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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对现代婚姻观的冲击和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颁布众人瞩目,成为社会上议论的焦点与重心。它针对当今社会新出现的婚姻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对于现代婚姻关系当中存在的新角色新观念做了进一步规定,尤其是关于房产的分配引起了人们的特别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这样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简单的几个字,却完全颠覆了从前的观念与潜思维,让一个全新的婚姻观念从此诞生,,这也体现了当今社会一种现象与状态,它的出现让我们对于家庭关系与观念有一个全新转换。 
  一、《婚姻法》新解释 
  1.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针对夫妻财产的相关事项有一个明确修改与完善,使之更加适合如今社会的现状,它是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加强个人财产保护: 
  1.1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1.2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它是在高房价的社会背景下,引起了轩然大波,这对于房产所有者是一个强而有力的保障。 
  1.3针对夫妻双方婚后由其中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归子女所有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为产权所有那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这不仅确保了夫妻双方的利益,也确保了其父母的权益。 
  1.4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与切实利益,针对协议离婚未达一致的情况,离婚未果的同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也是没有法律效益。 
  2.增加亲子关系的鉴定推定 
  针对双方对于亲子关系诉讼鉴定中产生分歧时,若有一方拒绝鉴定时,法院将推定由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解释规定,在对于亲子关系存在疑问或者相关纠纷时,若一方有强有力的证据表示与当事人之间有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嫌疑时,另一方没有合理证据却又坚决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3.新增对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 
  首次明确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如果提出异议,不属于民事案件,面对这种情况当事人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这能更加有效的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和权利。 
  4.保护夫妻双方的生育权 
  从前的婚姻法中没有做到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平等,它使生育权在夫妻双方中更加公平公正。夫妻双方中女方有权要求“终止妊娠”,而对于男方也是公平的,因为男方也有权选择生育的权利,若夫妻双方针对这个问题产生不可调解的矛盾时,男方要求离婚是受法律保护。 
  二、婚姻法新解释对现代婚姻观的冲击和推进 
  在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强大趋势下,人们的婚姻观念、形式与择偶标准也与时俱进,表现得的状态更加多样化,这主要是因为女性在当今社会的经济地位逐渐趋于独立自主,而导致婚姻与物质观念随之改变。《婚姻法》解释三的施行是顺应新时代趋势的家庭观与婚恋观,它对于现代婚姻观产生了强大的冲击与推进。 
  1.崇尚纯粹质朴的婚恋观 
  它的颁布让年轻夫妇以“婚房”作为结婚前提的观念得到了缓解,对于游手好闲以邪恶思想骗取财产及房子的一些青年人,《婚姻法解释(三)》将他们的观念扼杀在摇篮里。即使出现离婚的最坏后果,也不会因为这个现状而瓜分原有财产与房产。从法律层面上,纠正道德歪念,,年轻人纯粹以感情为前提,而不掺杂任何杂质的婚恋观。也让年轻人对于原始品格与修养的培养起到了积极作用,让婚恋观返璞归真,让感情更加坚固与稳定。 
  2.鼓励独立自强的婚姻观 
  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思想:再怎么努力还不如去嫁或娶一个条件好的伴,让自己后半辈子衣食无忧。《婚姻法解释(三)》将夫妻双方各自的债务、不动产包括养老保险都进行了具体规定,纠正了年轻人因为懒惰,期望走捷径的思想,从侧面培养青年人独立自主、不管是精神还是经济上均独立的自强精神。让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思想再一次回到青年人的潜意识当中。 
  3.确立平等的婚姻观 
  《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必然趋势与现实。不能一味地将妇女视为弱势群体,女强人随处可见,而男主内的家庭也是存在的。对于房子,不仅是男方的责任与专属,女方也有经济能力购房买车。社会进步与经的发展,大大缩小了男女差距。所以,司法解释在尊重双方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的基础上,平等的保护了夫妻双方利益。 
  4.维护公正理性的婚姻观 
  如今社会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就是父母为了能减轻子女负担,完全承担或部分承担子女的婚房,这对于父母来说是多年来辛勤劳作的积累,虽心甘情愿。但是,夫妻双方产生矛盾至不可调解而离婚的结果时,被对半分就会让父母心有不甘。 
  《婚姻法解释(三)》中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产权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对于出资父母与个人来说,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它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不动产产权归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针对按揭房产的情况《婚姻法》也明确规定:首付款由个人在婚前支付并贷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情况,不动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剩余贷款均由产权登记方个人承担。而婚后共同支付的那一部分款项由产权登记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如此,既保护了产权所有人权益,也让非所有人权益得到了保障,其补偿金额根据实时房价进行估算,将超过实际付出的金额数。在兼顾多方利益的同时,也让夫妻双方在财产这个敏感话题上更加公正。虽然法律并不能是婚姻生活中的情感防腐剂,但是却可以为夫妻双方提供了经营婚姻的最低底线,引导人们家庭观念和法律观念的转变,倡导了一种夫妻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的现代婚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