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贪侦查中存在的困境与对策
摘 要 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面临诸多困境,如侦查难度的加大、律师权利的扩张以及新型侦查手段的使用等。这些困境对反贪侦查机关来说机遇与挑战并重,侦查机关应正视这些困境,并通过加强反贪侦查机制的完善实现侦查机制的优化。具体来说,侦查机关应在做到重证据,善用口供,注重办案程序的合法性;侦查机关应善于保障律师权利,重视律师介入的正面效应;侦查机关还应加强技术侦查的使用与规范。
关键词 反贪侦查 困境与对策 非法证据 技术侦查
作者简介:黄达永,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92-02
一、问题的提出
反贪侦查工作的强化和优化有助于加强反腐斗争,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政策精神,同时也能够提升检察机关的战斗力。侦查是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当前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使反贪工作陷入困境,我们有必要从完善反贪侦查工作机制的角度,研判形势,采取对策,以做好反贪侦查工作。本文主要对当前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困境展开探析,并从制度完善、机制优化等角度分析如何提升反贪侦查工作的应对策略,以期能够对反贪侦查工作效果的提升有所裨益。
二、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困境
(一)侦查难度的加大
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反对刑讯逼供、严禁非法取证等规定对于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重大意义,是我国完善《刑事诉讼法》的重要里程碑。《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对于反贪侦查工作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造成反贪侦查工作中的限制性要求增多,一些反侦查能力强的犯罪分子会利用《刑事诉讼法》的这些新规定,应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挑战法律权威。除了法律完善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以外,侦查难度的加大还与当前反贪形势有关, ,一些犯罪分子贪污腐败的手段日益高超,反侦查能力得以强化,有组织、群体性的贪污腐败现象日益多见,犯罪分子之间结成攻守同盟,也会使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面临重重阻力。这些现象均表明,当前反贪侦查工作的难度正在加大,我们不能以传统的、陈旧的思维去做反贪侦查工作,而是要实现思路更新、理念优化,以应对当前反贪侦查工作难度加大的客观现实。
(二)律师权利的制约
律师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延生。以律师权利制约公权力,体现了刑事法治理念,有助于制约、规范公权力机关的行为。但是,律师权利的强化必然会对侦查机关的行为造成牵制,从而使反贪侦查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以往,反贪侦查是相对封闭和半公开透明的,主要是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较量,律师只能提供法律帮助,但律师取得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资格后,为了达到辩护目的,会通过行使会见权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动态监督。需要引起反贪部门注意的是,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可能从侦查活动寻找突破口,抓某些侦查人员不能合法、规范、文明的行使侦查权的把柄,为其翻案翻供提供素材。因此,反贪侦查机关既要正视律师权利的强化对侦查工作规范化的积极意义,同时也要认识到律师权利的强化将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新的标准、新的要求,如果反贪侦查工作不能达到新的高度,那么反贪侦查工作极有可能由此陷入困境,非但不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还有可能使反贪侦查机关的工作面临重重阻碍。
(三)侦查手段的多样化
《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以扩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削弱司法机关的公权力为主体基调,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侦查手段的多样化能够为侦查机关提供新的“武器”。以技术侦查为例,技术侦查手段是国家立法层面首次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予以规定,这给予了反贪侦查机关开展反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一柄利剑。技术侦查手段所包括的“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检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是今后的反贪侦查工作能否打开新局面的有力工具。技术侦查手段能够使侦查机关在反贪侦查工作中应对犯罪智能化、隐蔽化、技术化所形成的挑战。然而,技术侦查手段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运用也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一方面表现为运用手段、运用技能以及装备力量上的限制,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还需要不断地适应技术侦查的各项工作要求,以满足利用技术侦查打击贪污腐败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表现为技术侦查同样需要受到法律制约,技术侦查应在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实现平衡,稍有不慎即有可能会产生侵害公民权利的严重后果。因此,如何应对技术侦查的新要求,迎接信息化环境下反贪侦查的新挑战,是反贪侦查机关所面临的新课题。
三、加强反贪侦查工作的理念与对策
(一)机遇与挑战并重的基本理念
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会面临很多新的困难、新的挑战,但是这些困难和挑战对于反贪侦查机关来说同时也是一种机遇。从当前反贪侦查工作所面临的各种困难来看,我们可以将这些困难分为三类:一是犯罪分子在信息化时代所采用的较为隐蔽的、智能性的犯罪手段,使反贪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面临困境,这些困境之所以形成,关键原因在于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得以提升。此外,当前贪污贿赂案件的新动向,如犯罪分子采用新型的贪污贿赂手段(如所谓的“雅贿”等),必然会使反贪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面临一定的阻力;二是《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要求反贪侦查机关必须适应《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精神,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各项新规定,尤其表现为在证据规则上必须满足合法化取证的要求,严禁非法取证,在这些新的规定和新的要求下,反贪侦查机关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受到了法律的高度制约,反贪侦查机关的传统理念和传统思路已经不适用,但是新的理念和新的思路还没有确立,造成办案思路和理念上的“空档期”,这就需要反贪侦查机关加强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及其树立的理念和精神,以满足刑事诉讼程序法治化的要求;三是《刑事诉讼法》在修正过程中已经注意到了职务犯罪的新动向, ,因而赋予了侦查机关新的侦查手段,但是这些新的侦查手段的使用需要侦查机关满足技术装备和技术技能方面的各项要求,同时还需要在新型侦查手段的运用中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权之间的平衡。可见,侦查机关应认识到尽管反贪侦查工作面临一些困境,但是同时机遇与挑战并重,这些困境是侦查机关提升办案能力,规范反贪侦查行为,完善反贪侦查机制的重要机遇。
(二)完善反贪侦查工作机制的具体对策
结合当前反贪工作的形式和《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要求,侦查机关应在反贪侦查机制的完善中做到以下几点:
1.重证据,善用口供,加强对程序性规定的把握
以往我国刑事诉讼实践往往被诟病为“重口供,轻证据”,但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这一现象应能够得到很大的改观。反贪侦查应以证据为核心,让证据说话,而不应过于注重口供,更不应为了获得口供而诱导、强迫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但是,口供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给侦查机关带来有用的线索,侦查机关可以根据这些线索寻找到其他有用的物证、书证,或者形成新的办案思路,解决疑难、复杂案件中的各类难题。以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强调言辞类非法证据的绝对排除,但是没有绝对排除实物证据,国外法学上所谓的“毒树之果”也没有排除,因此反贪侦查机关应善用这些规定,使侦查行为在法律上无懈可击,同时又运用有道。此外,反贪侦查还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使办案程序在外观上能够彰显正义性、合法性,使程序成为“看得见的正义”,让犯罪嫌疑人心服口服。
2.正视律师权利的扩张及其正面效应
律师权利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反贪侦查机关的权利,这是一个有利也有弊的现象,但是在总体上说这是一个好现象。反贪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不应过度排斥律师权利扩张的现象,更不能采取违规手段限制律师权利。反贪侦查机关应以此为契机,重构刑事侦查机关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从而推进反贪侦查工作的有序进行,具体来说应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反贪侦查机关应重视律师权利、保障律师权利,不应违规限制律师权利,以免在办案过程中节外生枝;第二,反贪侦查机关应重视律师的意见和诉求,在此过程中把握律师的思路与想法,并且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对辩护律师的依赖心理,通过辩护律师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如实稳定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三,加强对律师行为的规范,应向律师声明各项权利义务,对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除了应及时制止以外,还应向司法局、律协等部门和单位通报。总之,反贪侦查机关应正视律师的作用,不应负面看待律师,律师的介入可以对反贪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起到监督、制约作用,促进侦查行为的规范化,当然,对于律师的违法办案行为,侦查机关应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
3.加强技术侦查能力的拓展
技术侦查是应对贪污腐败犯罪的利器,侦查机关应善于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同时也应满足关于技术侦查的各项限制性条件。具体来说,为了更好地应对新形势下贪污腐败案件的挑战,侦查机关在技术侦查方面应做到如下几点:第一,技术侦查措施包括侦听、电话监听、密拍密录等手段,这些手段往往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因此加强技术侦查配套措施建设就显得不可或缺,应加强技术侦查的装备力量建设;第二,对于相关办案人员的技术侦查能力、技术侦查的保密工作和严格审批管理程序等培训也应当同步进行;第三,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和联系。《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决定在特定情况下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但是技术侦查的实施需交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只有决定权,没有执行权。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联系,规范技术侦查的操作规程,提高技术侦查手段的效率;第四,技术侦查过程中还应注重对公民隐私的保护,避免误伤无辜。
总之,新形势下反贪侦查机制面临诸多困境,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的,在一定程度上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新的要求。反贪侦查机关应正视这些困境,并以此为契机加强自身工作机制建设。
参考文献:
[1]卫刚华,尹学诚.律师会见权的强化给反贪侦查带来的挑战及对策.犯罪研究.2012(6).
[2]杨超.新刑事诉讼法反贪侦查模式研究——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为例.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
[3]江君,陈帅.反贪侦查工作如何迎接挑战把握机遇——以2012年刑诉法修改为背景.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2(6).
[4]尚春.新刑诉法对反贪侦查方面的影响.北方经贸.2013(12).
[5]王天正,韩东成.论反贪侦查人员旁听庭审工作机制的构建——以“庭审中心主义”思维指导“侦查中心主义”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
关键词 反贪侦查 困境与对策 非法证据 技术侦查
作者简介:黄达永,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92-02
一、问题的提出
反贪侦查工作的强化和优化有助于加强反腐斗争,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政策精神,同时也能够提升检察机关的战斗力。侦查是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当前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使反贪工作陷入困境,我们有必要从完善反贪侦查工作机制的角度,研判形势,采取对策,以做好反贪侦查工作。本文主要对当前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困境展开探析,并从制度完善、机制优化等角度分析如何提升反贪侦查工作的应对策略,以期能够对反贪侦查工作效果的提升有所裨益。
二、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困境
(一)侦查难度的加大
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反对刑讯逼供、严禁非法取证等规定对于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重大意义,是我国完善《刑事诉讼法》的重要里程碑。《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对于反贪侦查工作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造成反贪侦查工作中的限制性要求增多,一些反侦查能力强的犯罪分子会利用《刑事诉讼法》的这些新规定,应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挑战法律权威。除了法律完善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以外,侦查难度的加大还与当前反贪形势有关, ,一些犯罪分子贪污腐败的手段日益高超,反侦查能力得以强化,有组织、群体性的贪污腐败现象日益多见,犯罪分子之间结成攻守同盟,也会使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面临重重阻力。这些现象均表明,当前反贪侦查工作的难度正在加大,我们不能以传统的、陈旧的思维去做反贪侦查工作,而是要实现思路更新、理念优化,以应对当前反贪侦查工作难度加大的客观现实。
(二)律师权利的制约
律师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延生。以律师权利制约公权力,体现了刑事法治理念,有助于制约、规范公权力机关的行为。但是,律师权利的强化必然会对侦查机关的行为造成牵制,从而使反贪侦查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以往,反贪侦查是相对封闭和半公开透明的,主要是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较量,律师只能提供法律帮助,但律师取得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资格后,为了达到辩护目的,会通过行使会见权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动态监督。需要引起反贪部门注意的是,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可能从侦查活动寻找突破口,抓某些侦查人员不能合法、规范、文明的行使侦查权的把柄,为其翻案翻供提供素材。因此,反贪侦查机关既要正视律师权利的强化对侦查工作规范化的积极意义,同时也要认识到律师权利的强化将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新的标准、新的要求,如果反贪侦查工作不能达到新的高度,那么反贪侦查工作极有可能由此陷入困境,非但不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还有可能使反贪侦查机关的工作面临重重阻碍。
(三)侦查手段的多样化
《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以扩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削弱司法机关的公权力为主体基调,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侦查手段的多样化能够为侦查机关提供新的“武器”。以技术侦查为例,技术侦查手段是国家立法层面首次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予以规定,这给予了反贪侦查机关开展反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一柄利剑。技术侦查手段所包括的“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检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是今后的反贪侦查工作能否打开新局面的有力工具。技术侦查手段能够使侦查机关在反贪侦查工作中应对犯罪智能化、隐蔽化、技术化所形成的挑战。然而,技术侦查手段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运用也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一方面表现为运用手段、运用技能以及装备力量上的限制,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还需要不断地适应技术侦查的各项工作要求,以满足利用技术侦查打击贪污腐败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表现为技术侦查同样需要受到法律制约,技术侦查应在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实现平衡,稍有不慎即有可能会产生侵害公民权利的严重后果。因此,如何应对技术侦查的新要求,迎接信息化环境下反贪侦查的新挑战,是反贪侦查机关所面临的新课题。
三、加强反贪侦查工作的理念与对策
(一)机遇与挑战并重的基本理念
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会面临很多新的困难、新的挑战,但是这些困难和挑战对于反贪侦查机关来说同时也是一种机遇。从当前反贪侦查工作所面临的各种困难来看,我们可以将这些困难分为三类:一是犯罪分子在信息化时代所采用的较为隐蔽的、智能性的犯罪手段,使反贪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面临困境,这些困境之所以形成,关键原因在于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得以提升。此外,当前贪污贿赂案件的新动向,如犯罪分子采用新型的贪污贿赂手段(如所谓的“雅贿”等),必然会使反贪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面临一定的阻力;二是《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要求反贪侦查机关必须适应《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精神,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各项新规定,尤其表现为在证据规则上必须满足合法化取证的要求,严禁非法取证,在这些新的规定和新的要求下,反贪侦查机关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受到了法律的高度制约,反贪侦查机关的传统理念和传统思路已经不适用,但是新的理念和新的思路还没有确立,造成办案思路和理念上的“空档期”,这就需要反贪侦查机关加强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及其树立的理念和精神,以满足刑事诉讼程序法治化的要求;三是《刑事诉讼法》在修正过程中已经注意到了职务犯罪的新动向, ,因而赋予了侦查机关新的侦查手段,但是这些新的侦查手段的使用需要侦查机关满足技术装备和技术技能方面的各项要求,同时还需要在新型侦查手段的运用中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权之间的平衡。可见,侦查机关应认识到尽管反贪侦查工作面临一些困境,但是同时机遇与挑战并重,这些困境是侦查机关提升办案能力,规范反贪侦查行为,完善反贪侦查机制的重要机遇。
(二)完善反贪侦查工作机制的具体对策
结合当前反贪工作的形式和《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要求,侦查机关应在反贪侦查机制的完善中做到以下几点:
1.重证据,善用口供,加强对程序性规定的把握
以往我国刑事诉讼实践往往被诟病为“重口供,轻证据”,但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这一现象应能够得到很大的改观。反贪侦查应以证据为核心,让证据说话,而不应过于注重口供,更不应为了获得口供而诱导、强迫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但是,口供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给侦查机关带来有用的线索,侦查机关可以根据这些线索寻找到其他有用的物证、书证,或者形成新的办案思路,解决疑难、复杂案件中的各类难题。以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强调言辞类非法证据的绝对排除,但是没有绝对排除实物证据,国外法学上所谓的“毒树之果”也没有排除,因此反贪侦查机关应善用这些规定,使侦查行为在法律上无懈可击,同时又运用有道。此外,反贪侦查还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使办案程序在外观上能够彰显正义性、合法性,使程序成为“看得见的正义”,让犯罪嫌疑人心服口服。
2.正视律师权利的扩张及其正面效应
律师权利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反贪侦查机关的权利,这是一个有利也有弊的现象,但是在总体上说这是一个好现象。反贪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不应过度排斥律师权利扩张的现象,更不能采取违规手段限制律师权利。反贪侦查机关应以此为契机,重构刑事侦查机关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从而推进反贪侦查工作的有序进行,具体来说应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反贪侦查机关应重视律师权利、保障律师权利,不应违规限制律师权利,以免在办案过程中节外生枝;第二,反贪侦查机关应重视律师的意见和诉求,在此过程中把握律师的思路与想法,并且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对辩护律师的依赖心理,通过辩护律师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如实稳定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三,加强对律师行为的规范,应向律师声明各项权利义务,对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除了应及时制止以外,还应向司法局、律协等部门和单位通报。总之,反贪侦查机关应正视律师的作用,不应负面看待律师,律师的介入可以对反贪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起到监督、制约作用,促进侦查行为的规范化,当然,对于律师的违法办案行为,侦查机关应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
3.加强技术侦查能力的拓展
技术侦查是应对贪污腐败犯罪的利器,侦查机关应善于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同时也应满足关于技术侦查的各项限制性条件。具体来说,为了更好地应对新形势下贪污腐败案件的挑战,侦查机关在技术侦查方面应做到如下几点:第一,技术侦查措施包括侦听、电话监听、密拍密录等手段,这些手段往往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因此加强技术侦查配套措施建设就显得不可或缺,应加强技术侦查的装备力量建设;第二,对于相关办案人员的技术侦查能力、技术侦查的保密工作和严格审批管理程序等培训也应当同步进行;第三,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和联系。《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决定在特定情况下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但是技术侦查的实施需交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只有决定权,没有执行权。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联系,规范技术侦查的操作规程,提高技术侦查手段的效率;第四,技术侦查过程中还应注重对公民隐私的保护,避免误伤无辜。
总之,新形势下反贪侦查机制面临诸多困境,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的,在一定程度上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新的要求。反贪侦查机关应正视这些困境,并以此为契机加强自身工作机制建设。
参考文献:
[1]卫刚华,尹学诚.律师会见权的强化给反贪侦查带来的挑战及对策.犯罪研究.2012(6).
[2]杨超.新刑事诉讼法反贪侦查模式研究——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为例.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
[3]江君,陈帅.反贪侦查工作如何迎接挑战把握机遇——以2012年刑诉法修改为背景.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2(6).
[4]尚春.新刑诉法对反贪侦查方面的影响.北方经贸.2013(12).
[5]王天正,韩东成.论反贪侦查人员旁听庭审工作机制的构建——以“庭审中心主义”思维指导“侦查中心主义”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