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业环境保护的法制现状及改进措施
[摘 要]石油工业对于环境污染较严重,所以必须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石油工业污染问题进行防范。当前,我国针对石油工业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还有待完善。文章就针对当前我国石油工业环境保护的法制现状进行分析,并且提出改进的措施。
[关键词]石油工业;环境保护;法制;措施
人类的生存以及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随着工业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世界各国都对环境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工业发展中,石油是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离不开的资源。我国石油工业在国家经济的发展中贡献了重要力量,但是也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要求必须针对石油工业环境保护进行法律规定,解决石油工业环境保护问题。
一、当前我国石油工业环境保护的法制现状
(一)针对石油工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当前,针对石油领域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定,我国采取的方法是一般法规与特殊行业法规相结合的模式。在石油工业中石油的勘探以及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的法律属于特殊立法。在1983年,我国国务院颁布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对海洋石油的勘探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予以规定。与此同时,我国部分石油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也针对陆地石油开发以及勘探制定了有关的地方性法律。石油工业中开发以及勘探之外其他领域的环境保护问题则由一般性立法来规范。从整体上看,我国石油工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了环境保护的基本立法、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专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规,颁布于198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防治法》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属于我国的污染防治方面单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种类较多,我国石油资源丰富的省份基本上都颁布了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石油工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执行部门
我国有关石油工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执行对象是石油工业企业,根据污染类型的不同,执法主体也会有所不同。我国石油工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执行主体一般包括了国家环保总局和地方各个层级的环境保护局。国家环保总局主要制定出环境保护的基本行业标准,并且对环境影响进行监督以及评价,制定出排污的收费标准等。国家海洋局以及其附属机构主要负责海洋中的石油勘探污染处理。国家渔政局以及其下属部门对石油的开发、炼制以及运输中造成各种渔业污染事故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勘探石油过程中会造成一定的放射性污染问题,这些问题主要由公安部门以及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石油建设项目的规划以及实施中的各种环保问题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石油工业企业对陆地的河流以及土地等污染由国家水利部门以及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管理。
二、完善石油工业环境法律法规的措施
(一)制定统一的陆地石油勘探环境保护法,组建联合执法部门
在石油的勘探过程中, ,涉及到了多个过程,比如物探、测井、采油以及井下作业等,而且对于工艺技术的要求高。正是由于这一环节中涉及到的操作规程较多,而且各个过程工艺目的不同,所以会产生较大的污染。当前,我国已有统一的海上石油勘探环境保护法,但是针对陆地石油勘探开发的法律多是地方性法律,没有如果仅仅依靠地方性法规进行管理,势必会降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构建统一的陆地石油勘探环境保护法势在必行。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石油企业根据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生产行为,同时也有利于执法部门的统一执法。其次,要理清各个执法部门的关系,提高环境监管质量。当石油工业发生环境污染时,受到污染的客体通常包括了多种,在污染陆地的同时也会污染水源以及植被等。所以在处理污染时, ,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执法。多部门执法一来提高了执法成本,同时多头执法降低了执法效率。最后,应当成立联合执法小组,由该小组来协调各个部门的执法关系,明确分工,相互协作,共同执法。联合执法小组不仅要联合处理各种污染事故,同时还要联合监管,防患于未然,加强对石油企业日常经营的管理。
(二)协调外部控制与内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
当前,我国石油工业的主体是原有的三大石油集团合并而成。随着近些年来的改革推进,石油企业内部管理逐渐成熟,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所坚持的行业标准已经与国际接轨,而且各项内部环境管理规定比较详细、针对性强,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石油企业必须将内部环境管理与外部的法律控制相结合,使企业内部的管理符合国家的法律标准。由于石油企业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所以已经习惯内部管理,而政府部门在对石油企业进行监管时,由于自身的技术水平以及监管能力达不到石油行业的门槛,所以略显尴尬。这不仅要就石油企业自身要转变自身角色,主动接受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同时也要求政府环境管理部门要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可以引进专家团,提出具有技术性的意见,确保执法的科学性。石油属于一种特殊的资源,如果发生泄漏等事故,常常会引起非常严重的环境污染,甚至还会危及群众的安全。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必须制定出一定的紧急预案,当石油工业突发环保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预案中的内容快速采取措施。在预案中,应当将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责任明确规定出来,确保环保事故发生后能够降低损失。石油工业企业应当结合产品的特点以及生产环境特点,制定出针对性的预案,并且将预案上报到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地方政府必须对当地的石油工业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将石油工业的环保突发事件纳入到地方突发公共之间体系当中。
(三)鼓励群众参与,建设信息公开机制
当前,环境权是公民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必须对公民的环境权进行必要的保护,而且尊重以及保护公民的环境权也成为了国际趋势,环境权也成为了人权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实现公众的环境权,必须要让群众参与到对环境的监管当中,公开环保信息。在石油工业环境保护方面,信息公开机制牵涉到三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分别是政府部门、石油工业企业以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信息流动应当符合如下关系,石油工业企业以及政府部门应当将相关的环保信息公开于社会公众,而政府部门与石油工业企业之间的环保信息时对流的。对于这三个不同的主体而言,石油工业企业的环境信息应当首先公开,在石油项目立项的过程当中,石油工业企业必须将真实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上报到相关的政府部门,同时将此信息对利益相关的公众进行公示。同时,石油工业企业必须将平常的环境影响评价数据进行公开展示,确保群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信息。其次是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必须将信息公开,当有关政府环境部门掌握了关系到公众利益的环境信息后,应当及时将信息告知利益相关的公众,如果石油工业企业的项目对环境会产生重大影响,则应当采用听证会的方式来获取公众的建议。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确保群众的参与,这样能够避免权利寻租以及政府短视现象的发生,保证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然而在实际当中要想完全实现还存在一定的困难。石油工业企业作为大型企业,同时也是我国企业的引领者,应当主动承担这种责任,起到表率作用,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长远发展。
三、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石油工业的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而且各个部门的职责也比较明确。但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石油工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当建立统一的陆地石油勘探环境保护法律,组建联合执法部门,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问题时能够根据统一的法律来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同时还应当协调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制定应急预案,快速处理环保事故。
参考文献
[1]肖兴利.国际能源机构能源安全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杨泽伟.中国能源安全法律保障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詹鲲,薛万东.油田企业环境保护[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汪巍(1986-),湖北荆州人,胜利油田海洋钻井公司技术员。
[关键词]石油工业;环境保护;法制;措施
人类的生存以及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随着工业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世界各国都对环境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工业发展中,石油是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离不开的资源。我国石油工业在国家经济的发展中贡献了重要力量,但是也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要求必须针对石油工业环境保护进行法律规定,解决石油工业环境保护问题。
一、当前我国石油工业环境保护的法制现状
(一)针对石油工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当前,针对石油领域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定,我国采取的方法是一般法规与特殊行业法规相结合的模式。在石油工业中石油的勘探以及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的法律属于特殊立法。在1983年,我国国务院颁布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对海洋石油的勘探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予以规定。与此同时,我国部分石油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也针对陆地石油开发以及勘探制定了有关的地方性法律。石油工业中开发以及勘探之外其他领域的环境保护问题则由一般性立法来规范。从整体上看,我国石油工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了环境保护的基本立法、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专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规,颁布于198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防治法》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属于我国的污染防治方面单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种类较多,我国石油资源丰富的省份基本上都颁布了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石油工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执行部门
我国有关石油工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执行对象是石油工业企业,根据污染类型的不同,执法主体也会有所不同。我国石油工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执行主体一般包括了国家环保总局和地方各个层级的环境保护局。国家环保总局主要制定出环境保护的基本行业标准,并且对环境影响进行监督以及评价,制定出排污的收费标准等。国家海洋局以及其附属机构主要负责海洋中的石油勘探污染处理。国家渔政局以及其下属部门对石油的开发、炼制以及运输中造成各种渔业污染事故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勘探石油过程中会造成一定的放射性污染问题,这些问题主要由公安部门以及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石油建设项目的规划以及实施中的各种环保问题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石油工业企业对陆地的河流以及土地等污染由国家水利部门以及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管理。
二、完善石油工业环境法律法规的措施
(一)制定统一的陆地石油勘探环境保护法,组建联合执法部门
在石油的勘探过程中, ,涉及到了多个过程,比如物探、测井、采油以及井下作业等,而且对于工艺技术的要求高。正是由于这一环节中涉及到的操作规程较多,而且各个过程工艺目的不同,所以会产生较大的污染。当前,我国已有统一的海上石油勘探环境保护法,但是针对陆地石油勘探开发的法律多是地方性法律,没有如果仅仅依靠地方性法规进行管理,势必会降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构建统一的陆地石油勘探环境保护法势在必行。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石油企业根据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生产行为,同时也有利于执法部门的统一执法。其次,要理清各个执法部门的关系,提高环境监管质量。当石油工业发生环境污染时,受到污染的客体通常包括了多种,在污染陆地的同时也会污染水源以及植被等。所以在处理污染时, ,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执法。多部门执法一来提高了执法成本,同时多头执法降低了执法效率。最后,应当成立联合执法小组,由该小组来协调各个部门的执法关系,明确分工,相互协作,共同执法。联合执法小组不仅要联合处理各种污染事故,同时还要联合监管,防患于未然,加强对石油企业日常经营的管理。
(二)协调外部控制与内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
当前,我国石油工业的主体是原有的三大石油集团合并而成。随着近些年来的改革推进,石油企业内部管理逐渐成熟,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所坚持的行业标准已经与国际接轨,而且各项内部环境管理规定比较详细、针对性强,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石油企业必须将内部环境管理与外部的法律控制相结合,使企业内部的管理符合国家的法律标准。由于石油企业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所以已经习惯内部管理,而政府部门在对石油企业进行监管时,由于自身的技术水平以及监管能力达不到石油行业的门槛,所以略显尴尬。这不仅要就石油企业自身要转变自身角色,主动接受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同时也要求政府环境管理部门要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可以引进专家团,提出具有技术性的意见,确保执法的科学性。石油属于一种特殊的资源,如果发生泄漏等事故,常常会引起非常严重的环境污染,甚至还会危及群众的安全。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必须制定出一定的紧急预案,当石油工业突发环保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预案中的内容快速采取措施。在预案中,应当将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责任明确规定出来,确保环保事故发生后能够降低损失。石油工业企业应当结合产品的特点以及生产环境特点,制定出针对性的预案,并且将预案上报到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地方政府必须对当地的石油工业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将石油工业的环保突发事件纳入到地方突发公共之间体系当中。
(三)鼓励群众参与,建设信息公开机制
当前,环境权是公民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必须对公民的环境权进行必要的保护,而且尊重以及保护公民的环境权也成为了国际趋势,环境权也成为了人权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实现公众的环境权,必须要让群众参与到对环境的监管当中,公开环保信息。在石油工业环境保护方面,信息公开机制牵涉到三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分别是政府部门、石油工业企业以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信息流动应当符合如下关系,石油工业企业以及政府部门应当将相关的环保信息公开于社会公众,而政府部门与石油工业企业之间的环保信息时对流的。对于这三个不同的主体而言,石油工业企业的环境信息应当首先公开,在石油项目立项的过程当中,石油工业企业必须将真实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上报到相关的政府部门,同时将此信息对利益相关的公众进行公示。同时,石油工业企业必须将平常的环境影响评价数据进行公开展示,确保群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信息。其次是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必须将信息公开,当有关政府环境部门掌握了关系到公众利益的环境信息后,应当及时将信息告知利益相关的公众,如果石油工业企业的项目对环境会产生重大影响,则应当采用听证会的方式来获取公众的建议。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确保群众的参与,这样能够避免权利寻租以及政府短视现象的发生,保证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然而在实际当中要想完全实现还存在一定的困难。石油工业企业作为大型企业,同时也是我国企业的引领者,应当主动承担这种责任,起到表率作用,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长远发展。
三、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石油工业的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而且各个部门的职责也比较明确。但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石油工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当建立统一的陆地石油勘探环境保护法律,组建联合执法部门,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问题时能够根据统一的法律来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同时还应当协调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制定应急预案,快速处理环保事故。
参考文献
[1]肖兴利.国际能源机构能源安全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杨泽伟.中国能源安全法律保障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詹鲲,薛万东.油田企业环境保护[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汪巍(1986-),湖北荆州人,胜利油田海洋钻井公司技术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