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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激励在罪犯矫正中的作用

[摘 要]家庭激励作为情感激励的一种方式,是以家庭亲情因素来激发罪犯参与矫正的积极性,它和刑事激励、行政激励、物质激励一样,是矫正罪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从当前我国监狱实际出发,研究家庭激励在罪犯矫正中所起的作用,充分发挥家庭激励的功能,对完善其内容和实现方式,提高罪犯矫正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家庭激励;罪犯;矫正
  对于失去自由的罪犯而言,亲情在他们心中比一般人更为重要。罪犯在服刑期间最牵挂和担心的就是家庭和亲人,他们非常渴望能得到亲人的宽恕、谅解、爱护和关心,获得亲情享受。家庭激励,是指在罪犯矫正过程中,以罪犯与其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为纽带,以家庭亲情因素来激发罪犯行为动机,调动罪犯参与矫正的积极性的一种激励模式。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的一种反映,具有肯定或否定的性质,如快乐、爱恋、哀怨、憎恨等。[1]家庭激励是以罪犯的家庭成员与罪犯之间的亲情关系为前提,给予罪犯的是一种积极、正面的激励,它是罪犯矫正激励的重要模式之一。
  一、家庭激励的理论基础
  家庭激励是结合罪犯的需求,把罪犯情感作为刺激物,激发罪犯的行为动机,从而激发、引导和持续行为的一种方法。需求是动机的根源、行为和实现目标的内在动力。激励就是要分析研究需求及其属性,发现需求、满足需求,需求是激励的起点。在一定条件下,有机体与群体对客观事物与生存环境的欲求,表现为不同的要求与欲望。人的需求取决于自然与社会环境。[2]对罪犯家庭激励的理论依据主要是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该理论认为一个人的需要影响着一个人的活动,直到它被满足为止。人的需求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安全、爱、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当人的较低层次被满足时,需要从低层次向高层次递进。“在高层次的需要被充分激活内驱力行为前,低层次的需要必须被满足。另外,只有不满足的需要才能影响行为,那些得到满足的需要不能激励行为。”[3]该理论的意义是:只有了解和掌握了组织内的人在某一时期的主导需要,才能有用针对性地进行激励,激发、引导和持续行为。在我国罪犯的矫正实践中,需求层次理论应用得较为普遍,因为罪犯的需求往往易于观察到和认识到,因此,比较容易针对罪犯一定时期的主导需求,进行激励,获得预期的激励效能和矫正效果。
  二、家庭激励的表现形式
  家庭激励是以罪犯的家庭成员与罪犯之间的亲情关系为前提。罪犯的家庭成员关系主要表现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夫妻关系和拟制血亲的养父母、养子女、养兄弟姐妹关系等。家庭激励按其作用的方向可分为正激励和负激励,对罪犯的矫正起促进作用的就是正激励;对罪犯的矫正起消极作用的,就是负激励。因此,在监管实践中,要积极引导家庭激励,尽力消除家庭激励的负面作用,巩固和增强家庭激励的正向作用。目前,监狱对罪犯矫正的家庭激励形式主要有有通信、通话、会见、会餐、离监探亲等。
  1.通信、通话。通信和通话是让罪犯在服刑期间与家人通过书信和电话等方式进行间接地交往。它是罪犯与家人联系的一种重要途径,是罪犯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罪犯入狱后,既感到愧对家庭,又非常渴望得到家庭的温暖,心理压力比较大,精神也比较紧张,及时与家人通信、通话,能有效缓解罪犯的压力和紧张情绪。此外,通信、通话还可以促进罪犯提高矫正积极性。目前,许多监狱将通信、通话与罪犯处遇挂钩,从而发挥激励的效能。如对于表现较好的罪犯增加通信的次数或通话的时间;否则,减少通信的次数或通话的时间,起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当然,在通信、通话的内容上一定要实行严格管理,把握罪犯思想动态,控制对罪犯矫正不利的内容,以减少家庭激励的负面作用。
  2.会见、会餐。会见、会餐是在监内服刑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见面,并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共餐或同居。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会见的对象指向非常明确,只能是亲属、监护人。这里的亲属限于罪犯的直系亲属,如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和配偶及兄弟姐妹。会见、会餐可以使罪犯家属、监护人与罪犯面对面接触,有效地对罪犯进行帮教、亲情感化,这对罪犯的激励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会见、会餐既是罪犯的基本权利,也是监狱管理中的处遇措施。一般处遇的罪犯只能隔着玻璃,通过电话与家人进行普通会见,而表现较好、处遇较高的罪犯可以与家人进行亲情共餐。
  特优会见,作为会见的特殊形式,是指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表现突出,每月可以在监狱内的特定场所与家人同居。特优会见的对象为罪犯配偶和未成年犯的监护人。特优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经监狱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延长至48小时。在不妨害法律威慑力的前提下,有利于对服刑人员的矫正和管理。通过特优会见,可以使服刑人员从生理和心理上得到常态恢复,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同时,还增进了罪犯与家人的情感,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睦稳定,有效激励罪犯的矫正。
  3.离监探亲。离监探亲是执行1/2以上刑期的有期徒刑罪犯,因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监狱允许其回家探望父母、子女以及配偶等。离监探亲作为一种处遇,需要罪犯具备相应的条件,以此可以激励罪犯积极参与矫正,达成探亲的条件。
  “配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罪犯可以被批准特许离监回家处理事务。出现父母病危等重大变故时,罪犯的情绪会产生极大波动,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如果能允许其回家探望,处理事务,既可以避免因为罪犯情绪波动而造成监管安全隐患,又能很好地激发其矫正积极性,加快矫正步伐。
  三、家庭激励的现状分析
  罪犯服刑期间,与家人的交往与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而通过家庭激励,构建罪犯与家庭的情感纽带,罪犯家人可以对罪犯进行有效的帮教,从而激励罪犯接受矫正,但在实际中,家庭激励运用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家庭激励范围不够宽泛。家庭激励以家庭成员为主体,其范围还不够宽泛。《监狱法》规定,罪犯会见的对象只能是亲属、监护人,因而,在实际工作中通信、会见的对象也主要限于罪犯的直系亲属,对于罪犯与家属范围以外的通信、会见,往往受到限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旁系亲属甚至非亲属,如与罪犯一直感情甚为亲密的旁系亲属、处于热恋中的恋人等,也具备家庭激励的作用,有时作用会更明显。2.一些家庭激励形式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确认。如特优会见这种实践中开始应用的家庭激励方式,目前在法律中还没有给予明确规定,也没有各种保障制度。由于公众的质疑,加上曾经出现过监管安全问题,一度被停止,导致服刑人员心理波动。在现阶段,我国应根据监狱工作实际,完善监狱立法和各项保障制度,将这些权利明确写入有关监狱管理的有关法规中,尽快使之合法化。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特优会见这种家庭激励的功能,也使得这种激励有章可循。
  3.运行机制影响家庭激励的效果。例如特优会见作为一种奖励措施,要求符合一定处遇的罪犯才可享受这一“特权”。从法律上 “夫妻同居权”的保障角度看,特优会见应为绝大多数服刑人员所享有。加上,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在监狱进行特优会见仍需要罪犯埋单,这就造成了少部分罪犯虽然达到处遇级别,但因经济条件的影响而无缘会见,进而严重影响罪犯的情绪,产生很多负面影响。
  四、家庭激励的发展与完善的途径
  人有七情六欲,而亲情更显得弥足珍贵。通过家庭激励,与家人保持良好的情感沟通可以使罪犯对家庭和未来生活充满希望,形成矫正动力,促使其积极矫正。笔者认为监狱民警平时要善于发现亲情感化罪犯的突破口,拓宽家庭激励的渠道和方式,扩大罪犯家属的知情权,完善家庭激励的有关制度,从而更大限度地发挥家庭激励的作用。
  1.寻找亲情感化的突破口,适时实施家庭激励。少数罪犯服刑后,抗改心理较为严重。表面上看,他们似乎与情感绝缘,与家庭联系很少,与家庭成员关系微妙;与同犯相处,也没有任何情感可言,动辄会与同犯发生争吵打斗;与矫正工作者相处,也难以有真情流露。其实,这些情感表象并不是他们真实情感的全部自然流露。这种与家人长期无接见、无通话、无通信的状况,让我们很难看出他们与家庭成员还能维系的那份亲情关系。其实他们对亲情还是怀有期待的,特别是当别的罪犯在接见日、在亲情电话日、在收到书信面露喜色时,他们的内心既是羡慕又是妒忌。其实,对于绝大多数罪犯而言,他们内心同样充满着对亲情的渴望,只是他们自我阻隔了与家庭、与他犯、与矫正工作者的正常情感联系。抓住家庭激励这一突破口,捕捉罪犯对亲人尚存的那份期待,在做罪犯思想工作之时,设法与其亲人联系,极力修复亲情关系。充分利用罪犯家庭中的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及其主要亲属的正当亲情激励,及时帮助、感化和引导,促进罪犯恢复应有的亲情良知,从而达到家庭激励的效果。
  2.拓宽家庭激励的渠道和方式,扩大罪犯家属的知情权。目前,家庭激励的渠道较窄,仅限于会见、通信,而会见的时间、次数、对象以及通信的范围及通信的内容等都受到严格限制。据调查显示,罪犯希望拓宽目前家庭激励的形式,主要集中反映在增加特优会见和亲情共餐的次数。因此,在监狱有效的监管下,可拓宽家庭激励的渠道, ,增加罪犯与家庭联系交流的机会,提高了家庭激励的效果。
  罪犯家属作为家庭激励的主要力量,应能及时了解罪犯的矫正情况,以便及时对罪犯进行亲情帮教。而受各种条件的限制,目前罪犯家属的知情权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我们应建立有效的联系制度,充分保障罪犯家属对监狱执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罪犯的服刑情况及时告知,以便开展家庭帮教。同时坚持执法公开、公示制度,增强执法活动透明度,减少罪犯家庭激励中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效长久地激励罪犯积极矫正。
  3.完善家庭激励有关制度。目前,家庭激励的方法运用缺乏层次性,有些激励的方式方法还处于探索阶段,还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如合理规定罪犯会见的时间。《监狱法》第48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条文中没有规定会见的时间长短以及可以参与会见的人数。例如有的省份规定每次会见罪犯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通信、会见只限制直系亲属。自由受到限制的罪犯在情感上很大程度依赖于家庭,面对面式的亲情激励如果接见时间较短,很难起到激励的作用。其次,有些罪犯家属可能远赴千里赶来会见罪犯,可持续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这会严重影响家属的心情,从而降低会见的质量,影响罪犯矫正激励的效果。因而我们既要考虑时间的安全性,也要考虑时间的有效性,从而有效促进罪犯矫正激励。
  总之,家庭激励在罪犯矫正激励过程中,与刑事激励、行政激励等激励模式相比,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因而认识家庭激励的作用,充分发挥家庭激励的亲情帮教功能,有利于罪犯采取积极向上的矫正行为,积极主动地接受矫正,从而真正实现监狱改造人的宗旨。
  参考文献
  [1]盛宇华.包智安.管理心理学[M]. 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5:145.
  [2]李强,李昌,唐素萍.管理心理学[M].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5:383.
  [3]美.莱曼·W.波特,格雷·A.比格利,理查德·M.斯蒂尔斯.激励与工作行为[M].陈学军,谢小云,顾志萍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6.
  [作者简介]马艳,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讲师,公共管理硕士, ,研究方向:监狱学、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