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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指标”转让行为的法律分析

一、购车指标转让行为概述 
  (一)购车指标的概念 
  购车指标是北京市单位或个人购买小客车的前提,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购车指标有两种方式获得。 
  第一,是指在单位或名下没有北京市登记的小客车,个人通过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或前往区县政府部门办事窗口提出购买小客车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公安、人力社保、税务机关等部门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凭借获得的申请编码参与摇号,经摇号获得小客车购车指标。 
  第二,《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因此出售、报废名下的小客车可以直接获得新购车指标,无需参与摇号。 
  单位或个人凭借获得购车指标于6个月内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购车指标。逾期如仍需购买小客车,则需要进行申请,获得申请编码,参与摇号获得购车指标。 
  (二)购车指标转让行为 
  2014年,北京小客车年度指标由原先的24万减少至15万,而申请购车人数持续增加,目前已经达到中签率接近1:100的比例。小客车摇号制度的实行导致供需不平衡,因此,购车指标转让行为成为未中签者实现购车的一种途径。 
  购车指标转让行为主要包括两种。首先,转让给亲戚朋友使用,该转让行为在社会实践中占有一定比例。其次,通过买卖购车指标的方式进行转让,该转让行为在社会中占据较大比例,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转让合同中一般约定指标受让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指标使用费,指标出让人负责办理机动车登记、保险以及年检等事项。 
  (三)购车指标转让的类型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购车指标获得方式有两种,即提出申请,参与摇号或出售、报废小客车更新购车指标。针对两种购车指标获得方式,社会实践中存在两种指标转让方式,两种方式都表现为车辆产权登记人和车辆实际控制人的分离。 
  1.借名登记。此情形发生在新车买卖的过程中。即指标出借人和购车指标借用人达成协议,在购车过程中,购车合同、购车发票及车辆产权都登记为出借人,由借用人出资购车,双方私下约定该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于借用人。{2}借名登记中转让的购车指标是出让人通过摇号程序获得的。 
  2.暂缓过户。此情形发生在二手车转卖的过程中。指二手车买卖受让人没有购车指标,在出资购买二手车后,合同双方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受让人对二手车享有实际使用权,并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指标使用费。 
  二、购车指标转让行为的特点 
  (一)购车指标具有人身专用性 
  《实施细则》规定,购车指标是申请人通过提交自己的身份信息,并经过人力、社保、税务等行政机关审核,参与摇号获取指标。同时,其第31条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正如上述规定,申请者需提供个人相关的信息资料,以便获得同申请者身份绑定的购车资格。 
  购车指标的人身专用性主要包括:1.专有使用权。购车指标使用权人对自己申请获得的指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害自己对指标的合法使用的权利。2.指标处分权。购车指标使用权人享有指标处分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指标使用权人取得指标6个月内放弃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自动放弃指标。第二,购车指标在使用达到一定年限后,使用权人报废名下小客车,办理注销登记,放弃已经获得的指标。 
  (二)小客车注册登记人不因转让行为发生变化 
  购车指标的“转让”并不是现实的、所有权的转变,而是一种意识上的、实际使用价值的转让。{3}在借名登记和暂缓过户两种转让行为中,购车指标名义上的产权人仍然是参与摇号获得指标的申请人。 
  指标转让行为一般发生在取得指标的6个月内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尽管指标出让人出让自己的指标,但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对外公示的机动车产权人仍然是指标出让人,指标转让行为中转让的标的物仅仅是购车指标使用资格的转让。这种情况简称为“车户分离”,即购车指标的转让行为使车辆登记人和实际控制人分离。 
  (三)购车指标转让行为中权利义务关系不稳定 
  转让购车指标导致车户分离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因车辆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一般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但是该权利义务关系履行的基础十分脆弱。 
  转让合同中权利义务不稳定的条款一般如下: 
  1.指标出让人负有配合办理车辆登记、保险、年检的义务。《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2014年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当前,社会人员流动性频繁,指标出让人因工作、生活、学习等变动原因,迁移到其他省份或国家。这种人员地理流动导致指标出让人配合办理年检和保险的成本加大,致使双方发生转让合同纠纷,合同难以继续履行。 
  2.指标转让期限。指标转让期限是合同中重要的条款,因机动车是可消耗物,一般使用寿命为10至20年,因此,指标出让年限较长。指标出让人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实际用车,而机动车限购政策使出让人丧失再次申请指标的资格,出让人便需要回收指标。此种情况下,转让双方不能达成合意,转让合同丧失合作基础,产生指标转让纠纷。
 三、购车指标转让行为的效力分析 
  购车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尚无定论。《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难以对购车转让合同的效力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则对买卖购车指标合同的效力做出具体规定。规则缺失的局限性导致法律问题难以得到解决,这就需要法律原则来对其局限性进行弥补。 
  本文认为购车指标转让合同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共秩序是国家及社会存在所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4}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对公序良俗原则做出了十种类型的划分,其中第一种类型就是危害国家社会公序的行为。社会公序主要是指人类社会秩序,如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管理秩序、文化秩序等日常生活秩序,这些秩序同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其功能是保证社会的相对平衡和稳定。 
  转让购车指标的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其表现如下: 
  第一,购车指标的转让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尽管双方当事人对购车指标转让合同做出了具体约定,但是车辆产权登记人和车辆实际控制人的分离容易发生下列行为:1.车辆未定期进行年检。2.指标受让人尚未取得或已经丧失驾驶资格。3.指标受让人不具备在相关城市申请摇号的资格。上述情况的存在将会危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管理秩序, ,对城市交通系统的运转、城市道路安全和机动车辆的管理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增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难度。 
  第二,指标的转让导致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平。2011年,北京市购车指标的分配通过摇号的方式进行,这是为了充分保证北京市公民公平、平等地获得机动车上路的资格。购车指标持有人转让指标,侵犯了其他摇号公民获得指标的公平性。尽管指标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其扰乱了调控机动车数量的政策,破坏了获得购车指标机会的均等性。 
  虽然购车指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其主要表现为危害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管理秩序,破坏了公民获得购车指标机会的均等性,违反了取得购车指标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四、购车指标转让行为的法律风险 
  购车指标转让合同具有无效性。在发生转让纠纷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因合同无效而恢复至合同订立之初的原始状态。因此,购车指标转让行为将使指标出让人和受让人面临不可控制的法律风险。 
  (一)出让人的法律风险 
  1.出让人再申请摇号的权利丧失 
  《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因指标出让人出让指标,将机动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根据外部公示主义原则,机动车登记机关将认定出让人名下拥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因此出让人不再享有继续申请摇号的权利。 
  2.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面临的法律责任 
  尽管在指标转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全部由指标受让人承担,但是实践过程中,指标出让人对在其名下登记的机动车承担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对其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过错情形主要包括:第一,车辆本身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故障。对于使用人使用车辆的情况,登记产权人也无从了解,因此车辆是否定期年检、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登记所有人也无法掌握,在此情况下发生事故,登记所有人也将担责。{5}这属于指标出让人未对车辆年检情况、车辆安全运行的情况尽到合理的监督和管理的义务。第二,因指标受让人不具有驾驶资格,或受让购车指标时享有驾驶资格后因某种原因丧失驾驶资格, 北京婚外情调查,出让人未对受让人的驾驶资格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二)受让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1.机动车撤销登记面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3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因此,指标受让人购买购车指标的行为规避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这是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机动车登记。因此,受让人将面临撤销机动车登记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处罚。 
  2.小客车无权处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购车指标转让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是朋友或亲属关系,因此存在受让人(车辆实际控制人)将小客车出借给指标出让人(车辆产权登记人)的情形。此情形下,出让人私下将机动车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基于善意并支付合理对价后获得车辆的所有权。因此,受让人将面临丧失车辆所有权的风险。 
  五、购车指标转让行为的规避措施 
  指标管理机构在公民提出摇号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做出特别提示。首先,公民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时,指定网站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购车指标具有人身专用性,不得私下转让,否则购车指标将被收回,并且3年内不得在提出申请。其次,获得购车资格的公民在领取指标确认通知书时,应当签署购车指标不得转让他人的书面承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中签者进行注册登记过程中做出特别提示。首先,车辆注册登记人和实际控制人分离将面临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风险。申请人知悉指标转让将使自己面临法律风险,将会自觉抵制购车指标转让行为。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第103条应进行必要的修改,以增加“以购车指标转让行为获得机动车登记的小客车的,撤销机动车登记”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