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样式

牟利性打假行为基本成因的法经济学分析

    牟利性打假行为之所以存在,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具有以下基本成因。 

  (一)成本原因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成本是一项法律行为是否能够得到持续的关键要素,如果一项行为的成本过高,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该行为的成立或者发展。从这一角度来理解,成本较小那么行为发生的几率就越高,行为发展的速度也就越快。具体到牟利性打假行为,实际上也会支出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就是购买产品所需要支付的成本,并不需要额外支付较多的其他成本,因而这一成本的支出并不存在风险,即便索赔行为不成功,其也只不过是购买了很多商品而已,其他成本投入较少,因此打假者有足够的动力去实施打假行为。 

  (二)收益原因 

  收益是一项法律行为或者经济行为所能够获得的利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三倍赔偿,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十倍赔偿,只要被确定存在消费欺诈,那么消费者都会获得额外利益,这些利益都远高于行为人所支付的成本,因而对于打假者而言,是有额外收获的,这也就成为了打假人不断从事打假行为的核心动力,同时也是打假行为商业化的核心基础。 

  (三)效率原因 

  在法律经济学来看,效率是法律行为得以发展的关键要素,是指在付出单位成本后或得的法律收益总量。用公式表示就是“效率=收益/成本”。当成本一定时,收益越高效率越高;或者当收益不变时,成本越低效率越高。而对于牟利性打假行为与从事其他经营行为相比,在付出成本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获得300%的利润或者更高的利润,而其他经营一般达不到这样的收益率。马克思认为,如果资本可以获得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从这一角度来看,利润丰厚是牟利性打假行为在实践中得以存在发展的主要原因。 

  (四)责任原因 

  就现有的法律政策而言,对于牟利性打假行为并没有惩处性的条款规定,一项行为成本小、收益大、收益率在百分之百以上,而且还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那么该项行为的存在就有了必然性。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牟利性打假行为不必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是牟利性打假行为在实践中得以存在的又一重要原因。 

    北京华鑫侦探公司拥有专业的北京私家侦探北京私人侦探调查团队,提供北京婚姻调查,北京外遇调查等服务,成立多年博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是值得点赞的北京侦探公司。了解更多服务请登录【官网】http://www.huaxindc.com 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