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法律传统对检察文化发展的制约
[摘 要]文化是一个民族灵魂的体现,是一项事业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根基,作为文化的一个重要分支的检察文化对于检察事业的重要性也是如此。然而,先进检察文化的构建与发展并不是仅凭着一种美好的愿望和满腔的热情就能实现的,它是受制于其法律传统、制度设计、主体素质、物质保障等多方面因素的。在此,文章将谨对中国法律传统对中国检察文化发展的制约进行简要分析,希冀浅显的分析能够为找出当前检察文化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及相应的解决途径与办法,从而为巩固和推进检察事业的发展,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文化;检察文化;法律传统
中国法律传统是一套经过几千年的积淀、内容全面、义理精深、风格特异的庞大法律系统,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在历史上,这套法律传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有益于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统治,对于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成本、消除滥讼现象、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与时代的发展,中国法律传统也成为了羁绊与制约中国近代以来的民主法治进程的主要因素之一,当今中国先进检察文化的构建与发展同样也受其制约。
一、中国法律传统当中根深蒂固的身份观念、等级观念制约着当代先进检察文化核心价值观念的确立、实现与发展
当代先进检察文化的核心应该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本理念和“司法公正重于生命”的价值观念,应该以对公民合法权利的最大限度的维护与保障为最本质的核心内容。为了确立、实现与发展这一核心内容,,我们的检察工作应以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为原则,而不应因种族、身份、阶级或经济地位的不同而差别对待。但是,在中国法律传统当中强调的是宗法伦理、身份观念、等级观念,强调的是君臣、父子、尊卑、亲疏之间的不平等的关系,各朝法律无一例外地规定了臣民、子孙等“卑幼”对于君父、官贵等“尊长”的绝对服从的义务,绝少涉及现代社会所关注的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虽然经过一个多世纪的社会革命与民主法治建设,我们已经从制度上铲除了不平等的封建专制体制,在保障公民个人的平等和权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在今天的社会中,国家为推进以“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当代检察文化、实现民主法治而为的种种努力,仍然经常被中国法律传统的惯性所消减。
在我们今天的检察工作中,尤其是近二十几年来的检察事业的发展当中,随着国家民主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自身权利意识的显著增强,我们逐步确立起了以“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先进检察文化理念,并在此理念的指导下,为实现和发展这一理念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实际工作,诸如检察系统内部人才引进与管理的不断改进、检察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断优化与严格施行、刑事法律的不断修订与及时出台等等。但是,在这个过程之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在我们的检察工作当中“唯上意识”、“唯领导意识”依然严重。而这种现象的存在,就其根源而言,中国法律传统当中根深蒂固的身份观念、等级观念必是其根源之一。
二、中国法律传统当中的“法律工具论”制约着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维权”意识的确立和真正践行
先进检察文化的核心与本质在于司法公正、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具体而言就是要有竭尽所能地保障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员的一切合法权益的观念,并将这种观念在实践中真正付诸实施。然而,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之中,法律被视为君主治国安邦、驾驭臣民的最有力工具。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统治当中,法律是君主的意志的体现,由官吏去实施,用以对百姓进行统治,以保证其封建政权的稳定与巩固。对于老百姓而言,法律只不过是许许多多应该无条件遵守、服从的规则,根本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这种片面的“法律工具论”把法律简单地看成是政府施政工具,体现了中国法律传统的专制性和落后性,至今在社会各阶层中,包括在理论界、法律实务界, ,仍有很深的影响,具体就其对于检察文化发展的影响而言,它制约着我们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维权意识的确立和真正践行。
以“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先进检察文化要求我们在检察工作中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将法律视为造福天下苍生的“公器”,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归,以促进大多数人的幸福、促进社会进步为宗旨,而不应将法律视为少数人强权的工具、以限制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为目的。落到具体的实际工作当中,就要求我们检察工作者在处理各种案件当中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之中包括对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员的尊重与保护。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由于受到中国法律传统当中的“法律工具论”的影响,我们往往只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却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员的权益维护工作。我们的一些检察工作人员的 “维权”意识不强,甚至一些检察人员依然认为“检察机关就是国家机器,检察机关的工作就是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而没有义务保障其权利”、“犯罪分子是社会的罪人,没有什么必要去保护这样一些人的权利,因为他们犯了罪就不再具有享有任何权利或者获得尊重的资格”。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当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员基本权利保障忽视的现象,就是我们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维权意识较差的具体体现,产生这种状况的思想根源之一就是中国法律传统当中的“法律工具论”,因而,要推动检察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要彻底抛弃这种落后的观念。
三、中国法律传统的“泛刑罚主义”、“泛道德主义”特性制约着现有民事行政检察事业的发展
检察文化应当是全方面发展的文化,检察事业应当是全方面发展的事业。先进检察文化以“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为核心内容,要求我们在检察工作中除了重视刑事检察工作还要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但是中国法律传统所具有的“泛刑罚主义”、“泛道德主义”特性却制约着中国现有民事行政检察事业的发展。中国法律传统的“泛刑罚主义”、“泛道德主义”特性是指,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之中,法律是君主依据“天理”来制定的,作为臣民只能是无条件地遵循,在此前提下,任何违背既定秩序的行为,都应同时受到、而且也几乎只是同时受到国家刑罚和道德谴责的双重惩罚,所有的矛盾纠纷大部分都完全通过刑罚和道德方法加以解决。这种“泛刑罚主义”、“泛道德主义”特性使人们把法律与刑法和道德完全等同,认为“违法”就是犯罪和违背道德,就要受到刑罚和道德谴责,却将民商事等私法和行政法的广泛调节功能长期忽视。
这种传统的“泛刑罚主义”、“泛道德主义”观念在当前检察工作当中的消极体现就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长期处于被忽视的状态,民事行政检察事业的发展举步维艰。由于受到传统的“泛刑罚主义”、“泛道德主义”的影响,一方面,就群众的认识和意识而言,群众的传统观念认为检察院只是和犯罪打交道的地方,而与民事行政诉讼无关,在生活当中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知之甚少,从而也就很少或者根本无法利用民事行政检察的有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就检察机关的现状而言,我们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视相对不够,民事行政检察机构的人员和设备配备都相对较弱,甚至在检察系统内部都认为民事行政检察处室是一个不重要的部门。以上两个方面导致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立案数较少,胜诉率较低,从而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可见,中国法律传统的“泛刑罚主义”、“泛道德主义”制约着当今民事行政检察事业的发展,从而也就制约着检察文化的发展,要想进一步发展先进检察文化、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我们就必须要摒弃传统的“泛刑罚主义”、“泛道德主义”观念。
四、中国法律传统的农业性和封闭性不利于推动检察文化创新
中国法律传统具有的农业性和封闭性却是检察文化创新的一大桎梏因素。中国法律传统根植于小农自然经济,与之相应,这种法律传统带有极强的农业性和封闭性,表现为在立法和司法上以维护君权为目的、墨守成规、重农抑商、对新生事物有极强的抗拒力、鲜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这种具有农业性和封闭性的法律传统具有着超时代性,至今仍顽强地存活于现实社会之中,制约着检察文化创新。由于受这种农业性和封闭性的影响,我们的检察机关及其构成人员的创新意识并不强烈,大多数检察人员在大多数时候仍然墨守成规,抱住现有利益不放,自内心深处具有强烈的“小富即安”的小农意识;与之相应的,面对新生事物他们持有一种抵触、不接受的态度,或者阳奉阴违,穿新鞋走的却依然是老路。这样一种害怕新生事物发展、缺乏创新意识的状态将严重影响我们先进检察文化建设的进行,严重阻碍检察事业的全面发展,最终将会严重妨害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进程。
[作者简介]王怀安,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检察员。
[关键词]文化;检察文化;法律传统
中国法律传统是一套经过几千年的积淀、内容全面、义理精深、风格特异的庞大法律系统,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在历史上,这套法律传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有益于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统治,对于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成本、消除滥讼现象、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与时代的发展,中国法律传统也成为了羁绊与制约中国近代以来的民主法治进程的主要因素之一,当今中国先进检察文化的构建与发展同样也受其制约。
一、中国法律传统当中根深蒂固的身份观念、等级观念制约着当代先进检察文化核心价值观念的确立、实现与发展
当代先进检察文化的核心应该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本理念和“司法公正重于生命”的价值观念,应该以对公民合法权利的最大限度的维护与保障为最本质的核心内容。为了确立、实现与发展这一核心内容,,我们的检察工作应以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为原则,而不应因种族、身份、阶级或经济地位的不同而差别对待。但是,在中国法律传统当中强调的是宗法伦理、身份观念、等级观念,强调的是君臣、父子、尊卑、亲疏之间的不平等的关系,各朝法律无一例外地规定了臣民、子孙等“卑幼”对于君父、官贵等“尊长”的绝对服从的义务,绝少涉及现代社会所关注的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虽然经过一个多世纪的社会革命与民主法治建设,我们已经从制度上铲除了不平等的封建专制体制,在保障公民个人的平等和权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在今天的社会中,国家为推进以“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当代检察文化、实现民主法治而为的种种努力,仍然经常被中国法律传统的惯性所消减。
在我们今天的检察工作中,尤其是近二十几年来的检察事业的发展当中,随着国家民主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自身权利意识的显著增强,我们逐步确立起了以“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先进检察文化理念,并在此理念的指导下,为实现和发展这一理念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实际工作,诸如检察系统内部人才引进与管理的不断改进、检察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断优化与严格施行、刑事法律的不断修订与及时出台等等。但是,在这个过程之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在我们的检察工作当中“唯上意识”、“唯领导意识”依然严重。而这种现象的存在,就其根源而言,中国法律传统当中根深蒂固的身份观念、等级观念必是其根源之一。
二、中国法律传统当中的“法律工具论”制约着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维权”意识的确立和真正践行
先进检察文化的核心与本质在于司法公正、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具体而言就是要有竭尽所能地保障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员的一切合法权益的观念,并将这种观念在实践中真正付诸实施。然而,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之中,法律被视为君主治国安邦、驾驭臣民的最有力工具。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统治当中,法律是君主的意志的体现,由官吏去实施,用以对百姓进行统治,以保证其封建政权的稳定与巩固。对于老百姓而言,法律只不过是许许多多应该无条件遵守、服从的规则,根本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这种片面的“法律工具论”把法律简单地看成是政府施政工具,体现了中国法律传统的专制性和落后性,至今在社会各阶层中,包括在理论界、法律实务界, ,仍有很深的影响,具体就其对于检察文化发展的影响而言,它制约着我们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维权意识的确立和真正践行。
以“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先进检察文化要求我们在检察工作中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将法律视为造福天下苍生的“公器”,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归,以促进大多数人的幸福、促进社会进步为宗旨,而不应将法律视为少数人强权的工具、以限制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为目的。落到具体的实际工作当中,就要求我们检察工作者在处理各种案件当中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之中包括对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员的尊重与保护。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由于受到中国法律传统当中的“法律工具论”的影响,我们往往只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却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员的权益维护工作。我们的一些检察工作人员的 “维权”意识不强,甚至一些检察人员依然认为“检察机关就是国家机器,检察机关的工作就是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而没有义务保障其权利”、“犯罪分子是社会的罪人,没有什么必要去保护这样一些人的权利,因为他们犯了罪就不再具有享有任何权利或者获得尊重的资格”。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当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员基本权利保障忽视的现象,就是我们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维权意识较差的具体体现,产生这种状况的思想根源之一就是中国法律传统当中的“法律工具论”,因而,要推动检察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要彻底抛弃这种落后的观念。
三、中国法律传统的“泛刑罚主义”、“泛道德主义”特性制约着现有民事行政检察事业的发展
检察文化应当是全方面发展的文化,检察事业应当是全方面发展的事业。先进检察文化以“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为核心内容,要求我们在检察工作中除了重视刑事检察工作还要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但是中国法律传统所具有的“泛刑罚主义”、“泛道德主义”特性却制约着中国现有民事行政检察事业的发展。中国法律传统的“泛刑罚主义”、“泛道德主义”特性是指,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之中,法律是君主依据“天理”来制定的,作为臣民只能是无条件地遵循,在此前提下,任何违背既定秩序的行为,都应同时受到、而且也几乎只是同时受到国家刑罚和道德谴责的双重惩罚,所有的矛盾纠纷大部分都完全通过刑罚和道德方法加以解决。这种“泛刑罚主义”、“泛道德主义”特性使人们把法律与刑法和道德完全等同,认为“违法”就是犯罪和违背道德,就要受到刑罚和道德谴责,却将民商事等私法和行政法的广泛调节功能长期忽视。
这种传统的“泛刑罚主义”、“泛道德主义”观念在当前检察工作当中的消极体现就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长期处于被忽视的状态,民事行政检察事业的发展举步维艰。由于受到传统的“泛刑罚主义”、“泛道德主义”的影响,一方面,就群众的认识和意识而言,群众的传统观念认为检察院只是和犯罪打交道的地方,而与民事行政诉讼无关,在生活当中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知之甚少,从而也就很少或者根本无法利用民事行政检察的有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就检察机关的现状而言,我们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视相对不够,民事行政检察机构的人员和设备配备都相对较弱,甚至在检察系统内部都认为民事行政检察处室是一个不重要的部门。以上两个方面导致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立案数较少,胜诉率较低,从而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可见,中国法律传统的“泛刑罚主义”、“泛道德主义”制约着当今民事行政检察事业的发展,从而也就制约着检察文化的发展,要想进一步发展先进检察文化、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我们就必须要摒弃传统的“泛刑罚主义”、“泛道德主义”观念。
四、中国法律传统的农业性和封闭性不利于推动检察文化创新
中国法律传统具有的农业性和封闭性却是检察文化创新的一大桎梏因素。中国法律传统根植于小农自然经济,与之相应,这种法律传统带有极强的农业性和封闭性,表现为在立法和司法上以维护君权为目的、墨守成规、重农抑商、对新生事物有极强的抗拒力、鲜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这种具有农业性和封闭性的法律传统具有着超时代性,至今仍顽强地存活于现实社会之中,制约着检察文化创新。由于受这种农业性和封闭性的影响,我们的检察机关及其构成人员的创新意识并不强烈,大多数检察人员在大多数时候仍然墨守成规,抱住现有利益不放,自内心深处具有强烈的“小富即安”的小农意识;与之相应的,面对新生事物他们持有一种抵触、不接受的态度,或者阳奉阴违,穿新鞋走的却依然是老路。这样一种害怕新生事物发展、缺乏创新意识的状态将严重影响我们先进检察文化建设的进行,严重阻碍检察事业的全面发展,最终将会严重妨害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进程。
[作者简介]王怀安,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检察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