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样式

天邦股份维权专家:判决是惩罚诚实履行合同一方

  法学教授指出,地方法院是根据农科院的需求裁剪事实,以维护“国有资产”之名,行了“地方保护”之实

  日前,证券日报记者就投资者关心的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股份)多年来关于“南京天邦股权转让争议一案”屡诉屡败的事件,采访了天邦股份总经理张邦辉。

  张邦辉表示天邦股份从2007年8月开始至2009年9月,经过6次诉讼和一次再审申请,先后总计支付法院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数百万元。遭遇各种司法不公,导致结果都是败诉,致使天邦股份及其本人都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伤害与损失。

  成立南京天邦做疫苗

  天邦股份总经理张邦辉说:“在2003年7月,为发展我国兽用疫苗事业,天邦股份与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农科院)及其他三位自然人共同设立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天邦),天邦股份、农科院和自然人分别以现金出资各占40%、40%和20%股份,总股本1000万元。后增资扩股至5000万元,天邦股份以现金出资,占50%;农科院以现金及1000万元技术股占48%;自然人减持,持股比降至2%。”

  张邦辉说:“在建设、经营南京天邦理念上,天邦股份与农科院个别领导多次发生矛盾,具体体现在公司选址、融资、停止农科院中试产品生产等上,双方观点大相径庭。” 南京天邦在日后的运行中出现很大的困难,资金缺口超出一个亿。在融资上,天邦股份希望采取市场化方法,农科院个别领导却坚持采取大股东借款方式。受制度限制,天邦股份不能借款南京天邦。在这种情况下,为解决南京天邦发展融资难题,2006年9月12日,天邦股份与南京天邦副总经理张小飞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将天邦股份持有的南京天邦50%股权转让给了张小飞。2006年12月18日,天邦股份与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及张小飞签订了《股权受让三方协议书》。协议约定:张小飞持有的南京天邦50%股权暂转让给农科院。同时,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天邦股份保留买回权。协议签订后,农科院即支付受让款履行了购买付款义务。当时,农科院没有表明需报请财政部门同意才能付款,而是以农科院自有资金支付。由于约定了天邦股份的回购,一直到2009年诉讼结束前,该股份都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且事实上,农科院为便于天邦股份回购,只是与张小飞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

  张邦辉说:“天邦股份在三方协议约定的回购期内,于2007年8月13日以约定方式向农科院要求收回股权,同时天邦股份大股东个人替代公司按约履行了对南京天邦的融资义务,将股权回购款本息2600余万元和应分担的借款4600余万元如数汇到农科院账户,结果农科院却将回购款退还,拒绝履行合同的后一半。这样的行为表示农科院不顾三方协议的明确约定,拒不履行协议,也不返还股份。”

  本报记者专门致电目前担任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张小飞先生,希望了解一些当时的情况。张小飞说:“事情已经过去这么多年了,法院也已经有了判决结果,我没什么好说的,具体情况也不是很清楚。”

  依法诉讼为保权益

  在协商未果的情形下,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天邦股份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然而天邦股份得到的结果却是败诉。

  张邦辉说:“在江苏三级法院审理期间,对相同法律关系,出现三种判决。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诉讼期间,农科院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要求法院判决其受让股份的时候,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也认定股权转让合同为 ‘合法有效的合同’。这样,原来记名在张小飞名下的股份通过司法判决,可以正式工商登记到农科院名下。这个事实发生的时间是天邦股份起诉后的9个月,即2008年的5月份。”

  可是在天邦股份进而要求南京中院判定农科院实际履行三方协议,配合天邦股份完成股权回购的时候,农科院又主张该协议为部分生效、部分未生效。结果是南京中院驳回了天邦股份回购股权请求。

  当2008年11月天邦股份向江苏省高院上诉的时候,农科院认为:该协议部分有效部分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江苏省高院最后认定协议无效。

  2009年1月12日天邦股份提请最高法院再审,但高法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

  张邦辉说:“江苏法院以2500万元的价格占有了天邦股份在南京天邦50%的股权。此时,这一股权价值已经远远高于2500万元。法院的判决还破坏了天邦股份生物疫苗产业的整体战略部署,给众多投资者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其间接损失达数亿元。”

  法律专家称地方法院裁剪事实

  记者向国内法律界的专业人士方流芳教授咨询了“南京天邦股权转让争议一案”,方流芳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中欧法学院院长,专攻民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的法学博士。方教授表示,江苏三级法院是根据农科院的需求裁剪事实,以维护‘国有资产’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全部审判是为了将农科院的违约行为合法化,进而占有天邦股份的财产;天邦股份作为违约行为的受害人不仅得不到任何补偿,还要为这种法院给农科院提供的服务付费。这种判决的社会效应是在惩罚诚实履行合同的一方。这是以法院判决形式,侵占了天邦股份在南京天邦的50%股权。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