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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阈下毒品犯罪侦查中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我国对毒品犯罪向来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一方面是由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使用传统的侦查方式对其进行打击所取得的效果不明显。因此,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获得越来越多的应用。本文通过论述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独特功能与价值,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探讨在毒品犯罪中施用诱惑侦查的合理限制。
  一、我国目前毒品犯罪的现状
  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严重破坏了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目前,毒贩们为获取高额经济利益,无所不用其极,使得毒品犯罪的手段花样百出,日趋隐蔽。又加之不像其他普通刑事犯罪,毒品犯罪没有直接的被害人,也使得侦查难度增大。尤其是在经济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毒品犯罪跨区域、跨国界趋势越来越明显,如美洲的墨西哥毒贩、亚洲的“金三角”等,成为国际性的贩毒集团,毒品犯罪也往往成为涉外刑事案件。因此,也成为二十一世纪全球共同打击的重大国际刑事犯罪之一。在我国,毒品犯罪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影响,毒品犯罪发案率、吸毒人数不断攀升。首先是我国吸毒人口数量快速膨胀。我们用一组官方数据来说明此问题:2011年,全国查获有吸毒行为人员41.3万人次,新发现吸毒人员23.5万名。全年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2.17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1.24万名。其次,贩卖毒品的数量不断增加。2011年缴获海洛因7.08吨、冰毒及片剂14.32吨,同比分别上升32.1%、44.9%。再次,涉毒地区由边境地区向内地扩散,遍布全国。上世纪80年代初,毒品犯罪首先自我国的西南边陲云南、广西打开缺口,随后四川、广东等地出现了严重的毒品泛滥现象,接着毒潮迅速向内地渗透、蔓延。进入90年代以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程度不同存在毒品问题。目前,吸毒人员已经遍布1972个县(市),占全国县、市总数的90%。虽然我国从未放松过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可在经济利益等的驱动下,毒品犯罪的增长依然迅猛。
  二、打击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的独特功能与价值
  众所周知,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例如:杀人案,我们首先确定是被害人死亡这一事实;其次可以根据对被害人死亡现场的勘察发现线索,如:有无打斗痕迹、现场血迹提取、特殊物品提取等等;然后根据各种证据来推断、锁定犯罪嫌疑人,进而破案。而毒品犯罪案件则与此不同。首先,毒品犯罪没有传统意义上所谓的犯罪现场;其次,毒品犯罪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被害人;再次,毒品交易通常在犯罪嫌疑人之间秘密进行,给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极大困难。同时,毒品犯罪案件侵犯的客体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其所侵犯的是一种抽象的社会秩序。毒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之间是一种共赢关系,而不是谁侵犯了谁的权利,这一点与普通刑事案件由很大的差异。也就是说,在毒品犯罪中,如果毒品交易的双方都是基于个人自愿,不存在欺骗、强迫等,那么行为人进行毒品交易就不会对其中一方造成不利影响。这也造成了在毒品犯罪中被害人的陈述和口供没有存在的余地。由于没有被害人陈述和行为人口供,那么就只有在犯罪证据上下功夫,即尽可能的固定最直接最有力的犯罪证据——毒品。对于毒品这一重要证据犯罪分子不可能不知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在抓捕时,犯罪分子尽其所能的抛掉毒品,逃之夭夭。出现这种状况,不但侦查活动被迫终止,而且侦查人员要确定犯罪分子罪行也相当困难。但是,在侦查毒品犯罪案件中,通常只能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以及缴获毒品的种类、数量定罪量刑,如此单一的证据形式对于严惩毒品犯罪嫌疑人非常不利,而且也不稳固。在司法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