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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提取有价值的生物检材对案件侦破中的作用

  DNA检验鉴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它“同一性”的认定结果,往往在法庭审判阶段被法官优先采用。近年来,在基层公安机关的案件的现场勘查中,把是否能提取到有价值的生物检材作为案件是否侦破的关键。 
  2010年12月13日,邯郸市某县发生一起人室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气焰嚣张、作案手段残忍,受害人赵某和其妻子康某被人发现后送医院抢救。 
  1现场情况 
  受害人家街门为双扇铁制门,门朝西开,在此街门口的地面上有一280×235cm的滴状血迹,从此滴状血迹向北2.3米有一3×1.2cm的滴状血迹,从此血迹向北40cm有一1.0×1.2cm的滴状血迹,从此血迹向北40米南北过道内有一1.0×0.8cm的血迹,从此血迹向北41米至张姓邻居家门南垛墙角上有一0.8×0.7cm的血迹,此血迹距地面113cm。在赵富华家街门北侧西屋外墙上有一双扇窗,在此窗户下沿有一12×8cm的蹬踩痕迹,此痕迹距地面190cm,从此窗户下沿向上130cm为西屋房顶边沿,在此房顶边沿有一堆缸碎片,在此水缸碎片上有一0.9×0.8cm的可疑斑迹。在受害人家街门内的地面上有一245×32cm的滴状血迹。 
  赵某家院内有东屋一间、南屋一间、西屋一间、北屋五间。东屋和南屋相连接,东屋为卧室、南屋为厨房。从赵某家街门内侧地面上的滴状血迹向东北4.8米至院中央的地面上有一纸箱片,在此地面上有一宽55×47cm的滴状血迹,从院中央纸箱片处向东南2.7米至南屋门口,在此地面上有一50×38cm的滴状血迹,在南屋门内侧地面上有一饭盆和一口罩,在饭盆和口罩上有血迹,从南屋门口向东南有一单扇塑钢门,此门通向东屋卧室,此门上的玻璃破碎面积为70×60cm,在此门口地面上有散落玻璃碎片,玻璃碎片上有血迹。在东屋卧室内靠东墙由北向南放置有组合柜、两个单人沙发、椅子(此椅子西侧有一折叠桌)和洗脸架,靠南墙由东向西为门洞(此门洞向南通往赵富华门市内,门洞位于赵富华门市的东北角)和厨台,靠西墙由南向北放置有桌子(桌子上有电视机)和双人床,在双人床南沿床头放有枕头、衣物、床单,此床头处有一130×26cm的血迹。在双人床与组合柜之间的地面上有一带血的铁斧子。在卧室地面上有一180×230cm的擦状血迹,在通向门市的门洞内有80×66cm的血迹。 
  在院内西屋门口有一铁梯子,在此梯子右扶手上有一12×4.3cm的擦状血迹。在此梯子东侧有两个水缸。 
  2 案件分析 
  2.1作案动机和目的以侵财为主,晚上翻墙入院。白天可能在周围踩点,受害人在本村开化肥门市,家境富裕,且两位受害人均为老人,所以嫌疑人可能为本村或周围村熟悉被害人家庭情况的人,可能本要盗窃为目的,被受害人发现后想灭口。 
  2.2从受害人伤口推测有锐器伤与钝器伤,受害人家属辩认屋内地面上带血的斧头为受害人家所有,推测嫌疑人自带有一把锐器。 
  2.3现场多处血迹,搏斗痕迹明显。且受害人长期体力劳动,虽年龄大但身体素质好。分析在搏斗中嫌疑人极有可能受伤。 
  2.4根据现场痕迹,推断嫌疑人年龄在20岁左右。 
  2.5现场生物检材除检出两名受害人血迹外,还检出另一男性的血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