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样式

牟利性打假行为法律风险的法经济学分析

  牟利性打假行为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其可以获得利益而且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牟利性打假行为就存在了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诚实信用缺失的风险 

  从商业经营的角度来看,诚信是商业经营之本,没有成本的经营者最终会被市场所淘汰。而在《民法总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诚实信用都是基本原则。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诚实信用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商家经营必须遵守的原则。然而牟利性打假行为,首先是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而商家的欺诈行为并没有对牟利性打假的消费者构成伤害,因为打假者已经能够看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其次是打假者的购买行为本身也存在欺诈行为,其大量购买行为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获得高额索赔,这种欺骗性的购买行为对于商家而言,也属于欺诈行为。也就是牟利性打假所形成的买卖关系中,买卖双方均没有坚持诚实信用。因此,牟利性打假行为属于一种“以恶制恶”的行为,诚实信用缺失在交易双方是显而易见的,这对于市场的发展而言是相当有害的。

  (二)扩散法律漏洞的风险 

  牟利性打假行为之所以存在,从法律层面来讲,就是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当然这种漏洞不止一处,首先是法律对重复购买的大额消费行为并没有准确界定,该类行为是否能够被界定为消费行为至今依然是一些学术界热议的话题。其次是法律对牟利性打假行为并没有责任性的规定,无责任负担的行为是一种无风险的行为,这也客观促进了牟利性打假行为的扩散。而牟利性打假行为恰恰是钻了这些法律漏洞,“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使这些漏洞不断扩大,从而有使法律漏洞扩大化的风险。 

  (三)打击对象失真的风险 

  从实践来看,牟利性打假行为客观上对促进销售者规范销售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牟利性打假行为也存在很大的弊端,也就是打击对象失真的问题。通常情况下,《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规定了十倍赔偿,由于获利丰厚,因此食品销售领域是牟利性打假行为更加容易发生的领域。在该领域之内,“三无”产品等不规范的现象,通常都是小厂商,而这些小厂商生产的食品也都是小件食品,牟利性打假行为并不会选择这些食品作为打击对象,因为获利不大。他们会选择大件商品作为打击对象,而通常情况下生产大件商品的商家都是业内相对较为规范的企业,对这些企业进行打击虽然利润丰厚,但是恰恰存在社会不公正的问题,真正需要打击的不规范的中小经营者并没有得到打击,而相对较为规范的大中型经营者却受到了打击,这显然存在打击对象失真的风险。 

  (四)催生不良产业的风险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后,诞生了“王海”现象,也就产生了牟利性打假行为,而随着《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惩罚性赔偿修改为“退一赔三”,又将牟利性打假行为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知假买假的方法和手段不断翻新。牟利性打假行为发展的初级阶段,行为人买到产品之后先对产品进行技术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之后,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自己的获利需求。但由于这种打假行为周期较慢,还仅仅停留在个体行为的层次。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牟利性打假行为也出现了各种新形态,比较典型的就是在产品说明书上作文章,而且尤其是国外进口食品,很多都没有中文说明标志,这恰恰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相违背,而国外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又是比较贵的,行为人通常会购买大量无中文说明标识的产品来获得大额利益,而且还不用鉴定,获利周期较短。这在很大程度上催生了牟利性打假行为的产业化,于是也就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样的不良产业,这种产业不仅存在道德风险,同时还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 

  (五)司法资源浪费的风险 

  牟利性打假行为的一个显著行为就是多数都是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最终的纠纷,虽然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诉讼不能演化为商业牟利的工具,更不应当作为恶意牟利的工具而存在。在牟利性打假这一现象中,司法资源被谋利者滥用,且并没有解决实际纠纷,对社会整体的发展也并没有起到很好的维护作用,解决的仅仅是帮助牟利者完成了一次牟利活动。这种不良示范会使道德滑坡、诚信缺失蔚然成风。 

    北京华鑫侦探公司拥有专业的北京私家侦探北京私人侦探调查团队,提供北京婚姻调查,北京外遇调查等服务,成立多年博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是值得点赞的北京侦探公司。了解更多服务请登录【官网】http://www.huaxindc.com 进行了解。