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2009年劳动维权典型案例
企业非法用工出事故案认定存在用工关系途径多样
【案情】:2009年9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非法用工出事故纠纷案,判决企业赔偿受伤职工10万余元。
那坡县德隆乡岩北页岩砖厂是一家个体企业。该企业于2008年7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而在这之前的2007年11月下旬,砖厂即雇用工人班某为其打工。
2007年12月5日,班某在工作中被机器皮带绞断右臂。当天被送到县医院救治,后班某与砖厂口头达成协议,由砖厂一次性赔偿各种费用6000元,往后如有病变由班某自行负责。一个月后,班某右臂病变,后被确定为工伤。2008年6月26日,百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班某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四级伤残。过后,班某找砖厂索赔遭拒。
法院经审理认为,班某与砖厂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砖厂雇用班某到厂内做工,双方的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班某属工伤。砖厂在依法备案和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便雇用了班某,应属于非法用工,砖厂应给予班某一次性赔偿。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情况下雇用工人从事生产劳动属非法用工,职工在工作中伤亡的,由该企业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前对非法劳动关系,执法部门经常以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为由不予理睬,这实际上变相鼓励了非法用工。现在司法实践中,证明用工的存在并不仅仅以劳动合同为唯一条件,途径很多,饭票、门卡都可以成为证据,甚至有的只要能说出在哪个工地上干活或说出干的什么活就给予认定存在用工,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对非法用工的惩处。
解聘律师赢仲裁律所不服律师权益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案情】:因为不同意劳动仲裁的结果,某律师事务所将律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律师李某曾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但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律所要求李某转所,李某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结果为律所应该按双倍工资支付律师李某3150元。律所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事务所认为,律师个人才是依法获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是独立的劳动个人,而非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因而律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适用律师法,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点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给出了答案。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这就意味着,律师的合法权益也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9年1月至11月,人民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一审案件257630件,同比上升16.82%。
25万余起案件中,深圳百余农民工遭遇尘肺门、杭州女工讨薪被打、52个淘金农民工异国落难……一起起维权事件,令人难以忘怀。
权威数据与一幕幕维权真实案例,碰撞、交织,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脑海中闪出两个大字:"井喷!"
认真分析过2009年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后,黎建飞总的感受是,"尽管劳动维权大热,但案件'井喷'只是暂时现象,随着相关用工法律的完善和日益规范,案件数必将随之减少。"
百余农民工遭遇尘肺门职业病认定法规亟待修改
【案情】:深圳百余农民工遭遇尘肺门,他们的遭遇令人心酸: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他们便在深圳的各大建筑工地从事孔洞爆破工作,至今已有10多年。由于长期吸入大量粉尘,多人经普通医院检查被疑患有尘肺病,但职业病医院却拒绝给他们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原因是他们没有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也不给他们出具职业病检查委托书。
【点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认定而不能并非孤立现象,也不是最近才出现的,近来发生的"开胸验肺"等事件无不表明,职业病认定法规亟待修改完善。
由于职业病多有长期接触、长期潜伏、缓慢发病、病程较长的特点,当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患有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可能已经消失了。此时,申请职业病认定的劳动者根本就找不到用人单位,也根本就不可能提供法律规定的材料,申请人的职业病认定也就完全没有可能性了。
深圳职业病防治医院要求只有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才能将工人目前的病症认定为职业病,正如有评论所说,"让用人单位自证其罪,难道不是很荒唐吗?"
面对劳动者此时雪上加霜般的无助与无望,现行的职业病认定法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修改完善职业病认定的相关法规是必要而且紧迫的。
完善这个制度,法律要在两个方面下工夫:第一,应当取消必须有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盖章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这样一个已经过时的、从根本上就不合理的不公平规定。第二,在制度上要有补救程序,在一家职业病鉴定机构不予认定后,一定要有另外一个程序来补救。
交警醉死拟申报烈士尚无纳入工伤范畴的先例
【案情】: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交警中队交警陈录生于2009年10月28日与当地麻布村领导在酒楼吃饭,同时赴宴的还有西乡交警中队队长谢某和另外3名交警及3名交通协管员。
陈录生在席间喝了大量洋酒后醉倒在沙发上,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后,西乡交警中队为陈录生向上级请求认定为因公牺牲,并申报为烈士。
事件引起轩然大波。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回应称,陈录生不具备申报"因公牺牲"或"革命烈士"条件,申报烈士只不过是西乡交警中队个别领导对政策把握不准、未与上级部门沟通擅自行动的结果。目前,西乡交警中队中队长谢某已被停职。
【点评】:将醉酒认定为工伤与工伤保险的性质相悖。工伤保险所保之"险"为职业危险,是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到的职业伤害提供社会保障。职业危险特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和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和生命造成危险。这种危险客观存在,由外界直接伤害引起,危险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醉酒,至今还没有任何国家或者社会把它认定为职业,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醉酒行为系进行中的工业生产劳动。醉酒不具备工业生产中必然具有的职业危险,也与工业生产中的职业伤害无关,因而也没有任何国家或者社会会把醉酒纳入工伤的范畴。
工伤保险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赔偿,不在于责任追究,而在于预防、减少和消除工伤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