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打假现象:法理评述与分解
近年来,王海打假现象成为街头巷尾谈论的热门话题之一,王海们也成为颇受争议的人物。这个小小的却具代表性的问题反映了法律的实际运行与理想态法治之路的错节。
由于王海率先故意买假后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双倍索赔并经媒体介入而上升为一种现象,故称王海现象,它能否受法律的保护?
法院和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法律逻辑三段论进行形式推理,即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事实认定为小前提,做出的判决即为结论。《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制作成直言判断即:“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P是/A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M”,其形式为PAM;因为按法条逻辑P项真包含于M项。我们所需要的小前提则是现成的:“王海们/S不是/E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M”,其形式为SEM。那么可以根据三段论规则推理如下:大前提: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PAM。小前提:王海们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SEM。结论:王海们的权益是不受本法保护的SEP。同理,我们可以推论王海们不能受《消法》第49条保护,即法院不支持其双倍索赔请求。
对于是否应给予王海们司法保护,根本的争论点在于对“消费者”一词的理解上。由于以下情况:①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意在满足生活需要,体现其生存权。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意在盈利,体现其发展权。两种层次不同的权利不能等量齐观;②消费者因知识受限而对交易条件欠缺理解能力。随着科技开发使商品和服务倍增复杂化,消费者判断商品和服务质量真伪的难度愈来愈大,经营者则富有经验;③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涉能力不均衡。这些是给予消费者专门立法倾斜保护的理论根据。而王海们故意买假后双倍索赔,表明他们与经营者具有相同的盈利目的和大致相等的认识力和交涉力,根据实践理性原则,同样的情况应该受到同样的对待,只有存在相应差别的地方才应该区别对待,他们怎能再领受倾斜保护的“惠赐”?
虽然王海双倍索赔不合理,但从社会监督方面可作如下疏浚:第一步,在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的场合,故意买假可定性为一种社会监督形式。第二步,王海们随后应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消费者组织投诉,请其向工商机关反映,当然也可直接向工商机关检举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第三步,工商机关应根据打假成果的层级和比例给予王海们荣誉或物质的奖励,并根据需要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表彰。社会监督因其公益性而非个人义务,但有效的社会监督却有利于保护相关社会群体的权益。然而我国法律法规中零星的奖励条款虽为施益人设定获取奖励的权利,却因条款简陋、弹性大、实施难而不足以形成制度。这一现状显然不利于有效配置人类的精神资源,王海现象正因此而有受原宥的余地。话说回,一个完善的奖励制度环境能够使他们摆脱社会歧见的纷扰,从奖励中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其贡献的肯定,通过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从事社会监督的积极性,从而扶正祛邪,切实制止经营欺诈和售假,保护消费者权益。(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