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研究状况综述
[摘 要]我国公安执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研究的视角、学科、方法以及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深化。在反思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的研究应该更加富于本土特色,更加富于针对性。
[关键词]公安执法;人权保障;研究综述
一、问题的提出
自人类文明进入近代化以来,人权问题始终是备受各个国家关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权保护状况已经愈来愈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在刑事司法领域,刑事司法活动关乎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人权的保障。因此,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对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护状况的研究和实践成为人们了解和评价一国人权状况的重要窗口。在我国,公安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双重职责,拥有一定限制甚至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等基本人权的强大权力。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公安机关对人权保护的状况成为衡量我国人权保护总体水平的一个重要并且极具关键性意义的指标。有鉴于此, ,开展对公安执法过程中人权保障问题的研究,梳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对策,推动我国公安执法的科学发展,提高公安执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水平,回击意识形态领域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指责,显得尤为必要。在新一轮的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时,应综合分析我国公安执法领域中人权保障的研究情况,发现其中的问题,反思理论研究的不足,在结合国外相关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构建较为完善的人权保障体系。为推动公安执法的科学化、文明化提供成熟的理论支撑。
二、我国公安执法领域人权保障研究情况综述
20世纪80年代,人权问题重新回归学界研究视野并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但是对公安执法领域中的人权问题进行研究则是在本世纪初才开始。以2004年“人权入宪”为起点,公安执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关注,理论界也概莫能外。学者们站在不同的视角,运用不同的理论分析工具,在吸收借鉴国外人权理论的基础上就如何更好地保障公安执法领域中的人权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与分析,并且形成了一批优秀的科研成果。然而, ,这些研究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看,均有不足之处。
一是从视角上看,相当多的研究都是以国外抽象的人权理论和相关的国际人权公约为视角来展开,并没有把人权理论进行适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改造,导致研究成果不能够有效地运用于我国的公安执法实践。
二是从学科上看,大部分研究都集中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少量地分布在行政法和法理学学科,与公安执法密切相关的公安学对此问题却没有全面系统性的研究。这使得之前研究成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大打折扣。
三是从研究的方法上看,绝大多数研究采用文献情报法、比较分析法、理论抽象与价值分析法,从理论到理论,缺乏实证的研究方法,导致所提出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与实践脱节。
四是从研究的内容上看,集中于公安刑事执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问题而忽视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集中于对犯罪人、一般违法行为人的人权保障问题而忽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体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五是从成果上看,研究成果呈零散化、碎片化的特点,研究成果多以各式的文章出现,并没有形成一部系统梳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著作,使得实务界不能更好地从整体上把握公安执法领域中的问题与对策。因此,笔者认为,对公安执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拓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三、国外警察执法与人权保障研究状况的启示
在国外,与公安机关对应的机构是警察机关。国外警察机关的职能主要是打击犯罪、行政管理和提供社会性的福利服务。警察机关实行行政管理和提供社会性服务中并不具有类似于我国公安机关所拥有的对人身自由和财产进行限制甚至剥夺的权力。因此,国外学者对警察机构执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其打击犯罪的职能方面。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是人权理论的发源地,同时也是人权理论在实践中运用得比较成熟的地方。在正当程序和公平正义理念的指导下,犯罪人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以及警察在打击犯罪中的个体人权的保障方面的研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并且在具体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大陆法系国家的检警一体化和预审法官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令状主义都能够较好地保障犯罪人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人权。虽然我国警察在职能范围和角色定位上与国外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发达国家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仍然给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和操作模式,即使是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也给我们提供了反思的条件。在对人权理论进行借鉴的基础上仍然有本土化研究的空间。
四、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在综合分析我国目前的总体研究状况以后,笔者认为,公安执法领域中人权保障状况进一步研究方向应该是:
第一,弥补现有公安执法领域中人权保障问题基础理论研究的缺陷。现有研究的基础理论多是奠基在西方抽象的人权理论基础之上,并且是在西方人权语境和话语体系下展开,忽视我国公安执法领域中的特殊性,导致研究陷入过分空洞、理论化的泥淖。因此我们的研究要结合有关人权理论和国际人权公约、法规的普适性标准,立足于中国公安执法领域的实际,开拓公安机关执法领域人权保障问题研究的新视角,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安执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基础理论。
第二,,平衡研究的重心。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执法领域人权保障问题出现了新的情况:执法主体人权受侵犯的现象屡屡出现。现有的研究往往忽视对执法主体人权保障问题的研究,对执法主体受侵犯的这一新情况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导致实际中对执法主体人权保障的漠视并引发了一系列消极后果。因此下一步的研究要将执法主体的人权保障问题纳入研究的视野,丰富公安执法领域人权保障问题的研究内容,平衡这一领域的研究重心,为执法主体的人权保障提供理论指导。第三,研究应及时回应当前执法领域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出现了一些新的侵犯行政相对人或者犯罪人人权的现象,并且执法主体的人权也开始屡受侵犯。因此下一步的研究要多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在广泛调查走访的基础上,把握这些新现象、新问题的核心,梳理影响这些现象、问题出现的因素,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从而有效地避免或者减少执法过程中对人权的侵害。
第四,研究应为更好地保障执法主体的人权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以及操作方式。在公安执法领域,执法对象与执法主体的个体人权在配置上出现失衡的倾向。诸如袭警、随意辱骂等侵犯警察主体生命健康权以及人格尊严权的行为频频出现,在严格保护执法对象人权的大背景下,执法主体的人权却遭到忽视,这不符合人权平等的原则。所以,我们要通过研究这样一种方式,呼吁重视执法主体的人权保障,并对此提出有效的保障对策及建议,以有效地维护执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更好地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参考文献]
[1]杜仕菊.欧洲人权的理论与实践 (以欧洲社会现代化进程为视角)[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
[2]宋玉波.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际人权法[M].中国三峡出版社,2004.
[3][美]杰克·唐纳利,王浦勋译. 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4]崔芝崑,崔欣.中国警察与人权保护[M].警官敎育出版社, 2000.
[5]李文燕,左坚卫.警察执法与人权保障[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6]毕小青.服务与保护: 适用于警察和安全部队的人权和人道主义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
[7]萧伯符,龚太华,赵得刚,余涛.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
[8]于治波.论人权保障视野下警察权的合理构建[D]. 山东大学, 2007.
[9]胡犇.论警察人权的保障[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 18(004): 30-33.
[10]金京日.试论人权入宪与我国警察权的改革及完善[D].延边大学, 2004.
[11]于治波.论人权保障视野下警察权的合理构建[D].山东大学, 2007.
[12]赵颖.论人权理念对警察执法的影响[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04, 3.
[13]刘亚民.人权保障视野中的警察权研究[D].苏州大学, 2008.
[14]汤勇仁.解读联合国<警察人权标准与实践>[J].公安研究,2009 (3): 35-41.
[15]黄桂生,刘卓云.论中国警察人权理念的建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20(5).
[16]左坚卫.警察执法与人权保障关系论[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002.
[17]赵鸿天.关于警察执法与人权保护的思考[J].公安教育,2003, 3: 25-27.
[18]詹伟,朱云云.试论我国服务型公安行政模式的构建——兼谈英国当代警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3.
[作者简介]韩欣,男,河北井陉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杨淇,男, ,四川江油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民警。
[关键词]公安执法;人权保障;研究综述
一、问题的提出
自人类文明进入近代化以来,人权问题始终是备受各个国家关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权保护状况已经愈来愈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在刑事司法领域,刑事司法活动关乎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人权的保障。因此,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对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护状况的研究和实践成为人们了解和评价一国人权状况的重要窗口。在我国,公安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双重职责,拥有一定限制甚至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等基本人权的强大权力。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公安机关对人权保护的状况成为衡量我国人权保护总体水平的一个重要并且极具关键性意义的指标。有鉴于此, ,开展对公安执法过程中人权保障问题的研究,梳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对策,推动我国公安执法的科学发展,提高公安执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水平,回击意识形态领域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指责,显得尤为必要。在新一轮的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时,应综合分析我国公安执法领域中人权保障的研究情况,发现其中的问题,反思理论研究的不足,在结合国外相关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构建较为完善的人权保障体系。为推动公安执法的科学化、文明化提供成熟的理论支撑。
二、我国公安执法领域人权保障研究情况综述
20世纪80年代,人权问题重新回归学界研究视野并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但是对公安执法领域中的人权问题进行研究则是在本世纪初才开始。以2004年“人权入宪”为起点,公安执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关注,理论界也概莫能外。学者们站在不同的视角,运用不同的理论分析工具,在吸收借鉴国外人权理论的基础上就如何更好地保障公安执法领域中的人权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与分析,并且形成了一批优秀的科研成果。然而, ,这些研究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看,均有不足之处。
一是从视角上看,相当多的研究都是以国外抽象的人权理论和相关的国际人权公约为视角来展开,并没有把人权理论进行适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改造,导致研究成果不能够有效地运用于我国的公安执法实践。
二是从学科上看,大部分研究都集中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少量地分布在行政法和法理学学科,与公安执法密切相关的公安学对此问题却没有全面系统性的研究。这使得之前研究成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大打折扣。
三是从研究的方法上看,绝大多数研究采用文献情报法、比较分析法、理论抽象与价值分析法,从理论到理论,缺乏实证的研究方法,导致所提出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与实践脱节。
四是从研究的内容上看,集中于公安刑事执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问题而忽视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集中于对犯罪人、一般违法行为人的人权保障问题而忽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体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五是从成果上看,研究成果呈零散化、碎片化的特点,研究成果多以各式的文章出现,并没有形成一部系统梳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著作,使得实务界不能更好地从整体上把握公安执法领域中的问题与对策。因此,笔者认为,对公安执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拓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三、国外警察执法与人权保障研究状况的启示
在国外,与公安机关对应的机构是警察机关。国外警察机关的职能主要是打击犯罪、行政管理和提供社会性的福利服务。警察机关实行行政管理和提供社会性服务中并不具有类似于我国公安机关所拥有的对人身自由和财产进行限制甚至剥夺的权力。因此,国外学者对警察机构执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其打击犯罪的职能方面。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是人权理论的发源地,同时也是人权理论在实践中运用得比较成熟的地方。在正当程序和公平正义理念的指导下,犯罪人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以及警察在打击犯罪中的个体人权的保障方面的研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并且在具体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大陆法系国家的检警一体化和预审法官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令状主义都能够较好地保障犯罪人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人权。虽然我国警察在职能范围和角色定位上与国外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发达国家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仍然给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和操作模式,即使是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也给我们提供了反思的条件。在对人权理论进行借鉴的基础上仍然有本土化研究的空间。
四、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在综合分析我国目前的总体研究状况以后,笔者认为,公安执法领域中人权保障状况进一步研究方向应该是:
第一,弥补现有公安执法领域中人权保障问题基础理论研究的缺陷。现有研究的基础理论多是奠基在西方抽象的人权理论基础之上,并且是在西方人权语境和话语体系下展开,忽视我国公安执法领域中的特殊性,导致研究陷入过分空洞、理论化的泥淖。因此我们的研究要结合有关人权理论和国际人权公约、法规的普适性标准,立足于中国公安执法领域的实际,开拓公安机关执法领域人权保障问题研究的新视角,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安执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基础理论。
第二,,平衡研究的重心。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执法领域人权保障问题出现了新的情况:执法主体人权受侵犯的现象屡屡出现。现有的研究往往忽视对执法主体人权保障问题的研究,对执法主体受侵犯的这一新情况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导致实际中对执法主体人权保障的漠视并引发了一系列消极后果。因此下一步的研究要将执法主体的人权保障问题纳入研究的视野,丰富公安执法领域人权保障问题的研究内容,平衡这一领域的研究重心,为执法主体的人权保障提供理论指导。第三,研究应及时回应当前执法领域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出现了一些新的侵犯行政相对人或者犯罪人人权的现象,并且执法主体的人权也开始屡受侵犯。因此下一步的研究要多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在广泛调查走访的基础上,把握这些新现象、新问题的核心,梳理影响这些现象、问题出现的因素,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从而有效地避免或者减少执法过程中对人权的侵害。
第四,研究应为更好地保障执法主体的人权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以及操作方式。在公安执法领域,执法对象与执法主体的个体人权在配置上出现失衡的倾向。诸如袭警、随意辱骂等侵犯警察主体生命健康权以及人格尊严权的行为频频出现,在严格保护执法对象人权的大背景下,执法主体的人权却遭到忽视,这不符合人权平等的原则。所以,我们要通过研究这样一种方式,呼吁重视执法主体的人权保障,并对此提出有效的保障对策及建议,以有效地维护执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更好地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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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于治波.论人权保障视野下警察权的合理构建[D]. 山东大学, 2007.
[9]胡犇.论警察人权的保障[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 18(004): 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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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刘亚民.人权保障视野中的警察权研究[D].苏州大学, 2008.
[14]汤勇仁.解读联合国<警察人权标准与实践>[J].公安研究,2009 (3): 35-41.
[15]黄桂生,刘卓云.论中国警察人权理念的建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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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韩欣,男,河北井陉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杨淇,男, ,四川江油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