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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检察机关监督商事仲裁探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编者按]本期推荐专家点评的文章是《越南检察机关监督商事仲裁探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关于检察机关能否监督仲裁这一问题,在我国法学理论界有不少争议。一种观点主张检察机关有必要也有依据对仲裁进行监督,另一种观点主张检察机关不宜介入仲裁监督,但两者有必要就完善仲裁活动及仲裁员的监督达成一致意见。
  文章提出《越南仲裁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商事仲裁活动进行监督”。越南检察机关在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诉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其规定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文章抓住了实际工作的热点,本刊希望通过专家评点,引起更多读者对此类问题的关注。
  [摘 要]《越南商事仲裁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商事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既有助于保证商事仲裁裁决的程序合法,又利于保障商事仲裁裁决的结果公正。基于检察机关对仲裁活动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为保障我国仲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我国有必要引入检察监督机制。
  [关键词]越南;商事仲裁;检察监督;引入检察监督
  关于检察机关能否监督仲裁这一问题,在我国法学理论界有不少争议。一种观点主张检察机关有必要也有依据对仲裁进行监督,另一种观点主张检察机关不宜介入仲裁监督, 北京婚外情调查,但两者有必要就完善仲裁活动及仲裁员的监督达成一致意见。[1]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能否介入并监督商事仲裁,关键是看能否维护司法正义。我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主要涉及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职能及运行机制。越南于2005年6月2通过并发布关于《2005年到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提出“加强司法职能建设”,加强检察院的职能也是其改革目标之一。2010年修改后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商事仲裁法》(以下简称2010年《越南仲裁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商事仲裁活动进行监督”。越南检察机关在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诉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其规定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越南检察机关对商事仲裁监督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依据
  《越南1992年宪法》第126条规定:“越南人民检察院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有责任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名誉和人格。”第13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监督法律的实施,行使公诉权。”显然,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监督2010年《越南仲裁法》的实施,是其职责所在。
  (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依据
  越南《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责任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保护公民的财产、生命、健康、自由、名誉和人格等方面的权利。”可见,检察机关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对商事仲裁进行监督,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与公民的财产。
  该法第10条的相关规定,“当检察结论认定有违法事实存在时,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议,并要求其停止施行违法行为,修改或废止违反法律的文件,排除引起违反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并要求违反法律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如构成犯罪时,人民检察院将进行刑事起诉,也可依法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依法采取措施以保障收回因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这也是检察机关监督商事仲裁的法律依据之一。
  (三)越南商事仲裁法依据
  2010年《越南仲裁法》对检察机关有关商事仲裁的监督有明确规定。该法第71条规定,“1.有权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的管辖后,立即通知仲裁中心、特别仲裁的仲裁员、当事人以及同一级的检察院。2.法院应当在开庭前7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转交给检察院审查和参加庭审审理诉讼。期限届满后,检察院应当将文件退还法院以便法院开庭审理。3.庭审应当在当事人及其律师,以及同一级检察院检察官的出席下进行。4.在审理时,合议庭应当根据本法第68条(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的规定和附随起诉提交的材料进行审理以做出决定;不能审查仲裁庭已经解决的争议事项。合议庭应当在审查申请和随附材料、听取被传唤的证人证言(如果有)、听取检查官提出的意见后,讨论并作出多数决定。5.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达当事人、仲裁中心或特别仲裁的仲裁员,以及同一级的检察机关。”
  二、越南检察机关对商事仲裁的监督方式分析
  (一)对商事仲裁有知情权
  1.案件材料的知情权。“有权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的管辖后,立即通知同一级的检察院,法院应当在开庭前7个工作日将文件转交给检察院审查和参加听审审理诉讼。期限届满后,检察院应当将文件退还法院以便法院开庭审理。”在开庭前,检察机关知悉案件材料,既方便检察机关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建议,又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庭审程序的合法。
  2.判决、裁定的知情权。“有权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时,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达同一级的检察机关。”有权法院将决定送达检察机关,这是对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的事后监督,有助于对有关案件进行跟踪监督, ,从而更好地保障商事仲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参与庭审,提出意见
  “对于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庭审应当在包括同一级检察院检察官等人员的出席下进行,检察院有权参加庭审审理诉讼。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就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提出意见。法院的合议庭在作出裁判前,应当听取检察官提出的意见。”检察机关参与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诉讼,并就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提出意见,对整个庭审活动进行监督,助于提高案件庭审质量。
  (三)对商事仲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当检察结论认定有违法事实存在时,有权提出抗议,并要求其停止施行违法行为,修改或废止违反法律的文件,排除引起违反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并要求违反法律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在检查遵守法律情况时,可以要求商事仲裁中心采取各种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如果检察机关认定商事仲裁委员会有违法事实存在时,有权要求商事仲裁中心停止施行违法行为,修改或废止违反法律的文件,排除引起违反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并要求对违反法律的商事仲裁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对商事仲裁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商事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依法裁判。(四)对商事仲裁中的犯罪行为进行监督
  “如构成犯罪时,人民检察院将进行刑事起诉,也可依法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依法采取措施以保障收回因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如果商事仲裁员构成犯罪时,检察机关有权对这些仲裁员进行刑事起诉;如果因商事仲裁员的犯罪行为造成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时,检察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有权依法采取措施以保障收回因商事仲裁员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越南检察机关在仲裁裁决的撤销诉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既有利于保障程序合法,又有利于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提高商事仲裁机关及其仲裁员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对我国引入检察监督仲裁机制必要性的分析
  (一)对引入检察监督仲裁机制必要性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表面看来,这些规定似乎否定了检察机关对仲裁裁决有监督权。其实不然,说检察机关对仲裁裁决没有监督权是一种误解,因为检察机关有权监督仲裁,不仅有法理依据,而且也符合我国仲裁活动的现实需要。
  1.检察机关有权监督仲裁的法理依据
  “凡是权力都应当受到监督”是法学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在实践中,由于管理需要,仲裁被设置于政府指导之下,一般由当地政府的法制部门代管。以淮安市仲裁委为例,其办事机构秘书处有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13人,仲裁在制度设计上就带有行政化色彩。有公权力的地方就应当有相应的监督。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权力本身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天生就有被滥用的危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仲裁是一种权力,依靠现有的仲裁监督制度,仲裁权力有被滥用的危险,只有在另一种权力的约束下,才能防止仲裁权因过分自由的运用而损害当事人乃至社会权利,也才能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原理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仲裁上有据可循,因此,为了防止仲裁权力被滥用,有必要引进检察机关监督仲裁机制。
  2.检察机关监督仲裁符合我国仲裁活动的现实需要
  我国仲裁监督方式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按照国内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来看,仲裁机构内部监督基本上都是集中在仲裁员的选任和回避、撤销等问题上,仲裁机构也制订了一些道德风纪等宽泛的行为守则,但仲裁机构对于仲裁员的仲裁审理过程以及仲裁裁决几乎不存在有效的监督。”[3]目前中国仲裁行业尚未成立协会组织,本该实行的严格的行业监督无法确立。现行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都肯定了仲裁司法监督制度,这对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与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有利的。但是,法院实行的仲裁司法监督,也仅局限在对错误的裁决予以撤销或不予执行上,而且其本身还具有事后性和被动型的特征。
  正如淮安市仲裁委行政管理部主任宋延安所言,仲裁委一直处于代管状态,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均不到位,堪称司法“孤岛”。“没有公法上的限权,那么私法上的权利便不可能有保障,司法只会变得徒有虚名。”[4]我国目前仲裁监督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亟待解决,而引入检察监督机制会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二)对检察监督仲裁的途径分析
  1.对仲裁人员进行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与当地的仲裁委员会加强合作,进行交流、磋商,在仲裁委员会换届时,检察机关也可以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留任平时在办案过程中公道正派、公正廉洁的仲裁员。检察机关在对仲裁人员进行监督过程中,对违反履职相关规定, ,情节轻微的,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口头检察建议。对已经提出纠正意见但未予纠正,或违反履职相关规定,情节比较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检察建议等。通过对仲裁人员进行检察监督,在保证仲裁人员合法公正审案的同时,树立了仲裁人员公正公平的良好形象,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仲裁委员会的公信力。
  2.现场听庭
  《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不公开开庭原则是《仲裁法》的原则之一,这也是仲裁的特点及优势,同时这种不公开性性也必然导致仲裁活动受社会监督的程度大大减弱,使裁决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在双方当事人的允许下,检察机关人员现场听庭,可以解决仲裁不公开性所带来的弊端。检察机关人员到现场听庭是对仲裁的程序进行监督,并不对仲裁的实体发表意见,因此,检察监督不会影响仲裁机关的中立和独立的特性。“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里所说的“看得见”就是指程序公正,所以检察到现场听庭助于保证仲裁的程序公正。
  3.对枉法仲裁犯罪的侦查
  仲裁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一般属于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应属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的职权大部分是公权。鉴于这样的机构性质和机构职责,其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和代表仲裁委活动的所有仲裁人员,如果在仲裁活动中涉嫌贪污贿赂、枉法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均应适用相关法律依据予以法律监督。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枉法仲裁罪”,立法机关不但对枉法仲裁行为宣告为犯罪,而且列入渎职犯罪章节,从而为检察机关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4.检察机关还可以考虑以下监督途径
  (1)接受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2)设立当事人意见反馈信箱,对双方当事人反馈的意见进行调查等;[5](3)部分抽查和调阅商事仲裁案件卷宗材料。
  通过以上这些措施,可以保证商事仲裁的程序合法,促进仲裁的结果公正, 北京婚外情调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高仲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仲裁作为一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其灵活、快捷、经济、及时、保密等优点具有诉讼所没有的优势。但是,当前不少民事案件当事人对仲裁是否公正持有异议,有的干脆在事先约定合同条款时就放弃了仲裁这种解决争议的便捷方式。因此,怎样才能更有效地避免仲裁中出现不公正的问题,怎样才能让人们安心、放心地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怎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仲裁的基本价值目标,即公正、效益和意思自治就显得非常迫切。要解决这些问题,检察机关监督商事仲裁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引入检察监督仲裁机制,不仅能保障商事仲裁的公正,能兼顾仲裁的效益和意思自治,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仲裁制度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利兆.民商事仲裁发展与检察监督[J].检察日报,2013(3).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82:154.
  [3]李燕.试论我国仲裁监督体制的完善[J].学术界,2009(5).
  [4]谢晖.司法基础与公法优位[J].法学,1995(8).
  [5]唐郁恺,郭翠星.构建劳动仲裁检察监督机制的思索[J].中国检察官,2013(3).
  [作者简介]劳振(1988-),广西灵山人,广西大学法学院2013级国际法硕士生;彭剑波(1970-),重庆人,广西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国际贸易硕士导师,广西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生导师;黄朝科(1965-),广西南宁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