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样式

浅析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公信力的含义 
  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行为的公共信服的力度。从司法权运行的不同角度来看,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含义的概念,首先,从权力运行者的角度来看,公信力表现为司法机关在运行法律赋予其的司法权的过程中所能获得的,社会大众对司法行为信任的能力;其次,从受众者的角度来看,公信力表现为社会大众对司法权整体的价值评判和心理接受程度,包括对司法权的主体、司法权的组织运行、制度构建以及司法权运行的结果所承载的一系列信息的心理感受。 
  二、司法公信力的价值 
  党的十八大继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为我们在新时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者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 
  就我国而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有完善的民主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协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独立的司法权,合理、合法的行政权,正确、合法的党的领导制度。而司法公信力的培养对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司法公信力作为国家公信力体系中的一部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强国家公信力整体的效用。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皆具公信力,譬如政府公信力、检察公信力、媒体公信力、学术公信力等等,司法公信力作为国家公信力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的部分有着天然的联系,一部分质量的提升有助于促进其余部分质量的提升,各部分的提升又共同地提升了整体的效用。司法公信力的改进有利于提升国家在公民心中的形象,国家公信力的改进有利于形成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其次,司法权威的形成有赖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通过进行司法活动来具体执行法律,具有的使公民信服的力量。司法权威应该包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司法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有效、及时的司法救济;第二,完备的司法独立制度,,并且司法权能够得到应有的充分尊重。一方面,国家权力应该受到法律和司法权力的有效制约,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内心认同主要是源自司法活动本身的合法性和公平正义。由此可见,司法权威来源于法律的赋予以及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司法权威需要法律的支持更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和维护。司法公信力一方面要求司法权准确公正地行使,保障司法约束力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要求司法约束力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使得司法约束力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对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 
  再次,司法公信力对守法主体法律信仰的形成有重要的作用。法律信仰是守法主体对法律的信任、认同、服从和遵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要求,也是检验一国法律体制是否完善合理的试金石。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在我国,守法主体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包括在我国领域范围之内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无国籍人。守法主体往往不是直接接触到法律,而是通过法律的具体适用来间接地评判法律,也就是通过司法的信仰来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从这一理解出发,司法公信力的养成就对于法律信仰的形成有了基础性质的意义。 
  最后,司法公信力的大力提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公民对于司法权的期待,也是司法体系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对于改进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夯实党和政府执政基础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司法公信力已经不是一个时鲜的研究科目,有关部门和学者很早就对这一课题做出了深刻的理论研究和理论实践,在取得有效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某些方面仍有不足: 
  首先,法官职业的管理有待改善。第一,法官的职业地位问题,在英美等司法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尤其是美国,对于法官的任命和罢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对于法官的薪酬管理也较合理,能够在保证法官生活的基础上使法官产生优越感;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官终身任职。”对法官职业尊荣感有充分的保障等等,都对于我国现阶段的法官职业管理制度有借鉴意义。第二,法官专业素质的问题,我国现阶段法官队伍执业素质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地区法院的法官中军转和招干人数占比重较大,正规院校法律专业的人数所占比重较小,法官审判经验大于学识的现象比较严重。而国外,以美国为例,对于法官从业的要求比较严格, ,能够从源头上治理这一问题,虽然美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法官的任职资格做出明文规定,但是具有正规法学教育背景和严谨的法律实践经验是公认成为一名职业法官的前提条件。而且,被提名法官的一般都是在法律行业有相当作为的人。这是我们应该借鉴的地方。第三,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问题。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受到大众质疑,这与法官职业地位较低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有很大关系,而且,个别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很大程度上拉低了公众对法官队伍的整体印象。这些方面的缺失和不足都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进步。
 其次,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第一,司法的独立性是法治的必然要求,现阶段一般认为司法独立应该包括司法权、司法机关和法官这三者的独立。而就我国而言,现阶段,司法权还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司法机关也会受到隶属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法官更是受到任免等因素的影响。当然,即便是在美国这样司法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也不能保证司法的完全独立。比如美国法律规定,美国联邦法院法官需要经由总统的提名,再经参议院的审议、认可,才由总统正式地任命。由这一点可以看出,行政部门可以把总统对法官的任命权当做是用来控制司法部门的一种手段,事实上,美国历届总统在行使法官的任命权时,尤其是在对最高法院法官行使该权力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偏向他所在党派的党员或是在意识形态上与自己更加接近的人。第二,司法公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价值手段,人们正是基于对司法是否公正的价值判断来选择内心的对司法的认同和信任。就法院而言,现阶段法院审判和执行的公信力还有待提高,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公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宁愿选择信访等非司法途径来解决法律问题,这都是我国司法公信力亟待解决的一些方面。 
  四、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思考 
  第一,完善司法独立体制,狠抓落实司法公正工作。首先,司法独立对于司法权的行使有着基础性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司法有关部门要处理好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的两个层面的问题。内部独立要处理好司法系统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和指导关系,部门机关内部要处理好职务级别之间的关系,保持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外部独立要求司法相关部门处理好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同时,司法独立还应保证司法经费的相对独立,法官职业地位的逐步提升,法官职业荣尊的保障等一系列制度的支持。其次,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而言,“法律至上”是法律文化的核心理念,法律文化底蕴的养成对司法公正地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尤其是公平正义信念很重要,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写道:“理性的个人,在摆脱自身种种偏见之后,大家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就是公平。公平就是没有偏见。”在司法工作中不偏不倚,保持公平正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精神保障。最后,加强司法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公正又是司法独立的前提和重要条件。 
  第二,加强司法活动中的人文关怀。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如果把国家司法强制力看作一种“硬”性因素,那么司法活动中的人文关怀就是一种“软”性因素。以审判书的制作为例,当事人对整个审判过程可能更注重审判的结果,甚至以审判书来判断司法是否公正。因此,审判书的制作在注重合法性的同时兼具说理性,能够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是息讼止争,减轻缠讼案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通过简化司法程序,增设立案窗口,分地区、有差别地减少收取司法费用等都可以让当事人感到司法的关怀和温暖。 
  第三,加大司法活动的公开化、透明化。这样不仅有利于消除司法活动“盲区”,让公众了解司法活动,从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监督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还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等问题。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化可以通过公开庭审过程,开展法庭公开日活动实现,在网络通信技术发达的今天,更可以利用网络这一手段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 
  第四,加大普法力度。随着普法工作的加强,社会公众已经对法律有了初步的了解,但部分公众还是不了解、不相信法律,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因此,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不仅让人们知道什么是法,更要让人们相信法律权威,信仰法律权威。加强普法力度,还要坚持群众路线,司法工作人员要真正深入群众,加强与群众的联系。 
  总之,加强法律文化积淀,增强公众权利意识,使其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