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样式

手机号定位?是的,案例在此~

 
只要有一个手机号,无需对方同意,就可以定位其位置是真的吗?
 
是的,就看你敢不敢用。案例在此 —— 领刑1年3个月。
 
领刑原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销售和开发可查询未经信息主体本人授权的电信、联通手机号码位置信息、居民身份证照片等公民个人信息的程序获取盈利,情节严重,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件回顾

为节约篇幅,非重点段落请滚动阅读

也可 选择跳过 ,直接阅读后面部分

孔某某、神州伟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终62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某某,男,1984年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永途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2012年11月2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5月19日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单位神州伟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KJFAX9,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远景庄园91-5。
 
法定代表人韩军,神州伟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人韩军,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于,汉族,研究生文化,神州伟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神州伟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韩军、孔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19)鲁0321刑初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期间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5月25日阅卷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7月,被告人韩军经营的被告单位神州伟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入驻"京东万象平台",通过该平台对外出售未经信息主体授权的手机号码位置信息数据产品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孔某某通过"京东万象平台"花费28600元先后购买被告单位神州伟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出售的未经信息主体授权的手机号码位置信息数据产品,包括:位置反欺诈联通经纬度校验、位置反欺诈电信经纬度校验位置反欺诈联通实时城市编码校验、位置反欺诈电信实时城市编码校验。被告单位神州伟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8600元归该公司所有。
 
2017年10月,被告人孔某某雇佣他人将其从"京东万象平台"购买的位置反欺诈联通经纬度校验、位置反欺诈电信经纬度校验、位置反欺诈联通实时城市编码校验、位置反欺诈电信实时城市编码校验、身份证实名认证返照片等数据用于制作"永途反欺诈"手机应用程序,并吸收注册会员使用。
 
注册会员充值交费后,使用该应用程序可获取未经信息主体本人授权的电信、联通手机号码位置信息、居民身份证照片等公民个人信息。
 

截至2018年4月,被告人孔某某共收取注册会员充值16578.29元。另查明,在法庭审理期间,被告单位神州伟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已主动退赔违法所得28600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手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谢某等人证言,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被告人韩军、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神州伟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被告人孔某某出售手机号码位置等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单位神州伟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韩军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孔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韩军、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单位神州伟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韩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将扣押的被告人孔某某VIVO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扣押被告单位神州伟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86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孔某某违法所得16578.29元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孔某某以"应重新核实永途科技微信收款记录,扣除其本人的转账金额,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罚款过多;扣押电脑与本案无关"等为由提出上诉。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阅卷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建议不开庭审理。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
 
关于上诉人孔某某所提"应重新核实永途科技微信收款记录,扣除其本人的转账金额,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罚款过多"的上诉理由,经查,孔某某利用"永途反欺诈"手机应用程序收取注册会员充值16578.29元的事实由永途反欺诈会员充值情况表和孔某某本人"测试充值200元,剩余16578.29元都是注册会员充值"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审审理过程中,孔某某先是供述称"我自己充值金额大约在7000元到8000元左右,用来测试微信商户平台",后又供述称"测试用充值了不少钱,以前公安机关提审我时,我说充值了200元,后来想想用于测试充值的应该比现在还要多",并对自己充值的每一单进行了确认,总额是12422.87元,并称"有10单由王某代充,刘某、刘某2都帮我测试过充值,具体的付款时间记不清"。以上供述表明,上诉人孔某某关于其本人实际充值数额的供词出入较大,前后不一致,且均是口头辩解,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述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孔某某所提"扣押电脑与本案无关"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系从上诉人孔某某家中在其妻辨认、见证下搜查扣押的作案工具,上诉人孔某某亦签字确认,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上诉人在一审法庭审理中经过辨认也未提出异议,故上述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孔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审被告单位神州伟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韩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孔某某出售手机号码位置等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最后介绍一下,老编我也曾实测过该项服务,只通过一个手机号,本人位置信息就出来了:
 

 

 

因为是在市城区,精度大概50米吧,也是一个很精准的位置了。
 
因为这个漏洞,老编还专门写了篇推文披露过:
 
 
  • 一种用手机号码定位机主的理论方法

 
在当时,真的是只需要掌握不用太深的计算机能力,就能够利用这些条件,开发出本案同款的侵犯公民隐私的应用程序,危害不可谓不大。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一看。
 
好在,现在这个漏洞已经是填上了。
 
而这还是比较“委婉”的侵犯方式了,更早一些法制不够健全时候,还有更加赤果果的,简直是方便得不要不要的:
 
  • 真的?发送对方手机号码到05XXX,就能知道对方位置?

 

注意:目前上面这个渠道也早被打击掉了,大家不要再发送啦!(时不时后台还有粉丝留言说我骗人,发送后根本没反应)

 

而其它的漏洞,现在真的都没有了吗?未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