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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视野下模拟法庭仿真教学改革探讨

[摘 要]笔者根据《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反思我国各高校模拟法庭课程在案例选择、学生学习、教学体系方面的问题,理清教学改革思路,提出以指导程序的改造为基点,从学生和老师两个主体切入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模拟法庭;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
  《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下称《若干意见》)提出“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意见,把“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而高校中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方法中,模拟法庭备受青睐,它已被看成是主要的提高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然而,模拟法庭课程在各高校开展以来,却没有收到预期的培养效果,凑课时,完成任务的情况比比皆是。模拟法庭课程的开设又备受质疑。到底模拟法庭课程在实践中出现了什么问题呢?
  一、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例选择的困境
  《若干意见》提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法律作为天生的应用型学科,需要学生在模拟法庭课堂采用更多典型的、有教学意义而且难易适中的案例。这是职业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模拟法庭开课的基础。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高校模拟法庭课堂中可供选择的案例捉襟见肘,更别说有教学意义和难易适中的案例了。
  目前,各高校开设的模拟法庭课程并无专门针对模拟审判的教学案例集(特别是难易适中的案例),实践中大多由任课老师从其他途径搜集一些案例。而大多数法学的任课老师案例多来源于一些教学案例,或从网络等途径进行下载。这带来的问题就是老师需要花大量的时间甄别有利于教学的案例,一方面教师在案例选择上本身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感性因素大于理性因素,缺乏规范性和系统化的梳理,因此,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另一方面,要甄别出真正符合模拟法庭教学的案例,需要大量时间,甚至要占用教师大量的业余时间,这也很可能影响到老师选择案例的积极性,最后是敷衍了事,随便选择。
  (二)学生“表演”成分过重
  模拟审判课程开设的目的就是通过让学生对案件程序的简单模拟,来领会整个庭审程序中各个参与者的作用,从而达到在实践中巩固理论知识的作用。所以,对于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不应只限于“表演”,而应加入更多的创作元素。但是,实际情况是,在角色的模拟过程中重注程序的流畅,轻实体法的应用分析;重程序操作而轻实体价值判断。例如,笔者在指导模拟审判过程中发现,学生在庭审中多追求各个审判程序环节的精确,模仿诉讼当事人的行为、语言,甚至是法警的步伐,不自然的因素充斥于整个庭审中,似乎是一种为了程序而学习程序的学习过程。模拟法庭课程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程序,而另一个是走在程序中的实体内容,程序应是为解决实体问题自然而然呈现出来,不应为了程序而去“表演”程序。这种过重的“表演审判”将导致庭审表演成分居多而“实质”性不足,丧失庭审应有的对抗性,失去了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模拟过程中自创元素太少,偏重“表演”的模拟法庭课程将最终偏离模拟审判课设置的初衷。
  (三)教学系统的不规范
  从教育者的角度来说,主要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教学准备的缺乏,即教学过程、指导程序的规范化的缺乏;系统的模拟审判教材的缺乏;模拟法庭设置不规范,规范的法庭标志、服饰的缺乏。其次、在法学教师队伍中,大部分老师自身的实践知识仍有待提高;最后、对教学效果的总结不足。对模拟法庭教学缺少系统的研究与探讨,阻碍了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功效的发挥,从而严重制约了模拟法庭教学的发展。
  二、研究思路:结合应用人才培养目标重塑模拟审判课程的教学体系
  “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已经被公认为是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所以,,对应用型、复合型的理解是我们理顺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思路的前提。
  何为复合型人才,国内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复合型的实质是打破学科专业之间的严格的界限,使学生能够接触和学习不同专业领域的知识及不同学科的思维方法。培养复合型人才不仅强调基础知识的学习,而且强调专业知识的宽泛性和学科知识的多样性, ,主要着重于各类知识的交融和综合,具有更广泛、更丰富的内涵。[1]孟庆研认为, ,所谓复合型人才就是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知识运用能力强、有科学创新精神、通晓国际惯例、具有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语言文化交流能力的人,即一专多能的人。[2]魏斌认为复合型人才是指具有并且能融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或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的人才。[3]可见,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复合型人才应具备两门或两门以上的学科知识,但需要补充的是,复合型人才不是一种简单的“1+1=2”,既然是复合,就是对已掌握的多门知识的融合,能灵活整合应用。
  何为应用型人才?应用型人才是指从事利用科学原理为社会谋取直接利益工作的人才,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将科学原理或新发现的知识直接用于与社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实践领域。从人才类型结构上进行分类,我们可以将人才分为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显而易见,高校人才培养的方向已经从学术型转为应用型。从应用型人才的知识构成来看,其知识结构主要由应用科学的知识体系组成。从学理上说, ,应用科学是与基础科学(或理论科学)相对的一个词,指和人类生产生活直接联系的科学。[4]
  总之,从《若干意见》提出的“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意见看,对人才培养从深度广度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复合型要求更广的知识面,应用型要求更深、更专的知识量。既然社会对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应打破以往纯理论知识传授的教学模式,理顺思路,寻找新的教学模式,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以模拟法庭课程为例,应结合社会需求,将模拟法庭课程的开设紧紧围绕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这一人才培养目标。复合型人才培养路径要求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法律实践中各类案件中多少要用到其他专业的知识,有的甚至要求更精细的掌握,循着这一思路,可以在理论课程设置上进行拓宽;应用型人才培养路径要求深化学生所学知识,这主要体现在学生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的培养,循着这一思路,可以在模拟法庭课程开设前后着重去寻找一些锻炼学生动手能力的教学方法,如在模拟法庭开课前对案例的精选,在模拟法庭中学生主导性的加强,模拟法庭课后,老师对庭审过程的总结与建议。三、模拟法庭仿真教学改革的途径
  (一)模拟法庭教学指导程序的构建
  1.模拟法庭教学资料的准备
  收集整理各类司法文书范本。结合社会发生的热点问题和司法界出现的一些难点问题来收集典型案例,比如湖南“上访母亲”唐慧起诉永州市劳教委案、上海钓鱼执法案、中国最后一个“流氓”案等,并按照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编制难易适中的模拟法庭教学案例库(教学案例库资料应当包括案情简介、本案相关证据、本案在教学中的主要教学要点的讲解)。收集一些三大诉讼法的模拟法庭庭审录像光盘,在模拟审判活动之前让学生学习。
  2.模拟法庭指导程序的构建
  将指导程序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阶段是准备阶段,指导的内容是庭审程序的分组、角色安排,学生对案件内容和相应程序的熟悉。第二个阶段是正式开庭阶段,指导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开庭后学生的表现情况,如:法律文书的制作分析、庭审抗辩焦点的归纳与提炼、举证质证方面的对抗性分析。
  (二)学生执业能力培养体系的构建
  1.兴趣培养阶段:大一学生因其以前没有或者较少接触法学知识,没有基本的知识基础,针对这一特点,在模拟法庭课程准备的方向是兴趣培养。具体来说,可以做两个方面的准备,一是在一些理论课中穿插一些案例,这类案例应与所学理论知识紧密结合,虽然重点是培养学生兴趣,但侧重点还是在理论知识的掌握。二是专门开设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课程,设置2~4个课时即可,重点挑选一些典型性、争议性、法院判决在定性和定量上有幅度空间的的案例如最近的李天一案,在老师的提示下,由学生讨论该案件的几种处理结果,有条件的,还可以在老师的引导下,由学生结合现有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辩论,达到培养兴趣的目的。
  2.执业能力培养阶段:执业能力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培养执业能力就是培养将理论灵活的运用到实践的能力。经过一年或者一年半的法学知识的学习,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理论知识积淀,可以有步骤的进入模拟法庭课程。在这个阶段应以学生自主参与为核心,具体表现在:一、角色选择的自主;二、各种文书写作的自主;三、法庭辩论的自主。
  总之,这个阶段,老师应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来提升学生的执业能力,而不应要求学生完全模仿原案件的庭审过程。
  (三)师资力量的提升
  1.师资队伍的扩大。
  针对当前法学教学中实务能力师资力量缺乏的现状,引入公安、检察院、法院以及律师等实务界人员参与模拟法庭教学不失为一可行之法。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在模拟法庭开庭时,邀请实务界法律人作为点评老师。对整个庭审进行分角色指导,即检察官主要负责对模拟法庭中公诉人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的指导,法官主要负责对模拟法庭中审判长、审判员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的指导,律师可负责对模拟法庭中辩护人、代理人等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的指导。这样能让学生尽可能多地通过有限的课堂学习获得更多的专业实践知识的积累,而且这样的指导对学生的影响深刻,效果明显。第二,在模拟法庭开庭之前和闭庭之后,建立“导师制”的指导机制。即通过对学生和实务界人士的双向选择,自行建立一种非规范性的导师关系,由“导师”对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碰到的实践问题和以后可能会遇到的难题进行指导。
  2.师资队伍素质的提高。
  知识的时滞性要求及时更新教师队伍的知识内容、提升教师队伍的知识水平。在模拟法庭课程中,教师应该还要具有一定的实践知识的积累。而实践知识不是通过简单的课堂学习能够获取的。所以,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改革还有待于教师多积累法律实践知识,促进师资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推进:第一,理论知识方面,以传统的进修、学习等方式进行。第二,实践知识方面,应多开展一些教、学活动、让教师走出去。如法庭观摩、挂职锻炼、还可以建立司法系统具体职位和高校具体老师之间的互换锻炼机制,不仅可以让教师积累更多的法学实践知识,还可以提高司法系统的理论水平。第三、师德建设方面。加强师资队伍的师德师风建设。
  四、结语
  庞德曾经说过, 法律人才“仅有高尚品格以及对于正义的热诚态度还是不够的。学识必须具备, 这要从教育中来, 从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技术而来, 并从裁判技术的经验中来。品格、教育与经验是三项重要条件”。[5]在实践性越来越强的现代社会,人才判断的标准不再是单一的理论知识水平。而以往的教学体制已不适应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实践性教学改革势在必行,就模拟法庭课程而言,以指导程序的改革为基点,从学生和老师两个主体切入的创新办法具有较强的推广意义。
  [参考文献]
  [1]白童.高校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J].黑龙江教育.2008:11:33.
  [2]孟庆研.高校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思考[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10,5(1):60- 61.
  [3]魏斌.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高校复合型教师素质特征[J].商业经济.2012:(3):94.
  [4]刘维俭,王传金.从人才类型的划分论应用型人才的内涵[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6年6月第24卷(3):98.
  [5]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曾冰(1981—),男,湖南衡阳人,南华大学,讲师;欧阳爱辉(1979—)男,湖南衡阳人,南华大学,副教授。
  [基金项目]南华大学教研教改课题成果之一(编号:2013XJG33)仿真教学在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应用研究;湖南省教育规划课题成果之一(编号:225)基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