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
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不是彼此相互分离的,而是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刑事诉讼的价值产生的结果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反过来说,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一种体现方式。不过,这两者又有相互区别的一面。刑事诉讼的价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相比较,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客观的,而其目的则是主观的。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一种对价值的认知的对象,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人们进行诉讼活动的起始和终止。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的追求,正是一种主管目标的体现。
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一直以来都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问题,虽然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对于问题的争论却始终没有停止过。很多刑事诉讼领域的学者对二者的理解大相径庭,有的甚至将二者糅合在一起。这些笔者认为都不利于对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的研究。故根据笔者的理解,对二者加以区分、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
价值,起源于经济,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的各种概念也开始不断延伸、影响到其他社会科学中。很对学者都对价值做出了不同描述的定义,但是,内涵却又都是共通的,即认为价值是一种主体与客体的相互需要的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者积极的作用。价值实际上是一种固有的,不依赖主体而独立的。那么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刑事诉讼的价值呢?
应该明确,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其本身程序所固有的,它不会因诉讼主体的变化或者需要而变化,它是相对独立的存在。通过刑事诉讼,可以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理诉求提供积极的意义。刑事诉讼具有内外两种价值。其公正、民主、合理、效益等特性是其内在价值。其外在的价值体现在诉讼主体的合理需求和实现诉讼的目的等。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相互联系,可以说,内在价值是外在价值的基础,而外在价值是内在价值的表现。
想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的价值的内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刑事诉讼不以人的需要为转移,它是刑事诉讼本身特性,是其固有的。刑事诉讼价值的表现条件是人的需要,却不是其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不论人是否需要,刑事诉讼价值是始终存在的,区别只是在于能否体现。相反,如果一种本身就没有价值的程序,人的需要是否存在都不能改变其没有价值的属性。人的需要被满足,那么一定是其本身具有价值。这是刑事诉讼价值问题的唯物观,我们应该坚持。
第二、刑事诉讼价值内在与外在价值是相互统一的。所谓刑事诉讼的内在与外在价值,可以说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刑事诉讼由于其本身的公正、民主等特性,通过合理诉求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积极意义。故其外在价值让人很容易理解和把握,但是其内在价值往往让人忽视。人们往往是根据刑事诉讼的价值定义来把握其内涵,事实上对“满足人的需要”这一外在价值的描述,
北京婚外情调查,应该让人更加深入地区理解,揭示其内在价值。因此,在刑事诉讼问题上,还要坚守辩证法思想。
第三、刑事诉讼价值的内涵需要正确把握。刑事诉讼的内在与外在价值是不可分割的。外在价值是人们弄够直接感受到的外部特性,而内在价值却是隐藏的,需要通过外在价值为基础才能表现出来。不论是讨论外在价值还是内在价值,都不能将两者孤立地进行,而是要联系在一起,这就如同现象与本质不能割裂一样。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是满足刑事诉讼目的的积极意义。而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是满足刑事诉讼目的程序本身的公正、合理、民主等特性。所以要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刑事诉讼的内在与外在价值。
那么,什么又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呢?
先让我们来看看对于“目的”的定义,根据现代汉语的解释,目的是“人们想要达到的境地和希望实现的结果”。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目的是人主观的想法。这也说明人有自我支配意识的能力。与动物的本能驱动是不同的。而且,目的是人想要达成的一个结果,这个结果与现实可能是相符的也可能是不符的。人们之所以想达到某种结果,就是通过对结果的价值认知后进行的选择。同时,目的的实现需要进行主观努力,不能自动完成。所以,可以说目标的实现其实是一个从主观到客观的过程。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的价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有其独特的内涵的,不应该混为一谈。但是,二者又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可孤立看待。二者最基本的联系在于:对刑事诉讼的价值的认知和选择产生了刑事诉讼的目的,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又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体现。不能离开一者去谈另外一者。二者的区别又在于,刑事诉讼价值的客观性和刑事诉讼目的的主观性。刑事诉讼价值是在形成刑事诉讼目的前的认知对象,刑事诉讼目的是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开始和结束。所以,刑事诉讼价值和刑事诉讼的目的的关系是需要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的。正确理解了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更好地指导刑事诉讼法领域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