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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利性打假行为是什么

        牟利性打假行为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争议不断,而随着“职业打假人”的出现,牟利性打假逐渐被商业化运作,从客观上牟利性打假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约束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积极作用,但是“以恶惩恶”的做法使社会诚实信用沦丧的害处也是十分明显的,因此要加以限制。本文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对牟利性打假行为的成因、法律风险以及法律规制进行分析,以求达到进一步规范消费行为的目的。 

  (一)牟利性打假行为的概念 

  牟利性打假行为是指在消费领域之内,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而实施的打假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费者若遭受消费欺诈,则可以请求多倍的赔偿金,于是这就为一些人提供了一条借打假之机而牟利的路径。在九十年代,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之内就衍生出“王海”现象,该种现象在当前的社会中依然是人们热议的一种社会现象。 

  (二)牟利性打假行为的特征 

  从法理角度来看,牟利性打假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消费者在消费之前就知道商家所出售的商品存在问题或者存在消费欺诈现象。这种知道是非常明确的,而并非是半信半疑或者推定知道。二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故意的。也就是消费者明知商家存在消费欺诈的行为,不是采取回避态度,而是故意采取購买的行为。三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通常情况下都是非常大的,这样才会达到获得较高利益的目的,这是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思维的运用,因此很多人认为,知假买假的大额消费行为购买者的目的不是消费,因而不是消费者。这种看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从理论上讲,只要消费那就应当是消费者,判断消费者的视角应当是是否存在买卖行为,而并不是存在多大数量的买卖行为。 

  (三)牟利性打假行为的现状 

  牟利性打假行为从其诞生之日就争议不断,至今尚无定论,而该行为的现状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理论层次。在理论研究方面,对于牟利性打假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阵营,否定意见主要理由就是知假买假行为并非正常的消费行为,因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肯定意见主要理由认为牟利性打假行为客观上对约束商品经营者诚信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应当支持。这两种意见基本上平分秋色。二是实践层次。在司法实践领域,由于法律规范中对牟利性打假行为并没有否定性的规定,因而司法判案中判决牟利性打假行为获得胜诉的比例是比较高的。这也说明司法实践对牟利性打假行为是持支持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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