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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长避短 完善微博直播

[摘 要]微博已成为庭审直播的新载体。但是微博直播,有利有弊。扬长避短,从深化认识、强化管理、主体控制、案件选择等方面着手,完善微博直播,, ,推进司法公开。
  [关键词]微博;直播;争议;扬长避短
  一、微博直播的概况及特征
  微博是新近产生的信息技术,是通过用户之间的关注来分享信息的网络社交平台。微博直播,顾名思义,就是以微博为载体,只需140字以内的文字和相应的图片、1-2名工作人员及1-2台电脑,与庭审同步进行,案外人可同步了解案件信息,并发表评论。
  微博直播具有以下特征:
  1.微博直播成本低。电视直播比较费时费力,一场大型电视庭审直播的工作量堪比制作一场特别节目,直播单位要确保不间断电源,最佳的音响效果以及安全保卫,后勤供给等诸多事宜。网络直播需要较大的物质投入,目前很多基层法院都缺乏相应的监控设备,不具备网络直播的能力无法保证视频直播。而微博直播只需要微博直播只需140字以内的文字和相应的图片、1-2名工作人员及1-2台电脑,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投入需求大大降低。
  2.微博直播具有互动性。 电视直播缺乏互动性,网络直播的互动性也比较差,相比之下,微博则显得更主动、更及时、更便捷。再次,微博直播覆盖性广。微博时代,电视观众的数量日益萎缩,微博成为了当今社会信息传播主要载体之一,它打破了传统媒体所受时间、空间等种种限制,网民可随时在线自由发表个人意见、互动传播交流信息。深受民众青睐,逐渐成为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表达意见、畅述心声的重要方式,也成为党和政府了解民情、民意的重要途径。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的微博用户已超过5亿。草根、明星、学者、商人、官员,不同的职业身份,不同的使用需求,不同的人在同一个微博里或创造或享受着不同的“微”生活。
  3.微博信息传播速度快。由于受众范围的限制,电视直播和网络直播的影响力和传播力远不及微博。和任何一条新闻、一个事件,只要引起微博民众的关注,立刻即能形成一传千里、一呼百应的场面,在很短的时间内传遍整个微博网络,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内容之多、影响之大,远非传统媒体所能比拟。
  二、微博直播在争议中成长
  微博直播自诞生至今,在国内外一直存有争议。
  在英国,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伊格尔·贾吉爵士(Igor Judge)就曾经指出:“如果我们允许在法庭上运用电子邮件来发布新闻,那么为什么我们要禁止微博?”在2010年12月20日,他就签署了暂行意见,宣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记者在获得法庭许可后,可以运用微博向公众介绍正在庭审的案情。但是这一决定并非没有争议。事实上,早在该意见发布前几天,即2010年12月16日,在著名的“维基解密”的创始人阿桑奇的引渡审判中,记者向受理该案的伦敦威斯敏斯特地方法院提出:希望能够通过微博来进行实况报道,而主持该案的法官霍华德·里德尔(Howard Riddle)批准了这一要求,但是要求记者能够安静进行,避免庭审受到干扰。而在两天后,在该案的上诉案,高等法院的邓肯·奥赛利法官(Duncan Ouseley)则拒绝了记者的请求,否决了记者在庭上使用微博发布信息的要求。而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的暂行意见发表后的第二天,英国利兹刑事法庭在审理一宗谋杀案时,就批准了法庭中的记者通过微博来实况报道庭审情况。随后,在2011年2月,作为英国成立不久的最高司法机关——英国最高法院也发布在法庭中微博使用的指导性意见,规定公众在不影响法庭正常庭审下,获得法庭许可后可以发布微博。2011年12月14日,在经历一年的意见征询后,伊格尔·贾吉爵士发布了微博在庭审使用的正式意见。该意见规定:将旁听庭审的人区分为记者、法律评论员与普通公众,前两者无需获得法庭的许可,就可以直接用微博来传播庭审情况。而普通公众,由于欠缺必要的法律训练,需要取得法庭的许可才可以发布微博。而让公众惊讶的是:今年2月6日,一向以保守著称的英国最高法院居然成为世界上发布微博的最高法院。{1}
  但是,与英国为同一法律体系的美国,并未采取同样的做法。在庭审中使用微博发布信息一直是争议的问题。比如在2009年康涅狄格州法院在审理谋杀案时允许使用微博;在堪萨斯州联邦法官审理一宗谋杀案时允许记者使用微博,而在佐治亚州的联邦法官则拒绝批准记者使用微博。在这种司法公开与公平审判的争议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保持沉默。
  在我国,微博直播也是在争议中逐步成长。国内最早开始探索微博直播庭审的是上海法院系统,早在2011年1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上海法院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明确表示法院将“办好法院微博,增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网上互动”。而最早实践微博直播庭审的则是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年3月17日,莱阳法院通过“公正莱阳”新浪微博对一起买卖合同的庭审过程进行了网络直播。由此,微博成了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载体。陆续地,广东东莞、深圳、梅州、云南昆明、湖南长沙、湖北恩施、安徽蚌埠、浙江临海、山东菏泽等地法院都进行了微博直播庭审。2012年初,“苹果”与深圳唯冠公司争夺iPad商标权属一案等都是最近比较成功的微博直播案。但是并非所有庭审直播都能受到关注,早在2011年12月9日,恩施州下辖的巴东县法院就进行了一次微博直播,这是一场销售伪劣香烟的非法经营案。其庭审直播的评论寥寥,大多是其派出法庭的“转播”, ,收效甚微。
  三、成因探析
  微博直播,不乏成功案例,但是正如上文所述,更多时候是收效甚微。
  究其原因,一方面,源于微博自身的风险。首先,微博直播庭审的风险无法控制。与其他传播方式不同,微博直播是即时的,法庭往往无法控制带有“偏见”的报道和评论,受害人的亲属也会利用微博影响庭审,极有可能产生“舆论审判”,损害审判的公平性;其次,微博直播可能对证人均会造成影响。微博直播庭审是与庭审同步的,包括对证人质询情况和所有证据质证的情况,如果不能控制证人与网络联系,则证人可以通过微博了解庭审情况,进而可能“修正”自己的证词,影响公平审判。因此,除非法庭能够确保微博报道的“准确、公正”,否则就会导致对于公平审判的损害,从而失去司法公开的意义。另一方面,法院并未有效运作微博直播,导致微博直播功能虚化。有些法院因为忌讳微博的传播效应,害怕因为表达失当、行为失范、工作失误等造成网络舆情压力,在应用微博时放弃了具有广泛关注度及影响力的司法事件报道和评论,只选择毫无风险和宣传价值的案件进行直播,缺乏吸引力和阅读价值,不仅丧失了沟通民意、汇聚民智的作用,甚至会因为缺乏关注使司法公开的功能也难以实现。在这种模式下,司法微博只是一个用新技术搭建的法院网页或者官方宣传平台,实际功能已经虚化,无法赢得公众的认可。有一些法院在微博的组织管理水平方面,缺乏长期运作、长效经营的计划,相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不高,不能够及时正确向公众反馈信息,不能够定期开展舆情收集分析,也不能很好应对公众的信息需求,这种自发性、分散化、游击式的经营状况,使微博直播无法形成整体效应,难以成为真正推动司法工作的有效力量。
  四、扬长避短,以微博促直播
  微博直播,大势所趋。面对微博带来的难题,逃避和退缩,只会让难题更加突出。
  笔者认为,针对微博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和努力:
  1.人民法院要更新观念理念和深化认识。理论指导实践,只用先提高认识, ,才能用纠正后的正确观念来指导实践,带领实践朝预定的好的一面发展。要逐步深化对微博的认识,克服惧怕心理、消除抵触情绪、改变漠视心态,不必视微博舆论为“洪水猛兽”,更不可轻视、忽视微博舆论。应当紧随时代发展的脚步,以积极的态度重视微博舆论,逐步建立完善司法公开机制,充分发挥微博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信息交流自由快捷、影响力大的优势,进一步加大庭审直播的力度,使庭审直播在微博时代下获得新的更强劲的生命。
  2.加强微博工作的管理。微博直播,不是一时兴起,不是搞什么噱头,而是真真正正地在推进司法公开。要将微博管理当做一项时效性和长效性兼备的司法公开措施来狠抓和落实。具体来说,实行微博实名制,成立微博专门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时了解网民的意见,掌握网络舆论的最新动向。微博专门管理机构要经常审查并及时更新司法公开的内容,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信息。要建立网络动态监控机制和微博舆论应对机制,正确引导微博舆论健康、有序发展,妥善处理司法公开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对网民意见作出回应。
  3.庭审直播的主体是法院。庭审直播,本身就是以法院为主导的一种庭审公开模式,是法院主动对外公开、主动要求外界监督的一种形式,所以说庭审直播的主体要控制在法院。法院通过真正占据微博这一网络制高点,才能做到在重大问题上不缺位,关键时刻不失语,及时处置与合理引导舆情。 为了更好地发挥微博的信息传播和沟通功能,法院要开通并完善好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庭审信息,引导正面、积极的网络舆论,最快、最大程度地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巩固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实现能动司法,强化法院司法权威;由于庭审位置的有限性或者距离太远等原因,无法亲身旁听的普通民众,也可以对于一些自己关注的社会热点案件进行实时观看和评论。通过微博直播的方式,可以让更多的人坐在家里就能看到并监督庭审,从而达到司法公开,最大范围接受公众监督,实现公开、公正的司法目的。
  4.直播案件需精选{2},直播频率也不宜过高。案件选择要紧紧围绕法制宣传的目标,具体来说,直播案件应该具备“名、特、优、新”的特点——“名”指群众共知的案件,“新”指新型案件。在这些标准的指导下,该栏目直播的庭审案件中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均衡,避免了雷同,确保了庭审节目的可观赏性、示范作用和教育意义。在案件选择上,还要把握好哪些能播、哪些不能播。除了法定不能直播的案件外,案情较为复杂、审判可能旷日持久的案件;是非一目了然、缺乏对抗性的案件;直播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如证人不愿出庭面对广大的电视观众等);可能渲染暴力或批露犯罪方法的案件;等等。另外,直播应掌握好频率,不宜过于频繁地进行微博直播,因为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同一刺激过频,超过了刺激阀限,人们就会丧失对该刺激的反映。
  微博,是司法公开的新领域,也是司法公开的新契机。我们应抓住这个契机,扬长避短,在新的领域里谱写司法公开的新篇章。
  [注释]
  {1}高一飞:从录音直播到微博直播——兼谈薄熙来案庭审直播的意义,载于《新闻记者》2013年第10期,第21-22页
  {2}张泽涛:庭审应该允许有选择性地直播——与贺卫方先生商榷,载于《法学》2000 年第4期,第17页;
  [作者简介]黄文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