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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

鄱阳湖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位于江西省北部,该地是迁徙水禽及其重要的越冬地, ,1992年被列入“世界重要湿地名录”,主要保护对象为珍稀候鸟及湿地生态系统。但是由于近几年的资源开发和利用使得鄱阳湖的生态系统和周边环境遭到了一定的破坏,甚至在全球气候不稳定因素影响下,还出现过干涸现象,大量珍稀物种的生存出现了危机。所以当国务院正式批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这也是敦促我们必须通过努力还鄱阳湖一片汪洋,一湖清水。那么,如何充分发挥人的因素作用于生态经济区建设呢?本文就主要是从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来加以阐述。 
  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的现状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一直以来都很强调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和谐。之前的鄱阳湖生态平和,具有优越的湿地环境,还有很多珍稀的候鸟,可谓风光旖旎, ,景色秀丽,颇有江南水乡的恬淡情调。但是随着快速的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和利用,使得鄱阳湖的生态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虽然已经开展了多方面的治理工程,但还是呈现出几个主要的问题: 
  (一)鄱阳湖水体污染严重,造成湖水富氧化严重 
  这主要是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周边区域人口的不断增多,多样化的经济结构,工厂的生产废水,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废水,还有农业生产所用的化肥农药的流失,都被直接或间接地排放进入鄱阳湖流域,造成水体的污染,富氧化严重,很多赖以生存的水生物受到了环境的极大威胁,生物链也容易遭到破坏。{1} 
  (二)鄱阳湖湖面面积锐减,破坏了鄱阳湖的水利作用和气候调节功能 
  其主要原因是为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提高区域经济效益而带来的大面积土地开发,围湖造田,造成了鄱阳湖湖面面积锐减,这样就会给其调节洪水,控制洪峰的作用大打折扣,非常不利于国家的水利建设。{2}另外,湖泊都有气候调节功能,在对资源造成破坏后,这种功能也会衰减,特别是2011年出现的大面积干旱现象,这也给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敲响了警钟。 
  (三)过度利用,造成鄱阳湖生态功能的减弱 
  经济建设必然带来环境格局发生变化,这样源于大量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而鄱阳湖的资源尤为丰富,既有丰富的水资源,也有良好的湿地环境,原本是珍稀动植物的繁殖佳境,也正因如此,使得很多人利用这一资源过度放牧、过度捕捞,破坏食物链,破坏生态平衡,使得湿地环境功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生态功能也减弱。 
  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伴随着如此多元化的不稳定的环境因素,如何能构建起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生态安全,笔者认为,法律保障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需要通过法律保障来建立生态法律秩序 
  秩序是法律价值之一,安全则是秩序的核心。现有的环境法律制度,一直也在以寻求一种更好的方式将生态安全与法律秩序联系起来,构建生态法律秩序。而这种生态法律秩序也应该是和经济法律秩序相符合的,所以要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的真正意义所在,不仅要实现法律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所具有的秩序价值,而且要实现法律在其它社会发展方面所具有的秩序价值,尤其是生态安全方面。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这一点可谓得到了极大地提升,那么区域内的生态安全就理应更看重法律保障对它的维护和所起的作用。 
  (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需要通过法律保障来实现生态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和谐发展,提高生态利益和经济发展的转化效率 
  公平和效率是法律价值中尤为重要的一个问题,那么如何通过法律保障来达成这样一种价值理念是我们首要的问题。在鄱阳湖经济区建设中,和谐与效率放在一起更为贴切,通过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进行相关立法、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就是要让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和谐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一种平衡的做法,不仅可以让经济建设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进行,也是在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下所进行的有序发展,同时也可提高生态利益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转化效率。这既体现了经济建设的必要性,更体现了生态保护的重要性,既是体现了经济建设的效率要求,也是体现了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和谐共处。 
  (三)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过程中,需要通过法律的震慑力和权威性来保障生态安全的稳定 
  如何让破坏生态安全的现象止于当下,笔者认为,法律的震慑力和权威性是可以起到很大作用的。因为法律的本质是反映了国家意志,所以法律的实施是一种威慑力和权威性的影响,那么对于破坏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的种种现象,比如企业经营内容与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相违背,过度的房产开发、旅游开发等都应该是及时制止。对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特色发展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而不应只为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法律所限定的发展要求。 
  另外,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资源整合、人员调配和规划部署,这其中如何能让这一切做到有理有据,法律就显得十分重要。通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加强建设的执行力度,达到相应的落实效果,利于生态经济区的建设。 
  三、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构建 
  基于以上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必然性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一直以来,生态安全方面的法律就一直在环境保护法律的建构之下,还辅之以《侵权责任法》作为维护相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依据。那么针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我们不仅需要有法律发挥作用,还应当有相关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来凸显法律对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可操作性。笔者建议,在生态经济区建设阶段,可以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的指导下,结合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来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决定来整合建设中所需解决的问题,比如排污超标企业的搬迁问题、违规土地开发的恢复问题、退田还湖的补偿问题、资源的整合利用和保护等相关问题。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更有效地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确保生态安全目的的实现,同时也可将生态安全下的资源利用及时地转化为经济效益。 
  另外,针对经济区的生态安全所发生的各种纠纷,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注重体现乡土文化下的纠纷解决途径和方式的选择,应当允许这种特殊情况的存在,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供司法部门查找和适用。 
  通过这样的立法活动,我们可以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建立起一道有权威、有震慑力的防线,维护经济区内的生态利益,帮助生态利益的转化,真正达到生态安全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作为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各个行政部门,不仅要合理分配权力,加强权力的相互配合和制约,还要强调执法者的执法素质。这其中包含了执法者对于法律法规的正确解读,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执法过程中,对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特有的乡土文化,更应该注重解决纠纷时的技巧和方式,更多地倾向于能调则调,对当地的民俗民风的尊重,要确保建设的顺利进行,要在执法过程中强化当地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积极地自愿配合有关的建设进程。当然在执法过程中,还要强调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特别是建设、土地、工商等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分工,不能只顾及执法结果,要强调综合效益。建立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还应该体现执法的主动性,应该下到基层多了解、多走访,了解群众所需,所想,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在部门独立的要求下,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能动性 
  {3}在建立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的过程中,一个突出的环节就是司法部门的作用,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生态安全的维护不仅仅是单纯的执法部门的事情,司法部门也应该通过它的作用,来扩大生态安全的影响,充分发挥法院在刑事、民事和行政领域的审判权,对于破坏生态安全的各种行为,可以通过典型案件的审理过程为其建立司法屏障,起到教育和指引的作用。 
  (四)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提高区域内群众的守法意识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顺利进行不能少了群众的参与,主动参与比被动接受更能发挥作用,所以十分有必要在区域内加大有关生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生态安全的认识,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让其主动地参与到生态安全的维护中来。通过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让其了解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性,从而避免在生产生活中制造危机和破坏生态安全,为区域内的生态安全无形中减少了不稳定的因素,对于生态安全的维护和保障、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结语 
  生态安全一直都是我们不断追求的目标,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立也同样需要维护生态安全。然而,介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区域经济特点和一定的乡土文化环境,我们应当创造有利地法律环境,通过在法律法规制定、高素质执法队伍的建立、司法机关能动性作用的发挥和群众守法意识的提高等几个方面来体现法律对生态安全的保障,从而确保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有理有据地开展,顺利实施。同时也能真正维护生态安全,也能更好地进行资源整合和利用,创造更大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