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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轻微刑事案件调查分析

[摘 要]在社会转型期,农村地区轻微刑事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轻微刑事案件具备较小危害性,而农村地区的轻微刑事案件更有其自身的特点。笔者通过调查走访,分析我国江浙地区农村轻微刑事案件的现状,探讨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的对策,并提出有效预防农村轻微刑事案件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轻微刑事案件;调查;对策;建议
  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稳定的社会环境,当下轻微刑事案件在农村有较大数量的存在,此类案件性质不恶劣,如果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控,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有必要对农村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研究。
  一、调查的目的及结果分析
  (一)调查的社会及法律背景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促使当事人和解或者进行调解,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强调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稳定社会、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口集中,相互熟识,既可能有血缘关系又可能有社会经济关系,多重关系错综复杂,在这样的环境中处理轻微刑事案件需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笔者以东部发达地区农村为例,对江苏、浙江一带农村的轻微刑事案件展开调查,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及解决方式。
  (二)调查的目的
  由于近年来农村地区刑事案件呈增长趋势,其中轻微刑事案件数量庞大,[1]而在农村地区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呈现多样化的态势。为了客观真实地了解农村地区群众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认识和看法,熟悉轻微刑事案件一般的处理方式和程序,课题组对江浙地区乡镇农村村民进行了抽样调查。
  (三)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以问卷法为主,访谈法为辅。在参考相关资料的基础之上设计了300份调查问卷,课题组五名成员于2013年7月至9月,分别在江苏省海安县李堡镇、镇江市江心洲、无锡市滨湖区梅村镇、浙江省磐安县方前镇进行问卷调查以及走访村民和咨询基层公安民警,获取了大量的可靠数据。课题组对收集的调查问卷进行汇总和整理,从本次调查问卷反馈的总体情况来看,调查的对象均为农村乡镇的村民,接受调查的男女比例基本保持平衡,年龄维持在20至60岁之间, ,学历从小学、中学、大专到本科研究生,职业方面则覆盖企业工人、农民、个体户、乡镇工作人员、学生等,调查范围广,针对性强,可信度高。调查共发放问卷 300 份,回收有效问卷 286 份。其中,村镇企业工人85份,农民129份,个体户15份,乡镇府工作人员7份,学生41份,无业家庭人员9份。
  本次调查的对象中, ,认为其所居住的村镇社会治安较好的占比为87%,剩余部分基本认为一般,仅有3例认为本地区的治安较差。而在对于本地区常见犯罪类型的调查项目中,72%的受调查者所选答案一致,分别为:重婚、遗弃、非法侵入住宅、交通肇事、故意伤害。以上诸类型的犯罪中,均涉及到轻微刑事案件,对于诸如抢劫、故意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则占比较少,往往数年才发生一起。对于“如果您是轻微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对方是您的邻居或者亲戚,您是否愿意到法庭起诉相关当事人”这一问题接近50%的受访者选择不愿意,而大部分受访者选择看情况,很少选择坚持起诉。从这一问题所接收到的反馈情况来看,能得出比较明确的答案:农村轻微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愿意选择平和的方式解决。
  二、农村轻微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村民之间由于邻里纠纷诱发的轻微刑事案件
  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易于爆发的同时也易于平息,农村社会村民之间相互熟识,且共处一个社交范围,常因一些琐事发生争执,如果处理不好,情绪激化,就能够导致轻微刑事案件的发生。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往往案件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悔意,为了维持亲戚间的亲情以及邻里间的和睦,很快便能通过基层公安机关或者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定纷止争,化解矛盾。
  (二)村民之间由于临时起意“突发”的轻微刑事案件
  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犯罪嫌疑人多数为男性,事先双方并没有矛盾,也没有蓄意犯罪的情况。由于男性情绪比较容易冲动,头脑容易发热,加之农村里男性多承担重体力活,身体强健,思维简单粗暴,促使原本没有矛盾的案件当事人因几句口角而大打出手,不计后果地采取暴力行为。
  (三)宗族家族成员共同犯罪的案件屡有发生
  此类案件的特点是矛盾潜伏期长,纠纷复杂,案件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涉及到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农村社会中家族各成员之间紧密居住,联系频繁,当家族中某一人受到“欺负”会引起整个家族的“同仇敌忾”,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此类轻微刑事案件的条理不清晰,案件事实不明,难以还原案件真相,由于当事人过多,也为案件的秉公办理带来非常大的压力。民事案件譬如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等,由于牵涉到经济利益关系,并且矛盾纠纷日积月累,很容易引起家族之间的矛盾,发生轻伤害等“民转刑”案件。
  (四)村民之间已经采取“私了”形式解决的轻微刑事案件,再次爆发刑事案件
  此类案件往往性质较为严重,已经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范畴,但其诱因是轻微刑事案件,此处纳入农村轻微刑事案件的调查范围。轻微刑事案件的“私了”是一种缺乏法律依据的不正当行为,尽管轻微刑事案件具备可调解性,但其前提是在基层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的调解。而涉案当事人之间进行的“私了”其结果不仅无效,[2]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危害社会安全,给爆发新的矛盾埋下隐患。
  三、农村轻微刑事案件的成因
  (一)农村经济逐渐发展,由此带来的经济纠纷也逐年递增
  21世纪以来,农村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农村中村民之间、村企之间经济往来越加频繁,农村经济开始向多元化延伸,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也开始向农村扩张,由此带来的土地征用、宅基地使用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二)农村村民的素质普遍偏低,在矛盾纠纷中笃信暴力,法制意识淡薄
  当自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权,而是凭着人多势众或者野蛮暴力去压制对方,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对侵害者进行报复。[3]
  (三)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不到位,缺乏安全预警防范机制
  一些乡镇的基层组织脱离群众,作风浮躁,不能很好地深入群众中,倾听群众的心声,为解决群众矛盾提供良好的平台。农村村委会对村民之间民事方面的矛盾纠纷缺乏及时的疏导,常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村民缺乏多样化的业余文化活动
  随着农村经济的逐年提升,农村群众的文化生活水平却未能与经济的发展同步,精神文化需求的必要资源相对贫乏的局面却没有得到改善。村民在农忙之余或下班休息时无所事事,因此赌博、盗窃、非法电力捕鱼等违法犯罪活动便开始走进生活,更容易因此产生纠纷,激化矛盾,导致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的发生。
  (五)农村普法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村民评价较低
  由于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限制,农村普法工作不到位,很多普法活动都流于形式,村民对于单调乏味的广播宣传已经感到疲倦。没有探索出新颖有效、贴近农村生活的普法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地区村民总体法制意识的薄弱。
  四、预防农村轻微刑事案件的对策建议
  在对农村群众进行抽样调查的过程中,为了能够掌握轻微刑事案件在基层公安机关处理的现状,项目组成员还咨询了基层公安民警,结合群众走访,笔者对当下农村轻微刑事案件的预防及处理提出如下完善的对策:
  (一)加强基层组织的服务功能建设,切实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
  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强化矛盾纠纷调解功能。由于农村轻微刑事案件的起因大都不复杂,矛盾具有可调和性,这就要求基层组织要及时发现矛盾,对于简单的民事纠纷尽力调解,对于复杂的具有犯罪苗头的纠纷,及时反映到基层公安机关。要加强基层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查清案件发生的经过,并及时调查走访,固定相关证据,注意收集现场证据,做好录音录像资料,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积极开展审查工作。在案件具备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快速办理,迅速结案。
  (二)提升农村法制宣传力度,扩大普法广度,增强普法深度
  应切实提升农村的法制宣传力度,扩大普法的广度和增强普法的深度,使农村村民在潜移默化中形成法律意识, ,增强农民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的自觉性,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创新农村普法教育形式,克服过去单调、乏味、难懂的方式,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联系实际案例,采取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的形式来开展法制教育,[4]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培养村民依据法律解决问题的观念。
  (三)加大对“私了”案件的查处工作,正确引导调解
  农村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私了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得到及时的赔偿,以及将所谓的“家丑”消灭在最小范围内,而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程序上的调解完全能够达到以上目的,更何况通过调解途径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赋有法律的效力,因此“私了”是不合法且没有存在的必要。实践中受害人之所以同意“私了”,是因为怕声誉受损,这就要求基层组织切实加强对受害人隐私的保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消除其思想顾虑,使之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任感。
  (四)规范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尤其是农村基层调解组织
  近些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同时存在城市居民到农村体验农家乐的情况,农村人口流动较大,打破了农村原有的经济利益结构,这就要求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在化解村民矛盾方面的水平进一步加强,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五)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改善丰富农民的业余文化生活[5]
  要着眼于新农村建设,同时兼顾农村文化氛围的营造,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将农民的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到健康积极的轨道上来,创新引入科技产品,丰富文化活动的形式,从而改善农村生活单调的局面,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降低农村轻微刑事案件发生的可能,从根本上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江苏省苏州市公安机关在2008年至2010年间共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约16060件.参见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课题组.论公安机关刑事和解体系的构建[J].公安研究,2011(7):48-52.
  [2]黄冬梅.农村刑事案件私了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25.
  [3]王金利,彭福旺.当前农村轻伤害案件频发原因与对策分析[N].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3(1):122.
  [4][5]丰华涛,刘志来.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及预防[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1):91,92.
  [作者简介]李海峰,江苏南通人,江苏警官学院2011级本科生;蒋婕栩, ,浙江金华人,江苏警官学院2011级本科生;祁颖,江苏镇江人,江苏警官学院2011级本科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江苏警官学院“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本科生实践创新课题:基层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机制研究——以东部发达地区农村为例(项目编号:201310329028y)。本文系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