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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背景下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章节,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我国犯罪侦查的合法手段,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侦查的主体享有技术侦查权,但是,检察机关不具有执行权,而是“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一、概念辨析: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八节标题为:技术侦查措施,下面共有五个条文。实际上,本节规范的主要是秘密侦查的两大类手段,一是技术侦查,二是乔装侦查。第一百四十四条至一百五十条规范的是技术侦查,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范的是乔装侦查,第二款规定的是毒品案件侦查的控制下交付,其本质上也属于乔装侦查的一种。秘密侦查是一种特殊的调查手段,相对于公开侦查行为,主要包括:(1)秘密监视,包括跟踪侦查与守候监视;(2)密搜密取;(3)秘密辨认;(4)秘密逮捕;(5)邮件扣押;(6)耳目特情;(7)技术侦查等。技术侦查作为秘密侦查的一种类型,也叫秘密监控,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利用技术手段秘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专门调查手段,包括电子偷拍偷录、电子窃听窃录等措施,技术侦查也是秘密进行的,属于秘密侦查的一种。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类秘密侦查手段是指以人力为载体的、以欺骗为主要表现特征的各种秘密侦查方法,包括线人(在中国的语境中经常被称之为特情)、卧底、诱惑侦查,因为此类手段通常表现为改变身份进行侦查,学术界也将其称为乔装侦查。
  对于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措施,应在概念上进行明确的区分,否则不利于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任何一种侦查措施都应明确得到法律的授权,秘密侦查的使用会侵犯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所以对其应当采取严格的批准程序进行控制,如果哪种侦查措施都不明确,又如何严格适用法律规定进入相应的申请和批准程序,立法控权的目的又怎么去实现?
  二、控辩平衡:技术侦查措施满足有效指控的程序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深入发展,职务犯罪呈现多发、高发态势,反腐败存在巨大的压力,尤其是职务犯罪逐步实现的高智能化、隐秘化特点势必使反腐更加困难。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辩护的范围,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而职务犯罪自身的一些特性导致了自侦工作对辩护律师的介入更为敏感” ,会削弱指控犯罪的能力。技术侦查措施作为新形势下强有效的犯罪侦查手段有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实现有效指控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