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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岂能成为“死不认错”的借口?

7月5日,福州瞀方表示“海南女大学生被错抓9个月"一案中,对该女子涉盗窃和其被拘捕、羁押期间,警方从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到移送起诉均按法律规定和法定期限。陈某等人故意作虚假供述,干扰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是导致女子被错抓9个月主因。(7月6日中国经济网)
女大学生被错抓事件,给人们带来的最大困惑和压力感在于:当一个人没有离开过海南岛,却在福建省“盗窃之时,谁来保证,我们每一个人,不会遇到类似的情形,不会成为那个倒霉的、躺着也中枪者?
虽然警方受盗窃团伙成员“故意作虚假供述”误导,但警方等办案部门也并非完全没有过错。比如,在重事实证据而轻口供的总体法律原则下,何以办案的警方轻易就相信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比如在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之前,警方曾两次到海南取证,为何没有证明女大学生“不在犯罪现场”?比如2011年10月31日,真正的盗窃者已经投案自守,何以女大学生依然被羁押至2012年6月29日?
福州警方的回应中,有一层意思是:“陈某涉嫌盗窃诉讼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然而仅羁押期限一项,这个“程序合法”就让人怀疑。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羁押有期限,即一是侦查阶段不超过两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案件等可再延长两个月,特殊原因的,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期。那么排除掉重大案件,排除掉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情况,这一阶段,女大学生被羁押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二是审查起诉阶段不超过一个半月,需要补充侦察的,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也就是说,这一阶段,女大学生被羁押最长期限可以是3个半月。事实上补充侦察只有一次,是两个半月。三是审判阶段,一审二审合并最多也就3个月。但女大学生被错抓案检察院并未起诉,也就是说,至女大学生被确认错抓时,案件尚在审查起诉阶段0
很明显,女大学生依法可以被羁押的期限为:侦查3个月,加审金起诉一个半月,加补充侦察1个月,合计5个半月。但事实上,女大学生已经被押9个月。试问:这是怎么样的程序合法?
说白了,福州警方的回应,不过是一种“死不认错”的狡辩。这正是值得我们反思之处,执权与执法部门办错案、做错事并不可怕,只要改过了、纠正了就可以。但何以我们的一些部门,总是在犯了错之后,还腆着脸说:我没错,我程序合法呢?向人民认个错、道个歉,到底有多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