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侦查监督阶段的检察引导侦查
检察引导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通过适时提前介入侦查、审查案件材料等途径,对证据的搜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刑事控诉顺利进行的一项工作。在刑事诉讼中,公安人员在侦查技术和技巧方面具有优势,检察官在分析现有证据方面具有优势。而通过检察引导侦查,使得两者优势互补,既能保证尽最大可能追究犯罪、又能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一、侦查监督阶段检察引导侦查的必要性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但是该项工作的滞后性、被动性等特点无法有效遏制侦查过种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也不能保证侦查行为的有效性、合法性,使预防和纠正违法侦查的作用大打折扣。
首先,书面审查方式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发现侦查违法行为的途径仅限于对侦察机关移送的书面材料审查,而侦查违法的情况一般不可能在案卷中得以反映,如侦察机关在提请逮捕时将其违法取证所得的证据材料不移送即可,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侦查人员在侦查中有刑讯逼供、诱供或其他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难以查实。
其次,侦查监督具有事后性、被动性。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多是事后监督,即通常都是在出现违法情形之后,或是在侦查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时由检察机关通知其立案,或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侦察机关移送的有关提请批捕的书面材料中发现有违法情形时要求侦察机关纠正,监督的作用局限于对违法情形的事后补救、纠正错误,但此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为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挽回。
再次,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缺乏保障措施。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时,只能提出一些纠正意见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这些意见和通知不具有任何强制性,检察人员对侦查违法行为者本人也不具有直接处分权或提请惩戒权。这使得检察对侦查的监督只能是软性的监督,难以有效制止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发生。侦察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反向制约也无谓,这增加了两机关之间的“扯皮”和“内耗”,进而导致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丧失权威。
一、侦查监督阶段检察引导侦查的必要性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但是该项工作的滞后性、被动性等特点无法有效遏制侦查过种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也不能保证侦查行为的有效性、合法性,使预防和纠正违法侦查的作用大打折扣。
首先,书面审查方式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发现侦查违法行为的途径仅限于对侦察机关移送的书面材料审查,而侦查违法的情况一般不可能在案卷中得以反映,如侦察机关在提请逮捕时将其违法取证所得的证据材料不移送即可,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侦查人员在侦查中有刑讯逼供、诱供或其他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难以查实。
其次,侦查监督具有事后性、被动性。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多是事后监督,即通常都是在出现违法情形之后,或是在侦查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时由检察机关通知其立案,或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侦察机关移送的有关提请批捕的书面材料中发现有违法情形时要求侦察机关纠正,监督的作用局限于对违法情形的事后补救、纠正错误,但此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为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挽回。
再次,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缺乏保障措施。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时,只能提出一些纠正意见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这些意见和通知不具有任何强制性,检察人员对侦查违法行为者本人也不具有直接处分权或提请惩戒权。这使得检察对侦查的监督只能是软性的监督,难以有效制止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发生。侦察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反向制约也无谓,这增加了两机关之间的“扯皮”和“内耗”,进而导致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丧失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