或远程搜查、勘察检验阶段。在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对于现场取证的案件,技术人员可以在获得批准之后对于案件有关的电子设备以及原始的存储介质进行封存和保存,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也可以在不获批准的情况之下,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相应的合理的应对措施 

  3.固定保全证据阶段。对于需要固定保全的电子证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吗,比如封存原始介質以及查封、扣押、拍照、录像等方式来加以保存。这样可以保障电子证据的全面、准确和真实性。 

  4.分析和提交鉴定意见阶段。在前期的准备和固定阶段做好之后,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已经封存的电子证据进行精细的分析,通过一些专业的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整合和分析,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 

  5.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阶段。各个诉讼阶段的当事人如果对上个阶段形成的电子证据有意见时,可以提出意见,重新鉴定。对于案件事实不清楚的,也可以建议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以两次为限,对案件事实不清的地方重点关注。 

  通过上述的五个阶段,可以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是案件事实有证据证明,并且排除合理怀疑,这样才可以保证案件的真实性、客观性以及全面性,从而使案件得以有效的证明。 

  四、完善保护隐私权进行的规定 

  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以及高科技犯罪手段的专业化,打击犯罪与维护公民权利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平衡两者,是当前健全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对于电子证据,由于比较新兴而且取证规范不统一,所以应该严格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以及电子证据的运行。一方面,侦查人员应该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创设相应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另一方面,对于侦查人员本身也有较为严格的要求,既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也需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能够严格的遵守电子证据取证规范。不仅如此,还需要严格规范电子证据取证的运行过程,做到全面收集,规范搜集,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录音录像。其次,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侦查部门在准备取证工作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相关情况;当出现需要采取秘密取证的情况时,也应在适当时间通知当事人。侦查部门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途径,以便其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后,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采用多种途径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同时,完善相关惩治机制配套措施。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类型,给案件审理带来正当性依据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操作问题。因为各位阶法律分散不统一,没有形成完整体系,所以难免出现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权利之间失衡的现象。规范化的电子证据取证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又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所以说建立完善的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制度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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