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专项立法问题探析
[摘 要]贵州省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由于对湿地保护的认识不足,没有专项的湿地保护立法,严重制约了贵州省湿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工作的开展。文章通过对贵州省湿地保护及立法现状的研究和分析,指出贵州对于湿地立法的必要性,分析贵州省在湿地立法保护方面面临了湿地资源的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贵州省湿地保护立法不完善、强调行政手段导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失衡等几个问题,并依次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贵州省;湿地保护;专项立法
一、贵州省湿地保护及立法现状
截止2012年底,通过全国的湿地资源调查,贵州省目前的湿地总面积为20.97万公顷(不含稻田面积)。贵州省的湿地资源丰富、物种多样化,自然湿地面积占15.15万公顷,人工湿地占5.81万公顷。根据《湿地公约》的定义,贵州的湿地类型主要包含了4种,即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威宁草海是全省占地面积最大的自然湿地之一,为科学管理和保护这片自然资源丰富的天然湿地,威宁县专门成立了“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并在2000年出台了《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项立法有利于威宁草海的生态环境的保护。贵州省编办于2014年4月同意成立贵州省湿地管理中心,该机构为省林业厅的内设机构,主要为全省的湿地保护工作提供服务,该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的第一项是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利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单从第一项就可以看出,法律是保障湿地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贵州省也在加紧制定《贵州省湿地保护规划》中,该《规划》虽然不是专项的立法,但也能促进贵州省湿地的保护。
目前在贵州省内关于湿地保护的立法和规定中较有针对性的有《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和《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其他的关于湿地保护的相关规定都散见于其他条例和法规中,如:《贵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等。贵州省还没有出台专项的湿地保护条例,目前的立法现状不利于贵州的湿地保护,虽然对于湿地保护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条例中有提到,但是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导致在湿地管理中出现条例使用的冲突和机构不能协调一致等问题,在行政机关执法的过程中也会出现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情况。
二、贵州省湿地立法的必要性
湿地是一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战略资源,湿地立法属于自然资源的立法。对自然资源的立法与科技的发展和进步具有密切的联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湿地立法属于自然资源法,它所调整的范围主要是人们在对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中所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在对湿地的立法中包含了大量的理工科方面的技术规范,如:水质净化、水纹调节和物种的保护等。湿地的立法必须以湿地科学和湿地生态规律的研究成果为基础,需要科学的技术规范为依据,对贵州湿地的立法可以促进在生态科学领域的发展。另一方面,从贵州省的生态社会意义来看,目前在我国,湿地的保护处于初级阶段,对湿地的研究才起步,湿地的价值还没有被发掘出来,这些原因导致了人们对湿地资源不够重视,使资源遭到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治理生态恶化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而湿地的立法不像传统的资源法那样主要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湿地的立法保护重在实现生态保护优先的社会意义。
三、贵州省湿地立法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湿地资源的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贵州省的湿地资源丰富,特别是“贵州威宁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早在1992年被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旅游资源,但是在旅游开发和草海附件居民的生活影响,草海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这与资源开发不合理、不科学有很大的关系。2009年12月,“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正式成立,该湿地公园是全国罕见的城市湿地,湿地有“地球之肾”的美誉,花溪湿地公园的建成不仅净化了贵阳市的城市空气,还是人们一个休闲度假的好去处,公园建成后不久,《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也相继出台,这对于花溪湿地公园的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014年贵州省获得国家林业局的批准建立“贵阳阿哈湖国家湿地公园”、“思南白鹭湖国家湿地公园”、“安顺邢江河国家湿地公园”等15个湿地公园试点,对湿地旅游资源的大量开发,如不注重合理的开发和保护,将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破坏。
近年来,随着贵州省的经济发展,土地已经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对土地的盲目开发和不合理的利用也是湿地面积减少、退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湿地面积的减少导致了生物物种的减少,直接影响了贵州省的湿地保护。综上所述,贵州省目前对湿地的保护力度不够,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和人类活动的原因导致湿地面积正在缩减,与全国十分重视湿地资源保护的一些省份相比,存在对湿地资源认识不足,保护和开发的方式不太合理,缺乏科学系统的规划和保护方案等问题。
(二)贵州省湿地保护立法不完善
贵州省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由于对湿地保护的认识不足,没有专项的湿地保护立法,严重制约了贵州省湿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工作的开展。目前,对湿地及其功能不仅认识不足,还缺乏公众的参与,民众对湿地保护的意识薄弱,导致一些社会开发建设项目和工农业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人对湿地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许多天然湿地已成为工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臭水塘”;一些水产养殖户的养殖密度过大,饵料及药物投放过度,对湿地的水质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给湿地的许多动植物物种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在城市的建设中,为了扩大建设面积或者认为湿地容易滋生病菌或者各种病害,把湿地填平。上述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贵州省在湿地保护上缺少专项立法,导致各级政府和人民没有认识到湿地资源的重要性,没有把湿地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来对待,严重影响了湿地的科学管理。虽然联合国在《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将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列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予以保护,但在我国,湿地并不像森林和海洋那样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虽然在国家层面上没有湿地的专门立法,但是很多省份开始重视对湿地的保护,如黑龙江省、湖南省和云南省已经出台了湿地保护条例,科学有效地保护了湿地资源和生态系统。(三)强调行政手段导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失衡
贵州省在湿地保护中,由于强调湿地保护与管理的手段,在行政管理上缺乏与群众的协调和磋商。主要表现在利益失衡,地方利益协调不力。由于加大了对湿地的开发和利用,例如在对国家湿地公园的试点保护中,因为要对湿地实行政府保护政策,导致原来生活在保护区内的居民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在保护区施行了开发政策后,经济收入很少能返还到环境保护措施和居民的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居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生活质量没有提高。居民与保护区居民间的矛盾加剧,产生偷猎、滥捕鱼、过度放牧等掠夺式开采自然资源等现象,不利于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四、贵州省湿地保护专项立法的建议
(一)做好贵州省的湿地资源保护规划
贵州湿地资源丰富,近年来由于在省内湿地的保护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导致湿地资源遭到破坏,国内的一些省份已经意识到加强湿地保护的必要性,纷纷采取了相应的行动。我们要知道湿地保护并不意味着反对开发利用湿地资源来增加社会财富,限制经济的发展,只是这种开发利用必须要控制在环境容许的范围之内,不能因为过度开发而导致湿地生态特性的变化。对湿地的开发关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既要兼顾开发的需要,又要保证湿地的面积及生态系统的正常。为了避免湿地再遭破坏,在湿地保护规划中应划定湿地临时控制红线,对红线范围内的湿地要进行绝对保护,在规划中可以借鉴杭州西湖湿地在规划设计中的成功做法,在湿地保护规划中,充分听取研究湿地生态学方面的专家意见及对乡土历史有深刻研究的专家意见,对湿地的民间保护历史有所了解,在保护湿地资源的同时,不能违背一些民族传统的保护方法。
(二)制定贵州省湿地保护的专项立法
世界上的很多湿地大国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湿地法规,如美国、韩国、瑞士等国家,我国在国家层面上也还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湿地保护的相关规定都散见与《森林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无专项的立法在湿地保护的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在湿地开发利用的管理、恢复改造、执法监督等问题中会出现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管理不到位等现象,直接影响了湿地保护的成效。贵州省也缺少湿地保护的专项立法,贵州省目前的湿地保护状况急需加强湿地的地方立法,完善地方湿地保护的政策和法规体系,确定地方湿地保护的范围、恢复与可持续利用的行为规范,规定专门的湿地保护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对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要有明确的违法准则和相应的处罚规定,从根本上缓解贵州省天然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质量下降的趋势。
(三)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机制
在通常情况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具有一致性,社会需要以经济发展为动力,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中由于不同的价值利用目的, ,在环境法的领域出现公、私利益的冲突和调和的情况普遍存在。湿地属于国家所有是因为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国家重视对湿地的保护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为了保护湿地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往往又会与私人的利益产生矛盾冲突。鉴于此,贵州省在保护湿地时应尽量构建一种平衡机制,如在湿地所有权方面、公共购买、征用等问题上要主动寻求公共利益与个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政府管理中决策失误或个人开发行为对湿地环境造成损害的,公众有对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五、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贵州湿地的保护情况和政府部门所做的关于湿地保护的工作发现,近几年来贵州各级政府已经开始意识到湿地资源的价值和重要性,并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及制定了相关的文件和规定。缺乏湿地的专项法规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效果还不够明显, ,保护力度不够,湿地权属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等问题。贵州省地方政府在制定湿地保护条例时应该针对自身的特点和不足,因地制宜地建立湿地保护区,不能只注重开发。并且建立一套高效的管理机制和良好的法律规章,来规制政府的权责问题。这样才能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合理开发贵州的湿地资源,缓解湿地面积的减少趋势。贵州在加强湿地保护立法的同时,还可以借鉴黑龙江省及其他保护成效显著的省份,加大湿地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参考文献
[1]贵州省林业厅网[EB/OL].http://www.gzforestry.gov.cn/pages/sous
uo.aspx.
[2]张蕾,夏郁芳.中国湿地保护和利用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9.
[3]樊清华.海南湿地生态立法保护研究[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6.
[作者简介]罗玉卿(1988-),贵州都匀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环境与资源法学硕士研究生;李双兵,贵州凯里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朱四喜,江西贵溪人,贵州民族大学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博士,副教授;王凤友,黑龙江哈尔滨人,贵州民族大学校党委书记,生态学博士,教授。
2014年贵州民族大学学生校级课题项目;2011年贵州省高层次人才科研条件特助项目(TZJF-2011年-44号);2012年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项目(NCET-12-0659);2012年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资金项目(黔省专合字[2012]71号)。
[关键词]贵州省;湿地保护;专项立法
一、贵州省湿地保护及立法现状
截止2012年底,通过全国的湿地资源调查,贵州省目前的湿地总面积为20.97万公顷(不含稻田面积)。贵州省的湿地资源丰富、物种多样化,自然湿地面积占15.15万公顷,人工湿地占5.81万公顷。根据《湿地公约》的定义,贵州的湿地类型主要包含了4种,即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威宁草海是全省占地面积最大的自然湿地之一,为科学管理和保护这片自然资源丰富的天然湿地,威宁县专门成立了“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并在2000年出台了《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项立法有利于威宁草海的生态环境的保护。贵州省编办于2014年4月同意成立贵州省湿地管理中心,该机构为省林业厅的内设机构,主要为全省的湿地保护工作提供服务,该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的第一项是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利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单从第一项就可以看出,法律是保障湿地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贵州省也在加紧制定《贵州省湿地保护规划》中,该《规划》虽然不是专项的立法,但也能促进贵州省湿地的保护。
目前在贵州省内关于湿地保护的立法和规定中较有针对性的有《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和《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其他的关于湿地保护的相关规定都散见于其他条例和法规中,如:《贵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等。贵州省还没有出台专项的湿地保护条例,目前的立法现状不利于贵州的湿地保护,虽然对于湿地保护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条例中有提到,但是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导致在湿地管理中出现条例使用的冲突和机构不能协调一致等问题,在行政机关执法的过程中也会出现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情况。
二、贵州省湿地立法的必要性
湿地是一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战略资源,湿地立法属于自然资源的立法。对自然资源的立法与科技的发展和进步具有密切的联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湿地立法属于自然资源法,它所调整的范围主要是人们在对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中所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在对湿地的立法中包含了大量的理工科方面的技术规范,如:水质净化、水纹调节和物种的保护等。湿地的立法必须以湿地科学和湿地生态规律的研究成果为基础,需要科学的技术规范为依据,对贵州湿地的立法可以促进在生态科学领域的发展。另一方面,从贵州省的生态社会意义来看,目前在我国,湿地的保护处于初级阶段,对湿地的研究才起步,湿地的价值还没有被发掘出来,这些原因导致了人们对湿地资源不够重视,使资源遭到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治理生态恶化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而湿地的立法不像传统的资源法那样主要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湿地的立法保护重在实现生态保护优先的社会意义。
三、贵州省湿地立法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湿地资源的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贵州省的湿地资源丰富,特别是“贵州威宁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早在1992年被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旅游资源,但是在旅游开发和草海附件居民的生活影响,草海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这与资源开发不合理、不科学有很大的关系。2009年12月,“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正式成立,该湿地公园是全国罕见的城市湿地,湿地有“地球之肾”的美誉,花溪湿地公园的建成不仅净化了贵阳市的城市空气,还是人们一个休闲度假的好去处,公园建成后不久,《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也相继出台,这对于花溪湿地公园的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014年贵州省获得国家林业局的批准建立“贵阳阿哈湖国家湿地公园”、“思南白鹭湖国家湿地公园”、“安顺邢江河国家湿地公园”等15个湿地公园试点,对湿地旅游资源的大量开发,如不注重合理的开发和保护,将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破坏。
近年来,随着贵州省的经济发展,土地已经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对土地的盲目开发和不合理的利用也是湿地面积减少、退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湿地面积的减少导致了生物物种的减少,直接影响了贵州省的湿地保护。综上所述,贵州省目前对湿地的保护力度不够,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和人类活动的原因导致湿地面积正在缩减,与全国十分重视湿地资源保护的一些省份相比,存在对湿地资源认识不足,保护和开发的方式不太合理,缺乏科学系统的规划和保护方案等问题。
(二)贵州省湿地保护立法不完善
贵州省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由于对湿地保护的认识不足,没有专项的湿地保护立法,严重制约了贵州省湿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工作的开展。目前,对湿地及其功能不仅认识不足,还缺乏公众的参与,民众对湿地保护的意识薄弱,导致一些社会开发建设项目和工农业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人对湿地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许多天然湿地已成为工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臭水塘”;一些水产养殖户的养殖密度过大,饵料及药物投放过度,对湿地的水质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给湿地的许多动植物物种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在城市的建设中,为了扩大建设面积或者认为湿地容易滋生病菌或者各种病害,把湿地填平。上述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贵州省在湿地保护上缺少专项立法,导致各级政府和人民没有认识到湿地资源的重要性,没有把湿地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来对待,严重影响了湿地的科学管理。虽然联合国在《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将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列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予以保护,但在我国,湿地并不像森林和海洋那样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虽然在国家层面上没有湿地的专门立法,但是很多省份开始重视对湿地的保护,如黑龙江省、湖南省和云南省已经出台了湿地保护条例,科学有效地保护了湿地资源和生态系统。(三)强调行政手段导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失衡
贵州省在湿地保护中,由于强调湿地保护与管理的手段,在行政管理上缺乏与群众的协调和磋商。主要表现在利益失衡,地方利益协调不力。由于加大了对湿地的开发和利用,例如在对国家湿地公园的试点保护中,因为要对湿地实行政府保护政策,导致原来生活在保护区内的居民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在保护区施行了开发政策后,经济收入很少能返还到环境保护措施和居民的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居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生活质量没有提高。居民与保护区居民间的矛盾加剧,产生偷猎、滥捕鱼、过度放牧等掠夺式开采自然资源等现象,不利于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四、贵州省湿地保护专项立法的建议
(一)做好贵州省的湿地资源保护规划
贵州湿地资源丰富,近年来由于在省内湿地的保护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导致湿地资源遭到破坏,国内的一些省份已经意识到加强湿地保护的必要性,纷纷采取了相应的行动。我们要知道湿地保护并不意味着反对开发利用湿地资源来增加社会财富,限制经济的发展,只是这种开发利用必须要控制在环境容许的范围之内,不能因为过度开发而导致湿地生态特性的变化。对湿地的开发关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既要兼顾开发的需要,又要保证湿地的面积及生态系统的正常。为了避免湿地再遭破坏,在湿地保护规划中应划定湿地临时控制红线,对红线范围内的湿地要进行绝对保护,在规划中可以借鉴杭州西湖湿地在规划设计中的成功做法,在湿地保护规划中,充分听取研究湿地生态学方面的专家意见及对乡土历史有深刻研究的专家意见,对湿地的民间保护历史有所了解,在保护湿地资源的同时,不能违背一些民族传统的保护方法。
(二)制定贵州省湿地保护的专项立法
世界上的很多湿地大国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湿地法规,如美国、韩国、瑞士等国家,我国在国家层面上也还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湿地保护的相关规定都散见与《森林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无专项的立法在湿地保护的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在湿地开发利用的管理、恢复改造、执法监督等问题中会出现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管理不到位等现象,直接影响了湿地保护的成效。贵州省也缺少湿地保护的专项立法,贵州省目前的湿地保护状况急需加强湿地的地方立法,完善地方湿地保护的政策和法规体系,确定地方湿地保护的范围、恢复与可持续利用的行为规范,规定专门的湿地保护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对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要有明确的违法准则和相应的处罚规定,从根本上缓解贵州省天然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质量下降的趋势。
(三)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机制
在通常情况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具有一致性,社会需要以经济发展为动力,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中由于不同的价值利用目的, ,在环境法的领域出现公、私利益的冲突和调和的情况普遍存在。湿地属于国家所有是因为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国家重视对湿地的保护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为了保护湿地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往往又会与私人的利益产生矛盾冲突。鉴于此,贵州省在保护湿地时应尽量构建一种平衡机制,如在湿地所有权方面、公共购买、征用等问题上要主动寻求公共利益与个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政府管理中决策失误或个人开发行为对湿地环境造成损害的,公众有对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五、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贵州湿地的保护情况和政府部门所做的关于湿地保护的工作发现,近几年来贵州各级政府已经开始意识到湿地资源的价值和重要性,并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及制定了相关的文件和规定。缺乏湿地的专项法规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效果还不够明显, ,保护力度不够,湿地权属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等问题。贵州省地方政府在制定湿地保护条例时应该针对自身的特点和不足,因地制宜地建立湿地保护区,不能只注重开发。并且建立一套高效的管理机制和良好的法律规章,来规制政府的权责问题。这样才能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合理开发贵州的湿地资源,缓解湿地面积的减少趋势。贵州在加强湿地保护立法的同时,还可以借鉴黑龙江省及其他保护成效显著的省份,加大湿地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参考文献
[1]贵州省林业厅网[EB/OL].http://www.gzforestry.gov.cn/pages/sous
uo.aspx.
[2]张蕾,夏郁芳.中国湿地保护和利用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9.
[3]樊清华.海南湿地生态立法保护研究[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6.
[作者简介]罗玉卿(1988-),贵州都匀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环境与资源法学硕士研究生;李双兵,贵州凯里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朱四喜,江西贵溪人,贵州民族大学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博士,副教授;王凤友,黑龙江哈尔滨人,贵州民族大学校党委书记,生态学博士,教授。
2014年贵州民族大学学生校级课题项目;2011年贵州省高层次人才科研条件特助项目(TZJF-2011年-44号);2012年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项目(NCET-12-0659);2012年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资金项目(黔省专合字[2012]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