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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摘 要]作为一种相对权,债权主要受到债法的保护,然而在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场合,则有必要借助侵权法的保护,但是保护的范围需要受到严格的限制。通过分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可以明确保护的边界,进而为适用侵权法的可能提供基础。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合法债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的损害。债权是存于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债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向相对方主张权利,即使在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场合,也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随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况不断增多,单纯依靠债法很难对债权进行全面的保护。为了弥补债法的不足,使债权能受到更直接的保护,从而对第三人进行有效的规制,有必要考虑通过侵权法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以列举的方式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合法利益。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保护的民事权利仅限于绝对权,不包括债权,但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法救济,多持肯定态度。债权的本质在于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获得一定的财产利益,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财产利益。作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利益,其受到侵害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将债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予以明确的承认和规定,仅为其在特定情况下受到第三人侵害时进行保护留有可能的空间。因此需要严格限制保护的范围,只有符合特定的条件,侵权法才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予以救济。通过分析构成要件,准确地把握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才能尽可能合理地通过侵权法进行规范。第三人侵害债权,首先要满足侵权主体为第三人、存在合法的债权这两个条件,除此以外,还要具备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即存在过错、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一、侵权主体为第三人
  第三人侵害债权中的第三人,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同于其他情况下的第三人。在合同法中也有关于第三人的规定,比如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或第三人负担的合同,这里的第三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到合同的内部效力,使其具有合同关系内部当事人的特征,当其对债权构成侵害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故此种第三人不属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主体。另外,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情况下,代理人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委托人,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由其委托人向对方承担责任,此时代理人不具备成为第三人的可能;但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侵害当事人债权的行为时,由于其行为不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具备第三人的独立性,需由其本人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此时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主体。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的情形,尽管是有共同侵害债权的故意,但是债务人不宜成为侵害债权的主体,因为在债务人侵害债权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即使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进行债的保全,若此时再规定债务人的侵权责任,则不仅违背了债的内部相对性原则,也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二、存在合法的债权
  存在合法的债权是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权,非法债权由于不能得到法律承认,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不能成为债权侵权行为的客体。按照发生原因的不同,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即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现实生活中,对合同之债的侵害最为普遍,是侵权法需要重点调整的对象,但是其他类型的债由于在本质和效力上与合同之债并无不同,因此也应受到同等的保护。在合同之债中,受保护的债权应当有效,但是也存在先成立后生效的情形,如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尽管合同未生效,但是债权人享有合法的期待利益,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时合同即生效,这种预期利益在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应受到保护。对于可撤销债权,,由于在权利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债权处于有效的状态,与其他合法债权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因此也应当受到保护。
  三、第三人存在侵害债权的直接故意
  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由于疏忽或懈怠未能达到应有注意程度的心理状态。由于债权是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不具有普遍的社会公示性,第三人无法得知债权的存在,若此时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则会导致第三人责任范围的无限扩大,不利于对第三人行动自由的保护,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主观过错要件限于故意。一般情况下,故意的形态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但是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场合,则需要对故意的形态进行区分。债权的不公开性使得其在受到侵权法保护时需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只有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下才能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都认识到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直接故意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放任结果的发生。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主观过错应该仅指直接故意,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第三人没有侵害债权的目的,尽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但是并没有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作为对侵害债权无法获得全面救济的一种补救措施,侵权法的保护应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若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不仅不当地扩大了侵权法对债权的保护范围,而且使第三人的行动自由受到不当的限制。
  四、第三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第三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如果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则构成违法,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由于侵权行为的形式多样并且不断翻新,法律并不能对所有的侵权行为做出详尽的规定,仅仅依据违反法律来判定行为的不法性会导致大部分侵权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规制。此时违背善良风俗则能很好地起到补充作用,行为人的行为尽管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违背了善良风俗,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失,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善良风俗是一种道德观念,在不同的时间和地域可能具有不同的内涵,并且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因此应根据一定的原则并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可以对职业规范、伦理道德、公平价值、特定的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第三人侵害债权在行为方式上可以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直接侵害是指第三人的直接对债权进行侵害,间接侵害则指第三人以作用于债务人的方式对债权进行侵害。直接侵害主要存在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侵害债权的场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制度获得救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债权受到侵害时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的不足,以平衡债权的保护和第三人的行动自由,出于限制该制度控制范围的考虑,应当排除直接侵害的情形。因此,第三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应表现为间接侵害,主要包括引诱债务人违约、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三种情形。引诱债务人违约主要表现为通过引诱债务人违反其与债权人的约定,对债权造成侵害,若只是提供建议,则不构成侵权;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主要表现为,基于侵害债权的目的,对债务人的人身或财产实施加害行为,阻碍债权的实现,从而间接对债权构成侵害;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指基于共同的侵权目的,实施串通行为,比如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隐匿责任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五、造成了损害结果
  确立侵权责任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因此即使有侵害行为,若没有造成损害,也不能成立侵权责任。因此损害结果是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只有债权受到实际损害,债权人才能要求第三人进行损害赔偿。损害结果主要包括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难度或者费用增加、不能完全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一般表现为财产利益的损失,债权人因债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包括在内。通过上文的分析,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行为表现为间接侵害,因债权被侵害所引发的债权人精神上的痛苦,并不是第三人直接作用于债权人的结果,侵权法只保护因人身受到直接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失,并且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由于债权人并未受到直接的人身伤害,只因债权损失严重而造成的精神损害不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直接损失主要是由于债权受到侵害而实际遭受的损失,如履行成本的增加、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费用等。由于债权是一种请求给付的权利,因此其更多体现为对将来可能产生利益的权利,因此其所遭受的损失也多为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第三人也需要进行全面的赔偿。
  六、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侵害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它们之间存在的原因引起结果的客观联系。作为重要的构成要件,只有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成立侵权责任。对因果关系的判定,目前的通说为“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所有造成损害的条件都具有同等价值,不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只要构成适当的条件即可,即按照通常的标准来判断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通常情况下,按照一般的标准,只要加害行为足以引起损害结果,就认为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方式表现为间接侵害,第三人主要以直接作用于债务人的方式,将债务人作为自己的侵权工具,对债权实施侵害, ,若没有第三人的行为,就不会造成债权的损害,第三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是造成损害的事实原因,因此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构成对债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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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范永亮(1988—),男,北京通州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