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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博弈

 “假”是违反“诚信”的一种直观、形象的体现。但是,在长期“打假”的过程中,却衍生出一批以“打假”牟利、甚至以“打假”为业的“职业打假人”。许多人不禁要问,如果说,厂家造“假”、商家售“假”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那么职业打假人故意“知假买假”是否也有违诚信呢?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年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夜之间,由该条规定引发的“知假买假”是否合法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而“职业打假人”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引发了新一轮的争议? 
  一、什么是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是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在长期以来打假的过程中,一队人马异军突起,他们出没于大小超市商场,以敏锐的目光搜索产品的各种问题,在专业化地保全证据后,随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索赔,有时也伴随着向政府部门要求信息公开、进行举报投诉等其他活动。他们就是“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但是与普通消费者又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普通消费者也就是为了生活而进行消费的人。但职业打假人则是以索赔获利为主要目的,故意寻找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或存在瑕疵的服务。显然,职业打假人有着明显强于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能力,他们以打假为业,精通相关法律法规,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维权活动。更有甚者,还藉以公司、团体等组织化形式出现。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大量“假”商品的曝光,在客观上对制假卖假者起到了警示和惩罚的作用,能够起到市场监督的功能,他们是一部分人心目中的“维权英雄”;但同时我们不能否认,这个团体鱼龙混杂,缺乏规范,以牟利为最终目的的他们身上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如果任其自由发展,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 
  要讨论职业打假人的问题,不得不提到的就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二、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关系中,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要求任何人应当讲究“诚信”。中国古代典籍《商吾书.靳书》早将诚实信用列为“六虱”之一。 
  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诚实信用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根据魏振瀛先生的解释,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与发生民事关系时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2)民事主体对因不履行义务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3)司法工作者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应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4)立法上不仅需要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当制定体现诚实信用的具体条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职业打假人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职业打假人在打假的过程中,本身的立足点就是打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职业打假人无论是权利来源、权利行使、权利实现等都脱离不了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职业打假人的权利来源离不开诚实信用原则。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职业打假人在要求索赔时,大多依据《消保法》和《食品安全法》。《消保法》是一部建立于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上的法律,其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修改后的新《消保法》第五十四条在继承老《消保法》第四十九条打击不诚信行为的“退一赔一”基础上发展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见,职业打假人要求赔偿的前提是商家存在欺诈、制假、知假卖假等不诚信行为。商家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是职业打假人权利行使的前提。” 
  其次,职业打假人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诚实信用原则。提及职业打假人的权利行使就不能回避“知假买假”这个话题。这种以“恶”打“恶”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舆论宣传下,被认定为是对“知假买假”行为,甚至是职业打假行为的支持。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一条款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所有“知假买假”行为都是法律所许可的。诚然,如果商家在货架上售卖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职业打假人发现、购买之后确实可以索赔,无论他在购买时是否知道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如果商家在出售瑕疵品时,明确将瑕疵情况告知了消费者,并且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同种无暇品的。消费者在购买后,以该商品存在瑕疵为由向商家索赔的“知假买假”行为则很难被支持。因为这种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商家的利益。新《消保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起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除此之外,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了合格商品后将其“调包”为不合格商品,再向商家索赔的行为更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为欺诈,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 
  再次,职业打假人的权利实现离不开诚实信用原则。职业打假人向商家提出的索赔应当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与他所受到的损失相一致,不得滥用权利,,造成对他方权利的侵害,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又一要求。 
  四、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正如上文所言,“职业打假”实际上是借助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为名而实现的,从本质上而言,本不应当同诚实信用原则发生“冲突”。不仅促此, 北京婚外情调查,在“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也的的确确起到了“净化”社会的作用。 
  但是,由于职业打假人队伍中人员的参差不齐,再加上“逐利”的心态,很多时候使职业打假走了味,他们不再关心能不能抑制“假”的发生,而是注重能否“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