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妻子被撞成植物人 丈夫做监护人继续维权 四川新闻网 - 四
四川新闻网自贡5月24日讯(李伟)近日,贡井法院龙潭法庭审结了一起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并将被申请人的丈夫指定为其法定代理人。
2012年9月30日周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其妻子肖某某在贡井区高黎路与杨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 ,导致周某某和肖某某受伤。肖某某经过医院救治,其颅脑损伤严重,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无法表达意志, 北京婚外情调查,因涉及到后续损失赔偿的问题,其丈夫到法院申请宣告肖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官看望肖某某
法官听取其近亲属的意见
法庭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启动特别程序,迅速组织法官到肖某某的住处进行了巡回审理。在认真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材料等证据的基础上,实地查看肖某某的现状,听取肖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近亲属的意见后,法庭依法做出判决,宣告肖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其丈夫周某某担任其监?/a>と恕?/p>
法官说法: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本案中肖某某处于昏迷状态,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故应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公民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涉及到公民基本的人身、财产权益,我国法律对宣告程序有严格的规定,需由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还需要有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如果近亲属相互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本案中,法院依法指定了肖某某的一位成年子女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在严格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病历材料的基础上,法院遂判决宣告肖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