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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反悔权探析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反悔权的概念 
  何为消费者反悔权,目前还没有一个官方而又权威的解释。有的学者称之为冷静期,[1]也有的学者称之为消费冲动权,[2]还有学者称之为后悔权。[3]反悔权制度在英国和美国被称为cooling-off period,从字面意思来看,可以理解为使消费者冷静下来的一段期间,所以冷静期比较直观易懂,便于理解,学界使用这一词也比较普遍,但是冷静期只能是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时间范围,即反悔权的除斥期间,而不能说是一种权利。而“消费冲动权”则太过断章取义,法律所保护的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而不是仅因为消费者的一时冲动而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就享有此种权利,这样易于使人误解成为消费者的冲动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这对于经营者来说未免太不公平。“后悔”是事后懊悔的意思,是指做错了事、说错了话,心中觉得不该这样。一般事已至此,无法弥补。后悔只是人的一种心理的不良情绪,而本文中所讨论的反悔权是对消费者所“后悔”的事进行的一种补救和挽回,所以用后悔不太恰当。笔者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是指特定的商品交易活动中,消费者无需说明理由,在一个规定的期间内即可单方面撤销消费合同的权利,无条件退还所购买的商品。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特征 
  1.反悔权具有无因性。反悔权的行使无须任何理由,只要消费者认为有此必要即可解除合同。消费者不必说明退货的原因,也不需要指出经营者的过错,仅仅依据消费者的个人意愿,即可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体现出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例如:欧盟在《关于远距离销售的欧委会第 97/7 号指令》中明确表态“消费者可以无理由的、不承担违约惩罚的取消合同”。[4] 
  2.反悔权具有单方性。反悔权是消费者单方向有的合同解除权,只有消费者可以行使反悔权,经营者不能行使。这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二者经济地位并不平等,消费者作出意思表示时会受到经营者的不当影响,这种影响不足以成为撤销合同的理由,也不符合产品质量“三包”制度的规定,经营者也没有事先承诺无条件退货,”[5]赋予消费者单方享有反悔权,对消费者进行特别保护,符合实质上的公平正义。 
  3.反悔权具有时间性。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受时间限制,即必须是在订立消费合同一定期限内行使。各国规定的时间一般都比较短,保证消费者在该期限内判断交易的必要性以及自己是否因交易受到损害即可,过长的期限将使交易的稳定性无法保证,商家将承受巨大风险,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4.反悔权的行使具有简易性。消费者的反悔权直接针对商家行使,无需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相比过去复杂的维权程序,反悔权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5.反悔权具有法定性。反悔权的确立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这样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二、在我国构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在我国构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先前我国的消费者维权政策以事后救济为主,属于被动型模式,没有体现事前的预防性,所以必须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加强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建设。“制度供给型消费者增权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增权是指通过某些法律或政策措施来提高消费者的经济支配力和政治权力,以及增强消费者的独立自主消费能力和维权能力的过程。所以,从消费者增权理论出发,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属于需要增权的群体。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增进消费者利益保护和实现消费和谐的重要举措。”[6]在消费市场中,我国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工业化社会的发展是解决实际存在的不平等的契约关系的基础。立法的宗旨是对弱者的保护,对不知情者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必须遵守经济秩序”。[7]而且反悔权不同于之前消费者的维权手段,其最大特点在于直接由消费者向经营者做出相关决定,并且该决定具有约束力,这就避免了之前漫长的协商过程,提高了维权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更直接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促进经营者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许多人认为反悔权制度明显倾向于消费者一边,担心经营者的权利受到损害,实则不然。反悔权制度的建立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经营者的运营成本,但这却可以督促经营者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有竞争力,从而把不良竞争者驱逐出去,获得更好的发展。 
  3.有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只有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因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竞争性的价格信号就不能对资源有效配置,设计该制度,可以产生一种激励机制,让拥有信息的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能够主动提供真实信息,从而实现信息的有效交换。这就避免了道德风险,让经营者更加关注商品的质量以提高经营业绩,消费者的生活质量也得以提高,从而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现双赢,最终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4.顺应了国际立法的发展潮流
 21世纪之后,消费者保护运动蓬勃发展,很多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消费者反悔权,极大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加入WTO,也越来越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样在跨境贸易中,也会极大地维护我国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反悔权入法,则顺应了这一国际立法的发展潮流。 
  (二)在我国构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可行性 
  1.构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现实基础 
  消费者反悔权源于无因退货这一现代营销手段的出现。对于我国消费者,首次接触无因退货是美国安利公司,其无因退货的服务承诺给中国市场带来了巨大的震撼。之后,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的商家也逐渐开始实行无因退货。如2001年4月,安徽奇瑞轿车在全国首行轿车的无因退货。同年,云南的旅游定点商店向旅游者表示,凡属“五一”和“十一”黄金周期间所购商品,3个月内可以无理由退回;2002年3月,松下空调于广告中给予了消费者69日的后悔期;2002年6月,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流通委员会组织全市具有代表性的管理规范的建材市场向社会承诺无因退货,就这样,“无因退货”这一名词逐渐被中国消费者所熟知,7天内“无因退货”逐渐成为零售商业企业惯例。[8] 
  2.构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立法基础 
  1996 年《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第 12 条:“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保持原样的,可以在 7 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是反悔权制度在我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进入我国法律体系,然而,2004 年 8 月 1 日实施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却将这一内容废止。这不禁让人扼腕叹息。但是之后也有一些条款在上门兜售、直销、食品流通等领域明确规定了反悔权的内容,这些条款虽然效力等级比较低,适用范围狭窄,但却为我国法律确认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提供了立法经验。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确立消费者反悔权已经具备了现实和立法基础,确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刻不容缓。 
  三、解读新消法中的反悔权 
  在万众瞩目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终于在2013年的10月25日揭开了神秘的面纱,在这一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下面将从反悔权的适用范围、反悔权的行使期限、反悔权的行使限制、反悔权行使的法律后果这四个方面对新消法中的反悔权进行解读。 
  1.反悔权适用范围。该条规定明确列举了享有权利的情形,即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国外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从最初的传统的上门推销,逐渐发展到远程销售、信用消费等领域。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由于是在一个虚构的环境里,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到所购买的商品,而且不能全面了解经营者的诚信状况,再加上经营者的宣传美化,消费者很容易发生冲动性消费,所以我国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确定的适用范围是很有代表性的。 
  2.反悔权的行使期限。“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在这里把反悔权的行使期限规定为7天,实际上多数欧洲国家的冷静期制度规定冷静期是7天,如奥地利、法国、英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等,有个别国家如美国是3天,日本、匈牙利是8天,意大利、马来西亚是10天,德国、瑞典、韩国是14天。笔者认为7天的行使期限是很合适的,首先,地方性立法中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已走过十多年,法的修订中十分重视制度的稳定性,且消费者已逐步接受了 7 天的冷静期;其次,冷静期过短则消费者对商品可能尚未完全了解商品以及购买商品可能消费者带来的影响;冷静期过长易导致消费者怠于行使权利,尤其是在商品的使用期或保质期较短时,将会严重影响经营者的正常营业秩序,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利益。 
  3.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限制。“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该部分的规定限制了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对消费者恶意退货也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在使消费者因此权利获益的同时也保护了经营者的利益。 
  4.反悔权行使的法律后果。“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可以将双方的法律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消费者将已经取得的商品返还给经营者,经营者则将消费者支付的款项原数退回。商品的退货费用由消费者承担,是因为退货是消费者提起的,其想要权利的实现应付出相应的代价,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体现了高度的意思自治原则。 
  四、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我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中已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但是把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仅仅寄托在一部法律上是不可靠的,经营者肯定会千方百计寻找所谓合法的手段,阻止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为此,需要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建立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这样才能发挥消费者反悔权的作用,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消费者的自力救济 
  消费者在权利受到损害时应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消费者根据法律行使反悔权遭到经营者的拒绝时,应积极开动脑筋,宽容一步,提出解决问题的想法,使自己及时脱离困境,实现维权的目的。 
  (二)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企业自律 
  反悔权的出现某种程度上是源于经营者道德的缺失,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经营者的自我约束能力,减少诚信缺失,势必会减少反悔权纠纷出现的频率。奥维德曾经说过“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9]经营者处于优势地位就更应该加强自律, ,诚信经营,这有利于实现良性竞争,将不注重商品质量及信誉的经营者驱逐出市场,在买方市场实现优胜劣汰,极大地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最终使经营者及消费者从反悔权制度中获得相应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