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侦查装备促进全面提高侦查信息化水平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这个条款不仅凸显了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对证据的重视,是对“由证到供”的反贪新型侦查模式的肯定,另外修改后的刑诉法在证据方面新增了关于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等的规定,更是对侦查装备的配置和侦查信息化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笔者通过对现今侦查装备和侦查信息化水平现状的分析,以完善反贪侦查装备为抓手,以全面提高反贪侦查信息化为目的,浅谈提高反贪侦查信息化水平的几点建议。
一、实施侦查信息化的必要性
侦查信息化主要是指通过广泛收集、分析信息(包括证据),判断可能存在犯罪的领域和环节、可能存在证据的地方、以及案件诉讼动态,从而提供侦查破案方向和取证重点、增强对案件进程的掌控力。其目标是通过对非证据信息的充分收集利用,提高初查成案率和侦查效率。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关于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是关于侦查信息化具体而明确的表述。目前,信息化时代已经到来,这为拓展职务犯罪侦查空间、改善职务犯罪侦查环境、变革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创造了良好的契机,为查办职务犯罪提供了新方式和新途径。但是也给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包括传统的侦查方式已经受到严重的挑战,很难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传唤“十二小时”瓶颈问题、同步录音录像、新《律师法》的出台以及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加之职务犯罪更加隐蔽化、复杂化,智能化。这就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顺应时代要求,全面加强侦查工作信息化建设,,转变办案理念,创新侦查模式,利用信息引导反贪侦查,及时了解和掌握犯罪动向、特点和规律,准确定位打击的目标和重点,提升反贪侦查能力,提高侦查的效率和效果。
二、侦查信息化现状
就目前而言,各级检察机关虽然已在初步探索建立侦查信息化机制,但是其在认识上和具体装备上以及相关软件综合运用统筹上还处于比较原始的状态,运用侦查信息化突破职务犯罪案件的优势尚未发挥出来。就目前来看,反贪部门,尤其是基层院反贪部门,侦查信息化还很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施侦查信息化的必要性
侦查信息化主要是指通过广泛收集、分析信息(包括证据),判断可能存在犯罪的领域和环节、可能存在证据的地方、以及案件诉讼动态,从而提供侦查破案方向和取证重点、增强对案件进程的掌控力。其目标是通过对非证据信息的充分收集利用,提高初查成案率和侦查效率。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关于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是关于侦查信息化具体而明确的表述。目前,信息化时代已经到来,这为拓展职务犯罪侦查空间、改善职务犯罪侦查环境、变革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创造了良好的契机,为查办职务犯罪提供了新方式和新途径。但是也给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包括传统的侦查方式已经受到严重的挑战,很难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传唤“十二小时”瓶颈问题、同步录音录像、新《律师法》的出台以及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加之职务犯罪更加隐蔽化、复杂化,智能化。这就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顺应时代要求,全面加强侦查工作信息化建设,,转变办案理念,创新侦查模式,利用信息引导反贪侦查,及时了解和掌握犯罪动向、特点和规律,准确定位打击的目标和重点,提升反贪侦查能力,提高侦查的效率和效果。
二、侦查信息化现状
就目前而言,各级检察机关虽然已在初步探索建立侦查信息化机制,但是其在认识上和具体装备上以及相关软件综合运用统筹上还处于比较原始的状态,运用侦查信息化突破职务犯罪案件的优势尚未发挥出来。就目前来看,反贪部门,尤其是基层院反贪部门,侦查信息化还很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