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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全国律协《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则》的制定

认真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全国律协在深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则》(下称会见规则)。
在谈到此次《会见规则》制定的必要性时,全国律协秘书长周院生告诉记者: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和前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对律师会见的规定作出了重要调整和完善。为顺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和变化,非常有必要制定一部有关律师会见行为的行业规范,一是引导律师切实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二是依法规范律师的会见行为。
制定一个会见规则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却颇为复杂。众所周知,作为行业协会制定此类规则,一定要全面考虑可能涉及到的各方面问题:首先,它必须对律师会见活动起到规范、指引的作用。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其次,在规范律师执业活动的同时,它又是一个能够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则;第三,在现行刑诉法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地方作出规定。是否符合立法原意,不违背立法原意,是我们制定行业规范首先要考虑的根本问题;第四,由于我们要制定的会见规则是一个要在羁押场所实施的规则,所以它必须得到羁押机关、甚至办案机关的认可和接受,才可能有效实施。这是制定会见规则的基础,否则,这一规则将毫无意义。要兼顾考虑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制定一份行业规则对于全国律协来说无疑是个难题。
早在2010年,为指导律师适用新的《律师法》,全国律协已经开始着手组织制定有关律师会见的规定。2010年11月,全国律协组织召开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会见规则”研讨会,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等部门的领和专家、学者,对律师会见中的问题进行研讨,会后专门成立了课题组。课题组广泛征求各地律师意见,反复修改,六易其稿,2011年6月完成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会见规则(草案)》。按照计划,全国律协应在此稿形成后再次邀请各方专家、各部门领导召开一次论证会,通过会议阐明协会观点并征求意见、完成修改工作,但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会见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不得不暂时搁置。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国律协根据法律调整的内容,再次组织力量对会见规则(草案)进行修改。2012年5月,在全国律协举办的新刑诉法培训班上,全国律协秘书长周院生组织到会的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的委员召开会议,重新研究如何制定律师会见规则。周秘书长指出:此次修改增加了新刑诉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参考了公、检、法各部门的相关规定,使会见规则既能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又能规范律师会见中的执业行为,并具有较强可操作性。通过会议讨论和会后书面意见汇总,全国律协形成了会见规则(第七稿)、(第八稿)、(第九稿)。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意义重大,会见规则的历次修稿得到了全国律协的高度重视,协会专门委派主管副秘书长参加研讨,周院生秘书长也抽时间参会,给予了参与者极大的关心和支持。对于大家提出的焦点问题,周秘书长逐条论证、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据悉,全国律协巳于近日向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等相关部门发出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则(草案)》的说明及征集意见函,以期尽快出台规则,明确律师权利,规范律师执业。
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辩护权的最基本内容,律师辩护权作为律师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不仅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还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全国律协起草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则》如能适时颁布实施,必将对我国刑事辩护事业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闕认真开展学习培训助推刑辩业务提升各地律协组织开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培训综述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更多执业权利,同时对加强和规范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广大律师切实增强能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鉴于此次刑诉法修订的重要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律协扎实开展律师刑事辩护业务轮训工作,为明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此次轮训中,全国律协率先于5月底举办了一期“《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律师培训班”,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专家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法学院校教授作为授课教师,培训为期4天,培训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选派的刑事(刑诉)专业律师骨干,这些参训律师成为了当地刑事辩护律师培训的重要师资力量。培训班结束后,全国律协还把部分课程内容制成视频课件,上传中国律师培训网西部律师远程培训项目,以方便西部偏远地区律师学习。
各地律师协会积极响应全国律协对从事刑事辩护律师开展轮训工作的精神,将此次轮训作为今年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确定有效的方式方法,不断丰富和创新教育培训方式,精选培训师资,确保了培训质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安徽省律协举办《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培训班,采用同步视频授课的方式,邀请陈瑞华教授主讲,就《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积极影响,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有关条文进行了诠释,全省近2000名律师参加了培训。河南省律协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培训活动,选派律师参加了全国律协举办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律师培训班;邀请樊崇义教授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专题讲座,300余名刑辩骨干律师聆听了讲座;组织律师讲师团到各省辖市就修订的刑诉法进行授课。湖南省律协组织多名律师参加全国律协的培训;举行专题培训班,邀请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陈海光和陈瑞华教授分别作了“新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的修改与完善”、“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的影响”的专题辅导,全省800余名律师参加了培训;组织律师通过点睛网学习修改后刑诉法的相关专题。宁夏律协除派律师参加全国律协的培训学习外,积极部署,掀起了全区律师行业学习刑诉法修正案的高潮。全区各市律师协(分)会分别组织举办了培训班,1100余名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参加了培训学习。山东省律协与济南市、青岛市律协分别在济南、青岛两地联合举办了新《刑事诉讼法》培训班,邀请樊崇义教授和陈卫东教授进行授课,全省2700余名律师参加了培训,还邀请了部分法官、检察官参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培训结束后,将培训录像发至全省17个市律师协会及省直律师事务所,要求各市律协组织律师观看,目前全省律师已基本轮训一遍。四川省律协认真开展了重点突出、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举办了“刑诉法修正案与刑事司法实务论坛”,与公、检、法、司共同探索新法的适用;成立了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开示试点工作组,分别与乐山、眉山两市检察机关就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开示和意见交换试点工作举行座谈会,并制定了《实施意见》;组织170余名律师参加了“2012刑事辩护(西南)论坛”,论坛特别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知名专家系统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举办了“刑诉法修正案与刑事辩护技能研讨会”,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理解与适用”、刑事辩护技能等对80余名律师进行了培训;组织120名律师参加了点睛网在成都举办的刑事辩护律师专业技能高级研修班,就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刑辩律师的业务拓展及技能提升等问题进行专题培训;还将有关在线学习刑诉法的情况作为律师年度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新疆律协举办了两期大型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培训班,共有千余名律师参加培训;成立了授课小组,组织赴京参加培训人员赴地、州开展刑诉法专项培训,共有500余名律师参加;将《刑法》、《刑事诉讼法》翻译成维吾尔语,并免费向全疆使用维吾尔语的少数民族律师发放。云南省律协举办了为期2天的刑诉法修正案培训班,1200多名刑诉专业骨干律师参加了培训;邀请法官和检察官以案例为主,对参训人员进行了实务方面的培训。吉林省律协要求以律所为单位定期集中组织律师学习新刑诉法,发挥各市(州)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深人到律所进行辅导;聘请学者教授以地区为单位进行专题讲座,800余名律师参加了培训;利用网络平台,要求律师及实习人员完成网络培训中《刑事诉讼法》律师专栏的全部课程,并将其作为年终考核律师及实习人员申请执业的必备内容;成立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辅导讲师团,制定轮训方案,进行巡回轮训,参加培训的律师达1143人。黑龙江省律协先后邀请了全国各地专家、学者针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实施问题”,为全省广大律师进行了多场专题讲座,全省共有4000余名律师聆听了讲座。江苏省律协结合该省实际情况,邀请在国内刑事诉讼研究领域有深人研究及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以全省律师业务巡回培训班的形式为广大律师授课,共举办9场巡回培训,目前参训人次已达到6000人次。另外,将在年底前再举办5场专业培训,使全省律师受训率达到95%以上。广东省律协举办了“2012年度新刑诉法律师培训班”,约130名律师代表参加了培训;邀请陈瑞华教授和高院的法官分别作了专题讲座,与参会代表进行交流和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